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性参政的认知——以社会性别理论的视角进行审视
1.对政治参与和女性参政的认知
一般来说,政治参与(political participation)是社会公众通过一定的方式参与政治生活、影响政治权力运作的政治行为,是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表现形式。以往对于政治参与的分析,更多的是与阶级、国家、民主等分析范畴联系在一起,而从社会性别的角度来分析政治参与却一直是个盲点,因此,也有人认为传统的政治参与分析是性别盲视的分析,而社会性别就为其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视角。
虽然政治参与已经成为现代政治学中的一个重要术语,但是由于研究者所处的政治环境不同、所持的政治视角和思维方式不同,其具体的内涵并没有取得统一的认识。
如果采取一种比较宽泛的定义,认为政治参与就是“普通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影响政治权力体系的活动及重大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注59,那么可以从以下角度对政治参与进行分析:
第一,从参与主体来看,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的政治行为。在政治参与主体问题上,有些学者认为是所有社会成员,也有学者认为政治参与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如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等人指出,“政治参与就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注60。第二,从参与范围来看,政治参与的客体是政治权力体系的活动以及重大的公共政治生活。政治参与并非囊括所有与政治相关的活动,它主要是指面向政府施加影响的活动,目的是为了影响或参与公共事务,因此,政治参与可以被界定为个体公民旨在影响公共事务的活动。第三,从参与形式来看,政治参与是一种具有多重形式、多重目的的政治行为。政治参与不同于政治合作、政治一致。它既有合作的一面,也有不合作的一面,其途径或形式应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个人或团体的参与,组织的(动员的)参与或自愿的参与,持续的参与或间断的参与,和平的参与或暴力的参与,合法的参与或不合法的参与。注61
由于参与主体、参与客体和参与形式的多样化,我们可以看出政治参与的复杂性。在这一复杂性的基础上,我们来分析关于女性参政的含义。
关于女性参政的内涵,学者们的理解基本上趋于一致,即女性群体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但在对其内涵层面的认识上还是有些区别的:
在笔者看来,广义上的“女性参政”包括:知政、议政、参政、执政。知政和议政是女性参政活动的基础,是政治参与意识的表现;参政和执政是指女性参与政治的具体活动,是政治参与行为的表现。狭义的女性参政是指女性执政,即女性掌握一定的权力,包括担任各级政府、政党、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的领导者和管理者,这主要表现为女性进入各类权力机构行使政治和管理权力。
2005年10月在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召开的“妇女和男子平等参与决策过程特别关注政治参与和领导”专家组会议对“妇女参政”进行了定义,该定义“强调应该区分三个相互联系的概念:参与、代表和领导。参与指参加政治的行为——通过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讨论、辩论、游说与活动——目的在于制定社会与政治议程并施加影响。代表是指决策舞台上各个行为者,以及民主社会的主要社会论坛代表,包括政党、社会运动和组织在内的不同支持者,宣传政治议程的过程。领导才干是指清晰表达政治议程并将其转化为政策和行动的能力”注62。
在现实政治参与的实践中,女性参政的内涵也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最初女性参政等同于女性从政,这样容易把女性参政变成女性领导问题,忽略了广大女性群体的参政需求与支持。应该看到,女性参政问题的本质在于女性作为社会中的主要权利主体,参政是其权利的具体要求和表现。随着民主化进程的深入,参政权利下移,普通公众对决策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把女性参政的具体目标确定为女性从政,作为短期目标是正确的,但不能作为长期目标和参政的全部内容。
同时,考虑到本研究的政治参与主体是女性群体,不同于一般的政治参与研究,其参与意识和参与行为对女性群体同样重要,且二者相互影响,因此,本研究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政治参与,把政治参与区分为参与意识和参与行为两个层面。政治参与意识是政治参与思想、观点和心理等的总称,是政治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具体包括了政治认知、参与态度等。参与行为是政治参与意识的外在表现,是衡量政治参与水平的直观标志。意识是潜在的,行为是显性的。女性参政行为是女性参政的最终目的,也就是说,女性参政不是停留于其参政意识,女性参政的最终目的落实在女性参政行为上,就是要达到女性在政治生活中现实地影响、改造以父权制为中心的政治意识、政治组织和政治制度等,以男性与女性共有的政治价值理念去重塑政治文明。正如有的学者所总结的,现代意义的女性参政是指“广大妇女有意识地参与国家的政治活动和政治生活,以主人翁姿态和高度的责任感主动地关心国家大事、世界大事,通过各种途径,如行使公民权,进入国家权力机构等,以自身的积极活动有效地影响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的决策,从而达到与男子一样主宰国家事务的目的”注63。
2.政治参与中女性视角的缺失
社会性别理论虽然承认男女两性生理差异的存在,但是更突出地强调导致两性间地位高低之分的是各种被构建出来的以等级为特征的性别关系秩序,这种性别关系秩序是被男性建构和维持的,包括经济的、政治的和文化的各个层面,进而导致社会上普遍的性别歧视(女性歧视)问题。作为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政治生活,也存在着社会性别制度的制约。
在对政治的传统认识中,政治是指在一定经济基础上,人们围绕着一定利益,借助于社会公共权力来规定和实现一定权利的一种社会关系和活动。因此,政治活动是与公共权力的行使和运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政治活动和政治生活就指向对社会公共事务作出决定的权力领域。由于公域与私域的划分,作为群体的女性在社会性别制度下是被局限于家庭这一私域内,是脱离公共权力运作这一公共领域的,因而可以说是与政治无缘的。
在对政治概念扩大化的认识中,新的学术观点突破了对于传统政治的认识。“对权力的考虑通常是就其相对关系而言的,即它们涉及控制某人或某事的权力以及实施某种行动的权力;所以,对权力的任何研究为了全面都必须注意到占支配地位和居从属地位的个人或团体的双方。在这种权力之为政治的更广泛的概念里,支配方和从属方都有妇女显名。虽然妇女具有正式权威的时候少于男人,她们显然还是有权力的:通过联姻,她们建立了名门望族家庭间的关系;通过信件和谣言的传播,她们影响了舆论网的形态;通过资助恩惠,她们支持或阻碍了男人的政治生涯;通过参与动荡和骚乱,她们揭示了男性权威机构的无能。”注64这种关于政治的新认识,突破了传统政治领域中对性别问题的盲点,使人们能够关注到现实政治参与中女性视角的缺失。任何形式的政治行为都是一种群体行为或涉及群体行为,必然会有一定的程序和规范,而“有序”实为政治行为文明之魂。然而,由于政治行为文明的性别缺失,造成了政治行为文明的“缺序”状况。注65:
首先,政治行为具有暴力性特点。在人类社会初始阶段,男女需要共同抵御大自然与野兽的侵害,于是产生了人类最初的一种自然暴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公私领域的分离,男性主要承担了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和改造的任务,而女性则被限制在私人领域,男性就逐渐把这种自然暴力延伸到家庭中男性对女性的暴力上,同时,又把它扩展到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中,自然暴力就演变成社会暴力。政治暴力是社会暴力的一种突出表现,它不仅表现在男性对女性自然存在、社会存在和精神存在的各个方面的压制上,而且还表现在地区、国家等之间的政治关系上”注66
上述对于女性在政治参与中缺失与“缺序”的描述和研究,显示了社会性别理论对于社会现实的深刻体察力,也深化了社会性别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政治领域中对于政治行为和参政的叙述,一直被假设为是与性别无关的领域,因此男性经历被假设为普遍经历,将女性的权利置于男性家长的权力之下。政治参与中性别视角的缺失的原因,一方面与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有关,另外也显示了性别对于“话语权”的影响。
社会生产的发展和血缘关系的演化是现今女性参政问题尖锐化、复杂化的社会历史渊源。原始社会初期,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曾处于支配地位,但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血缘关系的演化,人类社会逐渐由母权制过渡到父权制时代,才最终使女性长期处于从属地位。随着生产关系的演变,性别分工模式逐步强化,社会政治体制也从原始民主转向寡头专制,政治的斗争性内涵日益凸显,社会管理职能逐步退居次要地位。同时,战争和男子对武器的垄断更使得女性成为社会变革的被动承受者,导致“男尊女卑”等级制的强化。注67从此,政治开始被认为是男性的领域,是一个与女性无关的领域。
传统的社会文化对两性的分工一直有一套约束机制,这些规范一般将男性的活动领域归为社会公共领域,而女性则属于私人领域(家庭)。纵观历史可以发现,直到19世纪之前,除了个人统治者及少数非常情况下,一般来说女性在政治上并未起到正式的作用。她们不担任正式职务、不在代表机构中占有席位,不担任法官,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正式政治活动。在女性处于公共领域的弱势地位的状态下,政治参与和权力必然地远离了女性。这就造成了政治参与中女性的缺失,而且传统社会文化一直采取多种机制防止女性对政治的染指,并制造出一种假象:性别与政治无关,政治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不可避免地成了男人专有的事业。尽管中外历史上也出现过不少女皇或女性政治家,但这是特定背景下极个别的特殊现象,是封建专制与君主世袭的产物,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女性参政。
从话语的描述来看,中西方大多数的历史书写者都是男性,在男性视角下的历史文本中,尤其是被认为是男性专有领域的政治生活中,女性总是被有意或无意地遗忘,在政治权利和义务的讨论中更是难得提及女性。如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中开始便讲,“人是政治的动物”,并简要论述了女性以及奴隶和儿童,但他是把女性作为被统治群体而不是统治群体进行讨论的,清楚地表明了他在该名言中使用的“人”这个字并不包括女性群体。注68这种排斥如果说是无意的,那也许是因为这些男性学者将男性经验视为唯一标准和普遍经验,进而形成以偏概全的现象;如果说是有意的,那恐怕就是因为恐惧女性的政治参与会危及男性的统治,从而以牺牲女性的权利来捍卫男性社会的统治和性别权力制度。
尽管政治领域“忽略”了性别,但是性别与权力仍然是互为条件、互相影响的。前文已经指出,性别关系往往表现为一种权力关系。在政治领域,男性群体对女性群体的支配性权力关系,比较典型地表现在权力话语中的性别描述中,如性别化的语言即使是不涉及女性问题,也通常用男性化的语言描述占支配地位的个人或群体,而处于从属地位的个人或群体则被描述为女性化的。政治行为和性别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3.女性参政的内容与作用
女性参政的基本目的就在于争取女性的政治权利。“所谓权利,就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由社会公共权力确定的社会成员获取自身利益的一定资格。所以,政治权利不过是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政治资格。”注69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女性政治权利被剥夺的后面所暗含的就是女性作为社会成员参与利益分配的资格的消失以及利益的丧失。
从政治行为的角度看,女性的政治权利主要有统治权、参政权、教育权等,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这些权利的获得长期以来都和性别有着密切的关系,更确切地说,就是女性的这些政治权利长期处于被剥夺的状态。如统治权的传承采用最多的就是世袭,而世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将权力关系与性别挂钩,赋予一种性别(主要是男性)以权力,而剥夺或限制另一种性别(主要是女性)的统治权。历史上即使是一些个别女性获得了统治权,人们也认为是其个人性格中的男性气质(如果断、决绝)等在起作用。
就参政权来说,女性被排斥在公共事务之外是社会性别制度最重要的体现,这也是父权制社会重要的标志。在西周时期,以周礼为标志的父权制社会建立,使中国社会排斥女性参与政治有了制度的依据。在此后社会演变的过程中,与性别相关联的参政权基本上因袭了周礼,虽有微变,但是“男外女内”的格局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集中的体现就是明令禁止女性参加科举入仕。在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希腊,女性也被认为是缺乏独立的思考能力和足够的理性而被摈弃在民主决策之外。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已经为女性参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这种空间的实现或者转变为现实,才是女性参政的真正意义所在。
我们通过分析女性参政体现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竞选权,就可见问题之一斑。从逻辑上来讲,选举权是公民参政的起点和基本内容之一,选举权也是衡量女性参政的重要尺度。按照这个标准,有权直接选举国家最高领导人的女性,其参政程度在选举方面是最高的。随着可直接选举的官员级别的下降,参政程度依次降低。从这方面看,中国女性在选举方面的参政程度是相当低的。由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都很低,因此,大部分中国女性只能直接选举农村的村委会干部和城市居委会干部,而这并非一级政府组织,也就可以说,大部分中国女性无法行使其直接选举政府官员的权利。就被选举权来说,大部分中国女性虽不能直接选举政府官员,但确有充任各级政府官员的被选举权,至少在法律上是这样的。尽管实际当选的情况不尽如人意,但是中国女性的参政程度在被选举权方面并不亚于世界上其他国家。从竞选权的角度来看,由于中国官员的产生普遍采取的是间接选举制和任命制,因而竞选权基本无从谈起,即使在有些层次采取差额选举,也与真正的竞选相差甚远。因此我国学者陆震认为,在选举权、被选举权、竞选权三个方面,与世界上不少国家相比,中国女性拥有的参政权利是较少的,不论从法律条文看还是从实际生活中看都是这样,这是中国女性参政的一个根本性缺陷。注70联合国早在1979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就规定:“缔约的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中有被选举权;参加政府政策的制定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对于女性实现政治参与的作用和意义,已有众多论述。马克思认为,“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丑的也包括在内)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注71。陆震认为,关于女性参政的理论认知可以分为四个层面注72:参政是女性的权利,是一种不可剥夺和必须赋予的权利;女性参政不仅是女性群体的需要,更是社会发展、民族兴盛和人类进步的需要;女性参政能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女性有参政的素质和能力,能有效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从社会性别的角度看,女性参政是对于传统社会性别制度的冲击,是通过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改变传统政治行为的重要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女性参政有利于实现女性的自身利益。传统的性别制度是以捍卫男性利益而剥夺女性利益为主要特点的,女性参政使男性与女性共同分享政治权力。通过参政,女性在政治活动中具有自主性,也意味着她们可以相对自由地谋取符合自身要求的利益。
女性参政的目的就在于谋求女性对政治权力的分享。政治权力的实现不是停留在意识、思想层面,更重要的是通过行为外化来体现的。政治参与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只有通过政治参与,才能有效地维护和促进女性个人或整个女性群体的利益。通过立法的参与,女性可以在自身的努力和要求下,使国家制定保护女性权利的法律和法规;女性介入到政治决策中,才能使得一个国家的政策更多地带有性别意识。
第二,女性参政是女性自我教育的重要方式。按照参与型民主的理论,参与是实现自由的平等权利和自我发展的基本途径。只有通过参与才能促进人类发展,“强化政治效率感,弱化人们对于权力中心的疏离感,培养对集体问题的关注,并有助于形成一种积极的、具有知识并能够对政府事务有更敏锐的兴趣的公民”注73。参与政治实践活动既能培养女性的参政意识和技能,又可以使她们在参与过程中感受到自身的价值和尊严。步入政界的女性,展现了女性能够参政的能力,成为女性政治参与的典范,树立了女性政治参与的信心,提高了女性政治参与的内在动力。通过政治参与,女性会强烈感受到政治参与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
另外,女性参政行为还为女性的政治参与提供了直接动因。在民主选举体制的国家,女性掌权后,一般都会竭力促进女性的政治参与,这一点,在北欧五国表现得尤为突出。1990年,激进的女性主义者玛丽·罗宾逊当上爱尔兰总统后,做出了诸多有利于女性参政的改革。当她于1997年卸任时,5名总统候选人中竟有4位女性。注74
第三,女性参政有利于创新传统的政治活动形式。有学者认为,女性参政行为可以使政治斗争暴力性弱化。这一观点认为,男性气质主宰下的政治行为带有极大的暴力倾向,并集中体现在政治斗争方面。女性作为人类再生产的承担者,具有与男性不同的生活体验,很可能要求政治斗争减少其血腥气息,使暴力政治斗争呈弱化趋势。注75尽管对这一认识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但是女性作为占人口一半的另一性别对政治的介入,其生活经验和情感价值,都会逐渐改变传统政治活动的方式和表达方法,影响和改变政治活动的内容,使人类迈向更加民主自由、更加和谐的境地。
具体到女性参与公共管理活动中,有众多的研究者认为,女性能够依据女性本身的特性来处理公共事务,她们注重协商、强调谅解等方式在解决公共利益的争端中更具有优势,同时能够将社会管理职能表现得更充分。研究者还通过实验论证,认为女性较男性有许多优势,比如:女性更易集中注意力,记忆力更强;女性较男性有更坚韧的精神,办事认真,一丝不苟;语言表达能力更强。注76尽管这些研究角度和结论,我们认为还值得商榷,但可以肯定的是,女性参与公共事务,在维护公共利益、遵循政治规范,增强民众的认同,维护政治稳定和促进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社会化等诸方面都将起着重要作用,是实现双赢或多赢的有效方式。
4.社会性别视野下的女性参政
女性参政是社会性别理论和实践尤为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社会性别视角不仅发现和纠正了传统政治理论的某些偏颇,而且还引发了女性与政治参与问题的众多独特见解,丰富了人们对女性参政问题的认识。我国学者韩贺南和张健认为,这方面的研究观点主要表现以下几点注77:
第一,对传统权力概念的超越。
在传统的政治学理论中,现实主义学派将权力定义为“一个人对他人想法和行为的控制,这一定义可以简化为‘权力超越’(power-over)的公式:如果A能够让B去做B本来不想做的事情,那么A就拥有对B的权力”注78。这种权力定义强调的是支配力和强迫服从的控制力。
女性主义认为,这种“权力控制”理论是男权主义的,它所重视的力量、理性、支配、强制等要素,都是男性的社会性别特征。女性主义则认为权力是一个复合概念,由两个拉丁术语组成:一个是potentia,另一个是protestas。前者指潜能、效用和能量,后者则可以理解为支配、控制与统辖。注79因此女性主义认为政治不能仅仅被定义为是对权力的控制,因为政治是众人之事,政治活动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每个人都处于权力关系和权力结构之中,政治就应该包含兼容并蓄,应涵盖女性的兼容、合作等社会性别特征,而不仅仅是男性的社会性别特征。该观点试图通过关注女性政治参与,构建出“日常生活的政治”模式 。
第二,在男性社会中的“女性添加”。
这主要是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政治理论,其理论的核心可以概括为社会正义、公正的观点。它突出强调,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应该使每一个社会成员拥有得以发挥自己潜能的机会,男女两性应该享有同等的竞争权利,女性具有同样的参政能力。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反对“男优女劣”的理念,它认为政治领域的女性缺失是由传统的社会性别造成的,主张为女性提供更多的教育和就业机会,提升女性的参政能力,注重女性在政治领域的参与数量和效率,强调女性个人奋斗的价值。这一观点依然反映了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固有局限性,即试图在现存社会制度和知识生产体系框架内寻求男女参与机会的平等,其结果只能是在男性社会中添加了一些女性成分,无法从根本上打碎社会性别制度对男女两性的束缚,确立女性的主体参与身份。
第三,提升女性的经验与价值。
这主要是激进女性主义在政治理论上的要求,其核心是反对父权制。“它认为父权制是性别歧视的系统化机制,这一机制存在于家庭、社会等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与角落,与阶级、种族等交织在一起,成为性别压迫的一种最基本、最普遍的形式。”注80
激进女性主义认为,“女性作为边缘群体的‘他者’,其经验和观点较少歪曲与偏颇,相反更加全面、客观。女性的真诚、善良、同情与关怀等特点对于政治更有意义,它能够抵抗、纠正男性的偏颇、傲慢和攻击性,因此,激进女性主义主张女性应该更多、更有效地进入政治领域,不仅仅是为了填补这一领域女性的缺席,更重要的是把善良、关怀以及崇尚和平的理念带入政治之中”注81。这一观点在肯定和提升女性经验与价值的过程中,也有其明显的局限。它忽视了女性之间的差异,也忽略了男性之间的差异;不仅将男性和女性特质二元对立并固定化,而且也忽视了其相互交融与变化的特征。
第四,多元化的视角。
后现代主义对社会性别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对上述各流派女性主义观点批评借鉴的基础上,后现代女性主义更加关注女性群体的差异性。它反对任何意义上的“中心论”学说,质疑任何宏大统一的概念和理论体系;反对二元对立的传统认识论,倡导多元化的认识视角,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整合思维方式。后现代女性主义反对在政治理论中将女性与男性及其所象征的私域与公域、和平与战争、温柔与刚强等进行二元划分与对立,更反对将某些品行归类于某一性别。这一视角虽然批判性大于建设性,但其质疑和主张,有助于我们对现实与未来的男女性别关系及政治权力关系进行反思与清理,有助于我们思考如何去构建良善和谐的女性参政理念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