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小说伦理叙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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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拟话本小说的伦理叙事

在明清时期的诸种小说体式中,如果暂时抛开艺术品位、传播态势、文化地位等不提,单从伦理叙事成分在文本中的显性程度来看的话,拟话本小说无疑是最突出的存在——在一般印象里,读者们很容易在阅读拟话本小说的过程中,产生关于叙事者具象化的道德说教面孔的联想(而在其他小说体式中,类似的联想往往比较模糊)。

这当然得益于叙事话语中各成分要素的综合作用,但即使从最显眼的层面我们也可寻见其原因:从量上看,由于篇幅较短,拟话本可以用大约相等的叙事成本,呈现更多有明确伦理主题指向的故事,这种周期性重复的伦理叙事行为本身就令人印象深刻,而其所涉及的伦理范畴自然更为多样化,这也是其他小说体式所望尘莫及的(比如章回小说,由于文本容量的优势,也可以涉及多种伦理范畴,但由于相对明确的主题指向,一般只能集中讨论一个或一组伦理范畴);而从质上看,拟话本小说的叙事者们大多不隐晦,甚至道破、标榜故事的伦理主题,他们的伦理叙事活动是自觉的、强势介入的。这里仅举一例,相信读者一定对文本中叙事者时不时跳出来,模仿说书人口吻劝导、教训、扬善罚恶的行为印象深刻。

这些惹眼的伦理叙事成分,在一些文学批评家看来,是负面的:它们是拟话本小说蜕变轨迹中错误方向的“变异”,是影响其向食物链更高层级进化的“硬伤”。这种观点目前是主流的,为研究界所普遍接受。然而,如果我们向着逻辑链条的前半程摸索一下,会发现该结论基于这样一个前提:伦理成分的过多表达会影响文学成分(或者说审美成分)有效地发挥功能。不可否认,该前提是具有指导意义的,但我们往往忽视了它的立场——文学的(或者说审美的)立场,及其语境——后天的文学批评、文学史书写的语境。在这一立场和语境内,伦理与审美被对立起来了,起码是被描述成会彼此产生负面影响的对象。

然而,我们又不能回避这样的事实:在人类历史上,几乎还未出现过无伦理立场的审美表达。我们从来没有获得类似的审美经验,也不必抱着寻找到它的幻想。同时,如果我们将语境还原至拟话本小说生成与传播的时空区间内,那么,在当时的公共流通渠道内,这些文本尚未被明确贴上“文学”的标签,还没有被分类、分层地摆放进“文学史”章节的货架,而主要是作为边缘“文化”产品存在的小说家言。在更宽泛的语境内,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古代叙事文本”或“古代叙事话语”,但“文本”与“话语”并不以“审美”为其唯一的评价标准。我们大概有资格去批评一位当代“小说家”在其作品中苦口婆心的伦理表述行为,却不能剥夺一位古代“小说家”在自己的叙事话语中尽情进行伦理表述的权利。

况且,即使站在文学的立场,持着文学批评的标准,我们也不能轻易对拟话本小说中的伦理叙事成分“判罪量刑”。在这一驳杂的符号系统中,固然有机械、粗糙的,甚至低级的,无论从何种维度都无法抬高其存在意义的成分,但也有与审美表达有机结合,非但没有妨害后者,且有所助力的内容。

而如果从文学史书写的语境,即从拟话本小说的文体演变史来看,拟话本中大量的伦理叙事成分,其实正是继承了中国古代说唱文学的传统,在文人化、案头化过程的催化下,与拟话本自身的文体成规有效结合的结果。这样,我们就发现了一个其实从来没有被深藏的事实:“伦理成分的过多表达”与“文学成分有效地发挥功能”,其实是从一条流水线上并排走下来的产品。在以往的文学史书写中,我们有意地强化了“文人化”与“案头化”在文学表达方面产生的重要影响,却忽略或遮蔽了文人主体意识中那些非文学的(或审美的)表达欲望。在对文学创作动机的考察和分析中,我们大谈特谈编创者的文学教养、文学主张、文学冲动等,却极少涉及与之产生于相同文化语境内的伦理教养、伦理主张、伦理冲动等。这种考察与分析,无疑是片面的、不完整的,是应当得到补充,甚至修正的。

再从接受的角度看的话,我们对拟话本小说的受众群——市民群体——的文学性接受活动的描述,有时会显得有些一厢情愿。笔者并不怀疑明清时期的市民们在消费拟话本的行为中获得了纯粹的审美愉悦(这里暂且不讨论审美愉悦能否与道德判断所获得的愉悦完全割裂开来),但我们有理由怀疑它在整个消费心理中所占的比重。受众在接受故事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喜怒哀乐,往往更多出于对人物伦理处境与道德选择行为的价值判断或感同身受,而非纯粹对其文学性、叙事性品位的肯定或怀疑。

总之,对拟话本小说伦理叙事活动的考察与分析,是有其叙事学意义和文学意义的。接下来我们要做的,就是仔细梳理拟话本文本中各种伦理叙事成分的形成历史,具体分析其在特定时代内的发生动机,以及与拟话本文体成规之各“部件”结合的形态及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