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哲学的划分
如果就哲学通过概念包含着对事物的理性认识的诸原则(不纯然像逻辑学那样包含着一般思维的形式的诸原则而不问客体的区别)而言,像通常那样把哲学划分为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那么,人们做得完全正确。但在这种情况下,为这种理性认识的诸原则指定了它们的客体的那些概念,就必定是在类上不同的,因为若不然,它们就没有理由被划分开来,划分在任何时候都以分属一门科学的不同部分的理性认识之诸原则的一种对立为前提条件。
但是,只有两种概念,它们允许其对象的可能性有同样多的不同原则:这就是各个自然概念和那个自由概念。现在,既然前者使一种按照先天原则的理论知识成为可能,而后者就前者而言在其概念中就已经只带有一个否定的原则(纯然的对立的原则),与此相反对于意志的规定则建立起扩展的原理,这些原理因而叫做实践的,所以,哲学正当地被划分为两个在原则上完全不同的部分,被划分为作为自然哲学的理论哲学和作为道德哲学的实践哲学(因为理性根据自由概念所作的实践的立法就是被这样称谓的)。但迄今为止,为了划分不同的原则,并与这些原则一起也划分哲学,流行着对这些术语一种巨大的滥用:因为人们把按照自然概念的实践与按照自由概念的实践当做一回事,并如此在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这些相同的称谓下进行了一种划分,通过这种划分事实上什么也没有划分开来(因为两个部分能够拥有同一些原则)。
也就是说,作为欲求能力的意志,是世界上多种多样的自然原因中的一种,亦即按照概念起作用的那种自然原因;凡是被表现为通过一个意志而可能(或者必然)的东西,都叫做实践上可能的(或者必然的);与一个结果的物理学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不同,后者的原因不是通过概念(而是像在无生命的物质那里通过机械作用,而在动物那里则通过本能一样)被规定为因果性的。——在这里,如今就实践而言尚未规定的是:给意志的因果性提供规则的概念是一个自然概念,还是一个自由概念。
但后一种区别是根本性的。因为如果规定因果性的概念是一个自然概念,那么,诸原则就是技术实践的;但如果它是一个自由概念,那么,诸原则就是道德实践的;而由于在一门理性科学的划分中,事情完全取决于对象的那种需要不同的原则来认识的不同,所以,前一类原则就属于理论哲学(作为自然学说),后一类原则却完全独立地构成第二部分,亦即(作为道德学说的)实践哲学。
一切技术实践的规则(亦即艺术和一般技巧的规则,或者也有作为对人及其意志施加影响的一种技巧的明智的规则),就它们的原则基于概念而言,必须只被算做理论哲学的补充。因为它们仅仅涉及事物按照自然概念的可能性,属于自然概念的,不仅有为此可以在自然中找到的手段,而且甚至有意志(作为欲求能力,因而作为自然能力),这是就它能够由自然的动机按照那些规则来规定而言的。不过,这样的实践规则并不叫做法则(例如像物理学的法则那样),而是仅仅叫做规范;确切地说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意志并不纯然服从自然概念,而是也服从自由概念,它的诸原则与自由概念相关时就叫做法则,并且连同其推论构成了哲学的第二部分,亦即实践的部分。
因此,就像纯粹几何学问题的解决并不属于几何学的一个特殊的部分,或者土地丈量术配不上一门与纯粹几何学有别的实践几何学的名称而作为一般几何学的第二部分一样,实验或者观察的机械艺术或者化学艺术就同样不可以,而且更不可以被视为自然学说的一个实践部分,最后,家庭经济、地区经济、国家经济,交往艺术,饮食学的规范,且不说普遍的幸福学说,甚至就连为了幸福学说的目的对偏好的抑制和对激情的约束也不说,都不可以被算做实践哲学,或者这些东西根本不构成一般哲学的第二部分;因为它们全都仅仅包含技巧的规则,这些规则因而只是技术实践的,为的是产生一种按照原因和结果的自然概念而有可能的结果,这些自然概念既然属于理论哲学,就服从作为出自理论哲学(自然科学)的纯然补充的那些规范,因而不能要求在一种被称为实践哲学的特殊哲学中有任何位置。与此相反,完全建立在自由概念之上、完全排除意志的出自自然的规定根据的那些道德实践的规范,则构成规范的一种完全特殊的方式;它们也像自然所服从的那些规则一样,绝对叫做法则,但却不像后者那样基于感性的条件,而是基于一个超感性的原则,并且在哲学的理论部分之外完全独立地要求一个另外的部分,名叫实践哲学。
由此可见,哲学所提供的实践规范的总和,之所以构成哲学的一个被置于理论部分旁边的特殊部分,并不是由于这些规范是实践的;因为即使它们的原则完全取自自然的理论知识(作为技术上实践的规则),它们也能够是实践的;而是由于它们的原则根本不是借自永远以感性为条件的自然概念,从而是基于惟有自由概念才通过形式的法则使之可以辨识的超感性东西的,所以是道德实践的,亦即不纯然是这种或者那种意图中的规范和规则,而且无须与目的和意图先行发生关系就已是法则;而且如果是这样,那总和就构成哲学的一个特殊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