马克思主义与西方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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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方法

当代英语世界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学研究方法和认识论方面也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多元化状态,同时其批判的意味也日益浓烈。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事实上已经在当代法学领域启发并构建了诸多新的理论框架和研究范式,最显著的表现是在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不同支系内部有着各自的关键词和概念体系,如异化理论、总体性思想、阶级分析、意识形态霸权、法律的合法性、法律形式批判、法律拜物教等。当代英语世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学者们认为,从方法论上说,马克思主义紧密地依附于自然科学(如化学或生物学)的方法。马克思坚持认为:社会变化源于世界本身和生活的物质条件。社会变迁的源泉在于物质环境,人们在物质环境中发现自我并应对他们的困境。所以,“马克思主义者坚持认为他们的方法论是科学的,因为,为了支持历史意义的理论,它审视可观察的数据”[1]。尽管如此,马克思主义的方法与自然科学的方法也还有一定的差异:首先,我们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概念似乎总是比自然科学的范畴更有争议性。其次,马克思主义对理论与实践关系的独特观念也让它与自然科学保持了一定的距离。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理论不仅仅描述社会实践,它也可以改变社会实践”[2]

虽然马克思的研究视角没有“形成一套综合性的法律视角”,以及“马克思的法律思想散见于他的著作中,尤其是在他早期的著作中”,但是“马克思的国家理论为我们阐述他的法律思想提供了有用的切入点”[3]。20世纪以来,当代英语世界马克思主义法学在研究风格上的多样性倾向非常明显,各种风格的马克思主义研究派别层出不穷。批判的马克思主义、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自然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以及社会批判理论等众多流派的学者,从各自的视角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作出了新的解读。可以说,在西方出现的每一种马克思主义思想流派都成为当代英语世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资源。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法学研究方法总体上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景观,其中许多观点相互之间是格格不入的,也没有形成一个有着核心范式、对具体方法和理论前提深信不疑、团结一致的研究共同体,其特点是五花八门、种类繁多、各有侧重。[4]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一定程度上是西方左翼知识分子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当代西方社会法律现实相融合的产物,其中许多结论和观点还需要谨慎加以对待。

由于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人物较多、观点各异,加之国内学术界对它的研究刚刚起步,因此,在行为布局上必须既要有宏观的概述,也要有微观的分析。本书采取以流派和人物思想为中心的研究思路,按照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原则,对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进行梳理,探讨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各个流派的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最后对他们的法律观进行分析批判,对它的意义和局限作出客观的评价。本书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首先,阅读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总论性作品,了解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背景、流派特征、核心概念、研究方法;其次,精研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各个流派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逐一探讨各个流派代表人物的研究方法、思想主张和主要贡献;再次,精研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评论性作品,了解其他法学流派的学者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评价;最后,精读马克思和恩格斯经典著作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作品,比较西方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和经典马克思主义法学之间的异同。

比较是法学研究的常用方法。大体上,比较法研究可以分成微观的和宏观的。微观比较从特定的制度入手,涉及具体法规和条款的比较;宏观比较则是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比较。[5]朱景文教授认为,不同层次的比较法具有不同的方法论。叙述的比较法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外国法的原样认识外国法;评价的比较法比较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为寻找造成这些异同的原因、对不同法律解决办法的评价和选择以及在此基础上划分法系、法律集团做准备;最高层次的比较法是沿革的比较法,它研究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它把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放到一个更大的社会法律框架内,研究各个法律制度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它们之间所产生的各种关系。[6]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侧重法律制度,而比较法哲学比较的是法律思想。

比较法哲学领域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在一个后全球化时代,任何一种法哲学的研究都是比较性的。比较不是拿从某一个文化中发展出来的一个抽象的概念来套某一个文化、国家或地域。比较法哲学比较的对象既可以是流派和人物,又可以是概念和论题,还可以是时代和地域。比较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与自由主义法学、分析法学与法社会学、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属于法律流派的比较,比较哈特与拉兹的分析法哲学思想或者比较德沃金与菲尼斯的自然法思想属于人物的比较,比较法律的确定性与法律的客观性属于概念的比较,比较法律的渊源论或法律的分离命题属于论题的比较,比较早期分析法学与现代分析法学属于时代的比较,比较英美法理学与欧陆法理学属于地域的比较,比较中国的法哲学与英国的法哲学属于国别的比较。

本书的另一种研究方法是概念分析。概念分析是日常语言哲学的常用方法。日常语言学派认为日常语言是最基本的,因而是不应改造的,绝不存在一种高于它的逻辑语言,抛弃或否定日常语言是脱离生活、脱离实际的抽象。他们主张分析日常语言,通过分析日常语言来澄清思想的混乱和谬误。概念分析被广泛地运用于现代分析法学。比克斯在《法律理论词典》一书中指出:“概念分析通过区分观念和范畴的逻辑结构或必然的、本质的属性来探求我们的世界的某些方面的真。”[7]从比克斯的界定可以看出,概念分析的分析对象是观念和范畴。这说明概念分析是语言层面的探讨。对概念进行分析仅仅是一种手段,它的目的在于:一是“区分观念和范畴的逻辑结构或必然的、本质的属性”,二是“探求我们的世界的某些方面的真”。作为一种法哲学的研究方法,分析法学研究的重点在于概念分析,分析法学探究的是语词和概念的意义。本书探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比如法律的阶级工具论、法律的经济决定论、法律消亡论、意识形态、法治、正义、解放与压迫、法律功能等。


注释

[1] 休·柯林斯.马克思主义与法律.邱昭继,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5.

[2] 同①7.

[3] 马修·戴弗雷姆.法社会学讲义——学术脉络与理论体系.郭星华,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5.

[4] 达里尔·格雷泽,戴维·M.沃克尔.20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全球导论.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370~371.

[5] 梁治平.法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

[6] 朱景文.比较法总论.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4.

[7] 布赖恩·比克斯.牛津法律理论词典.邱昭继,马得华,刘叶深,冉杰,鲁强,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