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辱师应该扣分吗?
2003年高考期间,河北永年县一考生在数学试卷上画了一幅讽刺其数学老师的人头漫画,结果被阅卷老师扣掉30分,理由是该漫画构成对其数学老师的“侮辱”。此事披露后,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检察日报》今天报道称,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从法律层面对扣分的依据进行了分析探讨。
随着6月高考的结束,考生们的心情大都轻松起来,静候着高考成绩的发榜和其后的录取。可是河北省永年县的一位考生等来的肯定不是一个佳音,因为这位考生高考时在数学试卷上画了一幅题为:“看,这个丑陋的人就是我的数学老师”的人头漫画,被阅卷老师扣了30分。对此,阅卷委员会和邯郸考试院表示认可。
“30分”对一位高考生的命运会有什么影响呢?
河北省今年的高考本科录取线文科分三档,分别是531分,496分,415分;理科是513分,469分,392分;专科是300分。如果这个学生的其他科成绩考得不错的话,为这张漫画所扣的30分,就可以让这个考生从重点大学掉到一般大学,从本科掉到专科,甚至很有可能落榜。而且考生普遍反映今年高考数学是最难的一科。扣掉30分对这位考生无疑是雪上加霜。
在高考试卷上,画漫画侮辱老师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阅卷老师扣除30分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是不是构成对该考生的侵权?在当今这个讲求法治的时代,这些问题是值得追问的。
漫画辱师 是否是扣分的理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阅卷老师的裁量权仅限于对考卷试题的评判给分,而且主要限于对主观性试题(如作文题、论述题、分析题等)的评判给分。对于客观性试题,阅卷老师只能按客观标准给分,没有或很少有裁量余地。至于加分、扣分,阅卷老师基本上没有权力,甚至完全没有裁量余地,只能按教育行政机关预先确定的标准进行,否则,阅卷老师各行其是,公平、公正将荡然无存。对于本案这种情况,除非事前有扣分规定,阅卷老师是无权扣分的,即使事后阅卷委员会追认,这种追溯既往的行政行为也应认为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如果阅卷委员会认为这种情况应该扣分,它应该报请教育行政机关制定规则,规定以后(而不是以前)阅卷老师发现类似情况才可以扣分。就我个人的观点而言,教育行政机关不应制定这样的规则。对于考生与考试无直接关系的品行,不应作为考试分数计算的依据,而应作为是否录取考生的一个独立因素考虑。对于品行特别恶劣(此应有严格标准)的考生,招生的学校当然可以自主决定不录取。考生的行为如果违法、侵权或犯罪,则应按相关法律处理,不应和考试评分联系起来。
按照有关考场规则,可以扣除30分的行为应该是夹带、舞弊、试卷雷同等性质的行为。画漫画是不是可以与这些行为相提并论呢?我们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衡量该考生的错误行为,却可以估计出30分给该考生会带来落榜的后果。这很有可能阻断这名考生的前途!
是试卷评估争议 还是受教育权被侵犯
姜明安教授认为,目前没有有关对考生这种行为扣分的法律根据。“如果有这种法律根据,我认为也是不适当的。”考生在试卷上画漫画,侮辱自己的老师,其情节轻微的,属违反《教育法》第43条第2项规定的行为,即违反学生行为规范,不尊敬师长,思想品德不良或恶劣的行为。其情节严重的,则构成违反《民法通则》第101条的侵权行为,属于以侮辱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该考生的行为无论属上述两种性质中的何种性质,都不宜通过给其考试成绩扣分予以处理。对于考生思想品德不良的行为,可在其档案中予以记录,以待今后对其进行特别教育;如品德不良达到恶劣的程度,其报考的学校可自主决定是否录取该考生。对于考生的民事侵权行为,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如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责任,责任形式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反之,则由考生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被侵权人放弃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他任何人(如阅卷老师)不能代替被侵权人追究其责任。显然,阅卷老师对这位考生行为的评价是否定的,但我们也可以看出这种评价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是一种于情理之中但于法理之外的行为。
受处分的学生 是否有申请救济的权利
姜明安教授认为,根据《教育法》第五章关于“受教育者权利”的规定,考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虽然《教育法》未就受教育者的这种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作出规定,但该考生被扣分后是具有申请救济的权利的,他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教育行政机关如果不处理,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载于《检察日报》2003年7月14日,同时接受采访的还有劳凯声、朱同琴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