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发展研究报告(第3辑):地方政府发展与府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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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快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时候,还需要深化和细化对“转变”概念的认识。

在强调“服务型政府”就是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的政府的同时,也要避免这样的误解,即政府的职能从过去的促进经济发展为主马上、完全地转换为提供公共服务,或者认为国家的阶级性、政府的统治职能在当前已经让位于社会性的因素。事实上,政府开展经济工作与强化公共服务是不矛盾的。之所以会出现类似的误解,是因为“转变政府职能”中所讲的“转变”,既指工作重心的转移,也在某些环节上有替代的含义。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多的是指在并不完全放弃政府原有职能的基础上调整政府具体职责之间的位次关系、权重大小。经常可以看到,所谓主张要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说法显得简单化了。

“转变”不等于“替代”。注意这一点,也能够促使我们深化、细化对政府职能问题的认识,从而加快落实相关工作。如前所述,应当把现代政府的职能具体划分为“政府的功能”与“政府的职责”两个层次。这与英文文献中对政府职能问题的多数论述也是基本吻合的。现代政府职能的构成相当复杂,难以用一个“政府职能”的概念“一言以蔽之”。(注:参见朱光磊主编:《现代政府理论》,73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政府职能转变是不可间断的历史过程。任何具有积极政治态度的国家,都在不断地以各种方式调整着政府职责。

“转变”不是“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建设服务型政府,强调政府要在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的前提下,逐步做到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谁来把握这个“度”,包括程度和进度?应当是执政党和政府。作为对政府职责模式的一个形象概括,“小政府、大社会”成为很多政治力量追求的“理想状态”。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有人总是鼓励所谓“转型国家”的政府从经济、社会领域中全面收缩,依靠社会的自我管理实现有序、高效的发展。但是,在现实中,这个理想的状态很难达到。现代政府对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具体责任。不仅如此,现代社会所存在的诸多纷繁复杂的问题也需要政府加强管理和服务,以满足人们对公共服务多方面的实际需要,借以弥补“市场失灵”带来的严重问题。

“大政府”、“小政府”主要是从政府规模和职责范围角度而言的,“强政府”、“弱政府”则是从政府能力角度而言的。从政府规模控制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长期趋势看,公务员规模在保持格局稳定的前提下呈适度增长趋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发展成为“大政府”。“大政府”不符合社会对政府的审美观念,但“小政府”是不够用的。政府在总体的政策导向和宣传导向上,要避开非此即彼的“大”、“小”、“强”、“弱”之争,强调在中国现有的条件下,关键是要有高质量运行并拥有较强管理能力的政府。因此,建设偏强一些的政府是一种比较务实的选择。

作为发展中国家,为保持经济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还需要政府承担相当繁重的发展经济的职责;同时,处理好、协调好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证社会平稳有序的任务也十分重要。这在客观上就需要一个偏强一些的政府,同时也需要培育较为发达的社会组织。在此情况下,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互相协作、互相弥补缺陷,可以更为有效地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但是,我们不能理想化地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大规模的社会自治和第三部门的发展上。从比较的视野来看,即使是在社会自治比较发达的国家,也远没有达到依靠自治组织而不是政府来维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状态。所以,中国政府职能的转变,首先要立足于建设一个偏强一些的政府,使政府具有充足的资源、强大的能力、高素质的人员配备、高效的运行机制,在现代化建设中有足够的空间处理一系列重大的发展和稳定问题,当然,前提是尊重法制与严格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