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错误纠正在“衙门”里
政府行政管理活动覆盖现代社会各个角落,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保证从不与行政管理部门打交道的,恐怕绝无仅有。据北京市粗略统计,每年由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达1 000万件之巨。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认为,哪怕是最好的政府,既是由人组成的,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损害行为。当公民与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时,行政复议是解决争议、获得救济的有效法律途径。
《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是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实施8年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完善。曾参加《行政复议条例》起草、《行政复议法》论证工作的姜明安教授认为,这部法律的进步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除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及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被排除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外,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均可提起行政复议。
首次将抽象行政行为列入行政复议事项,赋予行政行为相对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抽象行政行为适用的范围广、涉及的对象多,一旦规定本身违法,危害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附带提出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提高了复议机关的级别,扩大了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自由选择权。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该级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终局裁决,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
体现便民原则,提高办案效率。《行政复议法》延长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由过去的15日改为60日;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最多可延长30日;当申请人不知向哪个机关提起复议申请时,可由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转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特别提醒大家的是,申请行政复议不花钱。《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中国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这一“传统”在《行政复议法》中获得有效“纠正”:凡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将确认其为违法行为。这一规定被姜明安教授欣喜地称赞为“伟大的变化”。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在国务院专门就《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下发的通知中,指出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要求各级政府、部门把法律落到实处,一旦发现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用决定的不作决定等“官官相护”现象,一定要严格依法查处,该追究法律责任的,首先要依法追究负责人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条例》实施的8年中,相对行政行为的数量而言,复议案件“少得可怜”。北京市平均每年仅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二三百件,占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总数的四万分之一左右。复议案件数量少,并不说明行政执法状况有根本好转。目前,社会公众对一些执法部门的工作仍不很满意或很不满意。许多人知道到法院去告行政机关,却不知道行政系统内部也有一种救济机制。其实,通过行政复议去解决行政争议,更加快捷、节省、方便。姜明安教授呼吁:加大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让更多的老百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原载于《北京晚报》19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