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四类构成主体分析
对大服务业价值创造额的构成进行分析,可以反映大服务业股东、债权人、政府及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分配所得在企业新创造价值中所占的比重及变化趋势,为政府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收入分配政策和税收政策等提供参考。图4-3是大服务业价值创造额构成分析图。首先,从2007年以来所有季度的季度均值来看,员工薪酬所得占比最高,达到34﹒57 %;政府税收所得占比次之,达到29﹒99 %;股东获利所得占比排在第三位,为29﹒22 %;债权人利息所得排在最后,占比6﹒22 %。其次,与2007年季度均值相比,2015年大服务业分配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在2007年,大服务业中股东获利所得占比最高,达到41﹒00 %,到2015年下降至26﹒21 %。在2007年,大服务业中员工薪酬所得占比为28﹒17 %,2015年大服务业中员工薪酬所得占比大幅上升,达到34﹒83 %,在四类分配主体中占比最高,升幅约为7个百分点。政府税收所得占比也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升,从2007年的26﹒8-2 %上升至2015年的30﹒19 %。总的来说,大服务业价值创造额中员工薪酬所得、政府税收所得和债权人利息所得占比均有上升,股东获利所得占比大幅下降。综上可见,大服务业中员工薪酬、股东获利所得和政府税收所得占大服务业价值创造额的比重比较均衡,与大制造业企业相比,大服务业企业政府税收负担较轻,股东获利能力较强。这有利于大服务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进而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
对大服务业价值创造额按股东、政府、员工和债权人占比进行构成分析,可以揭示大服务业中各类主体的分配格局,但是,分配结构分析相当于存量静态分析,并不能展现大服务业各类主体所获价值创造额在时序上的动态变化趋势,不能揭示大服务业中各类主体分配所得在不同宏观经济形势下的波动规律。为此,本部分对大服务业中四类分配主体所获价值创造额进行了指数化处理,得到四类大服务业价值创造构成指数:大服务业股东获利指数、大服务业政府税收指数、大服务业员工薪酬指数和大服务业债权人利息指数。
表4-3和图4-4描述了大服务业四类分配主体价值创造构成指数的变动趋势。从表4-3和图4-4可以看到,从总体趋势来看,2007年第一季度以来:大服务业员工薪酬指数一直呈上升趋势,从2007年第一季度的100点上升到2016年第一季度的46 8点,最高达到576点,这表明在此期间大服务业员工薪酬出现了大幅上涨,截至2016年第一季度涨幅达368 %;大服务业政府税收指数则呈现前增后稳的走势,从2007年第一季度至2011年第二季度,大服务业政府税收指数稳步上升,之后基本保持平稳;大服务业股东获利指数在金融危机期间的2008年第四季度达到历史低点,之后呈现先增后降的走势,即2009年第一季度起,大服务业股东获利指数出现恢复性上升,在2010年第四季度达到高点后进入下降通道,最近两年走势相对稳定,2015年开始又略微下降;债权人利息指数在2008年第四季度金融危机期间达到前期高点,然后低位运行,继而快速增长,在2015年第三季度达到历史最高675点,表明企业融资成本大幅上升,这主要是受央行中间价汇改,美联储加息影响。特别是交通运输仓储业中的航空公司(南方航空、中国国航、东方航空、海南航空) ,受汇兑损益的影响较大。
综上可见,大服务业中员工薪酬、政府税收和股东获利占比相当,2007年第一季度到2016年第一季度,大服务业价值创造额在四类主体之间的分配结构变化较大。与大制造业类似,员工薪酬的上涨速度超过其劳动生产率的上涨速度,是金融危机后大服务业股东获利能力下降的主要原因。但是这种增加劳动者报酬的方式不具有持续性,会影响股东的投资积极性,从长远看可能影响我国经济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