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和个别
在讨论了上述问题以后,亚里士多德在第四章开始,又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所有事物的原则和原因是不是都是相同的?第四、第五两章都反复讨论这个问题。本来,前三章实际上已经得出共同的原则、原因和共同的本体,为什么这里又要专门作为问题来讨论呢?从这两章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实际上是在反复说明“一般”和“个别”的道理。这说明,当时人们尽管已经认识到一般和个别是不同的,但还不能正确地将二者区别开来,所以亚里士多德才反复不厌其烦地来说明这个道理。
不同事物的原则和原因,是不是相同的?亚里士多德说,如果说一切都有相同的原则,这是荒谬的。他举“本体”和“关系”这两种范畴为例(因为“关系”这个范畴和“本体”的差别最大,所以用它来代表其他范畴),如果说它们之间有共同的因素,那么,这个共同的因素是什么呢?他认为,本体和本体以外的其他范畴之间是没有共同的东西的;本体不是关系的因素,关系也不是本体的因素;任何因素不能既是本体又是关系,它只能或是这一个,或是那一个。所以,万物不能都有相同的因素。(注:1070a33—b10。)
但是,他接着就指出:在一个意义下,它们没有共同的因素;而在另一个意义下,又可以说它们有共同的因素。因为一切可感觉的物体都有共同的因素,那就是:形式、缺失、质料。本体就是这三种原则,以及由它们所组成的物体。这些就是可感觉事物所共同的因素、原则。但是,亚里士多德又特别指出:说它们有共同的因素,并不是说它们有完全相同的东西,而只是类比说的,说它们有类似的相同的东西;就每一个特殊的东西说,它们具有的共同的因素也还是各有不同的。他说,虽然都有形式、缺失和质料这三种原则,但表现在颜色中,它们就是:白(形式)、黑(缺失)和平面(质料);表现在白昼和黑夜,它们就是:光(形式)、暗(缺失)和空气(质料)。(注:1970b16—21。)用我们现在的话说,就是:形式、缺失、质料是一切事物所有的共性,这共性在每个特殊事物中表现的又是它的个性。亚里士多德想说明的,就是这个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的道理。
亚里士多德还指出:除了这三种原则或元素外,还有一种动因。他说,可以说有三种原则或四种原因。比如:健康(形式)、疾病(缺失)、身体(质料),再加上动因——医疗术;房子的形式、缺少安排(缺失)、砖瓦(质料),动因就是建筑术。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动因就是形式,如在这两个例子中,医疗术也就是健康的形式,建筑术也就是房子的形式。所以,可以说有四种原因,也可以说只有三种原因。但是,他又特别指明,这是就一般的动因讲的,它们就是形式因。可是,在这些动因之外,还有一个最后的动因,它是居于万物之首,并且使万物运动的最后的动因。(注:1070b23—35。)亚里士多德几次指出这点,都是为了提示本卷后五章中的“理性——神”的问题。
亚里士多德讲到潜能和现实也是这种情况。一方面,潜能和现实是一种存在的方式,万物都或者是潜能的存在,或者是现实的存在,所以,潜能和现实是一切事物共同的原则。另一方面,潜能和现实又有它们的特殊性,这不仅表现为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潜能和现实,而且潜能和现实应用于它们的方式,也是不同的。而且,同一个具体的事物,比如人、酒、肉等,都可以在一个时候是潜能的存在,另一个时候变为现实的存在。(注:1071a3—7。)所以,潜能和现实也有一般和个别之分。
在上面说的三种原则——形式、缺失、质料,还有由它们组成的具体事物中,哪些是潜能的,哪些是现实的呢?亚里士多德认为:形式,它是分离的,是现实存在的;形式和质料结合成的具体事物,也是现实存在的;缺失——例如黑暗和疾病,也是现实存在的;以上三种都是现实的存在。只有质料是潜能的存在,因为质料只是一种可能的存在,当它被形式或缺失所分化(即它分化为形式或缺失,也就是与形式或缺失相结合)后,才成为现实的存在。(注:1071a7—11。)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已经明确提出:形式(和缺失)是现实,具体事物也是现实,只有质料是潜能。这是亚里士多德以后一直坚持的一个观点。为什么形式和具体事物是现实呢?它们和潜能的区别在哪里?这里,他指出了一点,就是形式是分离独立存在的,所以它是现实的。上面我们已经看到,他称以前的哲学家说万物混合在一起时,它们只是潜能,是还没有独立分离存在的。由此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是以是否独立分离存在作为区别潜能和现实的标准的。潜能的东西,没有任何形式,所以不能独立存在;而凡是能够分离开独立存在的东西,总是现实的。任何一个具体事物,都是具有自己特有的形式,所以是彼此分离独立存在的。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为什么说形式也是分离存在呢?他只是从逻辑推论出来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分离存在的;形式是现实的,所以形式是分离存在的。但是,它和什么东西分离?是和具体事物分离存在吗?那不恰恰就是重蹈柏拉图的覆辙——认为“理念”和具体事物分离存在吗?而亚里士多德是反对这个意见的。这里说形式是分离存在的,究竟指什么意思?他在这里也并没有明白回答。
以下,亚里士多德又谈到一般的原因和个别的原因。他说,原因和结果也是多种多样的。拿“人”来说,他的原因有:
1.在人本身之内的原因,如作为质料的水、土、血、肉,还有他所特有的形式;
2.在他以外的,另一个人(父亲);
3.还有太阳等等其他间接的原因,既不是人的质料,也不是形式,也不是和人同“属”的,而是动因。(注:1071a13—17。)
亚里士多德指出:有些原因是可以用一般的词来表述的,有些则不能。对任何一个具体事物说,它的一般的原因就是:一个在现实上最接近的“这一个”——形式,还有一个是在潜能上最接近的东西——质料。这就是每个具体事物所共同有的一般的原因(因素)。但是,亚里士多德随即指明:我们所说的一般的、普遍的原因,在现实世界中是不存在的。因为,一般地说,是人生人,但实际上没有一般的人,只有一个一个具体的人。产生你的,是你的父亲,而不是一般的人。(注:1071a17—24。)从这里我们才能看出上面那个问题——一般的形式是分离存在的——是什么意思。亚里士多德并不是说一般的形式可以在现实的具体世界中分离存在,他只是说,它能在我们思想中(将它从具体事物中抽象出来)分离存在。这是到第十三卷中才说明的问题。
他又从另外的角度来分别一般的原因和个别的原因。从一般说,本体的原因就是其他范畴的原因;但从具体说,不同的事物就有不同的原因,不是同一类东西(范畴)的原因是不同的。例如,颜色的原因和声音的原因不同,本体的原因和数量的原因也不同。除非只是类比地说,它们有共同的原因。他说:同一类事物的原因在类上是相同的,但个别来说,又是不同的。你和我都是人,你的质料、形式、动因,和我的质料、形式、动因是不同的,虽然它们的一般的定义是相同的。(注:1071a24—29。)这里发生了一个问题: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你和我,作为不同的人,质料是不同的,动因是不同的,可是形式——作为人的形式——却是相同的。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理念”(即形式)是同一类事物所共有的。柏拉图只承认有“人的理念”,而不承认有个别事物如“苏格拉底的理念”;同样,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无论苏格拉底这个人或者柏拉图那个人,他们的形式是共同的——人,他不承认有苏格拉底所特有的或柏拉图所特有的形式。一直到中世纪,才有人认为有个体的“理念”即形式。所以,亚里士多德在这里说,我的形式和你的形式是不同的,这是和他的整个思想不符合的。实际上,他在后面紧接着的一句话就已经否定了他的前一句话。因为他接着说:它们的一般的定义是相同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定义就是形式,“人”的定义就是“两足的动物”,这就是人的形式。既然我和你的定义相同,形式也就是相同的,而不是不同的。
亚里士多德末后总结时问:我们探究一切事物或范畴的原因是不是相同的?如果一般地说,它们有共同的原因,但是从具体的意义区别开来说,它们的原因又是各个不同的。这就是一般的原因和个别的原因。
但是,他又特别指明,在下列三点上,一切事物的原因是共同的。(注:1071a33—36。)
第一,作为质料、形式、缺失、动因,在这个意义上说,一切事物的原因是相同的;
第二,当本体消失时,其他一切范畴的东西也都不再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体是一切事物存在的共同的原因;
第三,还有那第一现实的东西,它是万物共同的原因——这就是后面将要提到的理性——神。
在第五章结束时,亚里士多德将前面五章总结了一下:这样,我们已经说明了,可感觉事物的原则是什么,它们有多少个,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它们是相同的,在什么情况下它们是不同的。(注:1071b1—2。)
他所说的可感觉的事物的原则或原因,就是:形式、缺失、质料,或者再加上动因。这种分法,和《物理学》第一卷的思想是一致的。《物理学》讨论的就是可感觉的事物,研究它们的运动及其形式等等。《形而上学》第十二卷前五章,也是讨论可感觉的事物,它和《物理学》的思想接近。所以,许多研究者认为第十二卷的写作时间大体上和《物理学》接近,后于亚里士多德的逻辑著作《范畴篇》,先于《形而上学》的其他各卷,除了第五卷(Δ)。
第十二卷中的本体学说,显然要比第五卷第八章的本体学说丰富得多。首先,这里明确提出了“质料”的思想;其次,这里开始提出了有形式、质料、具体事物这三种本体,这就是后来亚里士多德有关本体的主要思想,是第七卷(Z)中的基本思想。可以看出,第十二卷是从第五卷到第七卷的过渡思想。
第十二卷前五章中,很强调动因的思想。这一方面是因为讨论的对象是可感觉的本体,它们的特点就是在运动中的事物,因此,必须讨论到它们之所以发生运动的原因。另一方面,因为这一卷的主题是神学,神——理性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第一动者”,最高的动因。所以,在前五章中,他处处暗示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