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就业救助研究报告2017(中国人民大学研究报告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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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使用中国城乡困难家庭社会政策支持系统建设项目数据库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的调查数据。中国城乡困难家庭社会政策支持系统建设项目是民政部一项全国性追踪调查研究项目,从2008年开始实施,2012年开始数据调查和收集,目前已经形成针对我国城乡困难家庭较为全面、完整且具有全国代表性的数据库。每年度开展的调查反映的是城乡低收入家庭在上一年度的具体情况,因此本研究分别使用2011年数据、2012年数据、2013年数据和2014年数据来指代各数据库。此项目的调查对象城乡困难家庭由领取低保的困难家庭、未领取低保的低收入家庭和具有农村户籍的进城务工低收入家庭组成。在样本选取的操作过程中运用多阶段整体抽样,按照全国—省—区(县)—乡镇—户的顺序逐步抽取;在抽取到区(县)后,运用区(县)民政部门登记、掌握的低保户和困难户社会救助对象名录,救助申请家庭(低保退出家庭)、其他生活困难户名录,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流动人口户为抽样框,随机抽取被访对象。同时结合参与过前几期调查的样本家庭名单,抽取部分家庭进行追踪调查。

2011年、2012年和2013年数据共涉及9个省、1个自治区和1个直辖市,包括安徽省(仅2011年和2012年数据)、甘肃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湖北省(仅2013年数据)、湖南省、辽宁省、山东省、陕西省、山西省以及重庆市;2014年数据涉及除西藏、新疆、香港、澳门和台湾外的所有省级行政区,合计29个。2011年数据包括8336户农村家庭和8212户城镇家庭;2012年数据包括6166户农村家庭、6062户城镇家庭和3162户进城务工家庭;2013年数据包括9432户农村家庭、8848户城镇家庭和4247户进城务工家庭;2014年数据包括4232户农村家庭、7338户城镇家庭和2609户进城务工家庭。

本研究分年份、分城乡(包括进城务工家庭)总结低收入家庭的就业和失业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低收入家庭失业率。本研究将失业问题界定为两方面——劳动年龄内失业无业问题和劳动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问题。低收入失业家庭被界定为至少包括一名失业成员的低收入家庭。因此,低收入家庭失业率被设定为至少包括一名失业成员的低收入家庭占所有低收入家庭的比例。本研究亦描述低收入家庭失业无业成员的失业时间。第二,低收入家庭主要劳动力就业渠道。这些渠道主要包括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政府提供公益性岗位、社区介绍、亲友介绍、直接到用人单位应聘、参加各种招聘会和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等。本研究将描述低收入家庭主要劳动力利用这些就业渠道的比例。第三,低收入家庭使用就业救助服务项目情况。这些项目主要包括扶贫资金资助、职业介绍、税收优惠、小额低息贷款、技术支持、结对帮扶、有偿培训和免费培训等。本研究将描述低收入家庭使用这些就业救助服务项目的比例。

此外,本研究选取美国、英国和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作为比较对象,通过文献综述,详细梳理我国和这些国家与地区的就业救助政策的异同。本章对就业救助政策的界定沿用韩克庆的定义,即“在家计调查的基础上,国家为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提供货币支持和就业服务,帮助其摆脱贫困所采取的社会救助措施”[4]。该定义体现出就业救助政策的三项主要特征,即以政府为主体(尤其是资金来源)、以家计调查为资格审核方式以及救助方式与失业保险密切关联。基于此,本研究在梳理各国具体就业救助政策名称和政策对象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梳理各国就业救助的资金来源、是否需要家计调查、救助方式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而对比中西方就业救助政策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