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与西方法理学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导论

第一节 研究对象

马克思本来学的专业是法律,也对法学做过深入的研究,他一生都在关注法律问题。马克思1835年10月进入波恩大学法律系学习,修完了普盖教授主讲的“法学全书”“欧洲国际法”“自然法”,瓦尔特教授主讲的“罗马法史”和“德意志法史”,以及伯金教授讲授的“法学阶梯”等法学专业课程,成绩优异。1836年10月,马克思转入柏林大学法律系学习,修完了萨维尼教授讲授的“法学汇纂”,甘斯教授讲授的“刑法”和“普鲁士邦法”,赫弗特尔教授讲授的“教会法”“德国普通民事诉讼”“普鲁士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鲁多夫教授讲授的“继承法”等法学专业课程,成绩优异,并于1841年3月毕业。[1]大学期间,马克思在法学领域做了扎实的研究:他研究了萨维尼论占有权的著作、费尔巴哈和格罗尔曼的刑法;他对罗马法和德意志法都做过深入的研究,把《学说汇纂》头两卷译成德文。马克思又试图使一种法哲学贯穿于整个法的领域,并写成了约有300张纸的作品,可惜这部作品没有保存下来。[2]马克思在1942年撰写了包含着丰富法律思想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等政论文章。1943年他撰写了系统地体现他的法哲学观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在后来的代表性作品《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资本论》等著作中都论述了法律。恩格斯同样对法律问题非常感兴趣。他撰写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谷物法》《英国谷物法史》《论住宅问题》《法学家的社会主义》等著作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与恩格斯合作完成的《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对法律的物质决定性和阶级性做了精彩的论述。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述与思想对当代西方诸多法学流派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我们可以在法律社会学、自然法学、分析法学、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种族批判法学、法律地理学等当代法学流派中感受到其中徘徊着“马克思的幽灵”。虽然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影响力不像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的影响那么广泛,但它始终在现当代西方法学地图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探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问题时常常会论及法律问题。我们将他们关于法律的论述称为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法律思想;同时,也有许多西方学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方法专门探讨法律的基本理论问题,我们将他们的理论称为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法律思想和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合称。本书是在“国外马克思主义”的意义上使用“西方马克思主义”这一概念的。这里的“国外马克思主义”不包括对苏联教条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同样不包括那些直接模仿、照搬教科书体系的国外马克思主义理论。[3]本书使用“西方马克思主义”并不特指青年卢卡奇、葛兰西和科尔施等人开创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本书所说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是卢卡奇等人开创的“西方马克思主义”、东欧新马克思主义、后马克思主义、后马克思思潮、后现代马克思主义、晚期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学的合称。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各种马克思主义思潮影响下形成的法律学说。需要注意的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并非一个统一的理论体系或流派,研究者所运用的方法以及他们对许多实质问题的看法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内容和问题涉及法理学、法史学、民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等法学主要学科。法律的形式、法律的功能、正义观、平等观、法律的意识形态属性、法律与国家、经济关系与法律、阶级关系与法律、法律与政治、法律与道德、法律与自由、权利理论、国际人权、犯罪与惩罚、合法性、法律发展、法治、法律消亡等问题,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常探讨的主题。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36~941.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14.

[3] 张一兵.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潮:上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