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放权让利阶段(1979~1992年)
改革开放伊始,党中央和国务院就注意到了国有企业改革问题。197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其主要改革内容为“放权让利”和“承包制”。此后,国务院先后在全国各地推进放权让利试点工作,并且开始实施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制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将国营企业原来上交的利润改为所得税,并明确了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者和承包企业管理方案等。此后直至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都处于放权让利阶段。
在该历史阶段,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推进。第一,改革赋予了企业更多的自主权。例如,国务院在1984年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国有企业在物资选购、资金使用、资产处置等十个方面可以按照企业发展的要求自行安排。企业也可以留用一部分利润用于职工奖励、职工福利和生产发展,利改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员工和国有企业的积极性。第二,开启了政企分开的进程。例如积极推进企业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分离、资本和管理者的分离等,并不断完善和改革承包、租赁等各种经营责任制形式。此外,我国还开始实行了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制,使得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权责利关系得以明确并有机结合起来。第三,将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提上日程。在该阶段,国务院还要求在国有企业内部逐步实行分级分权管理,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企业不再只是单纯生产,还要具有自我发展、自我改造的能力,逐渐向生产经营型企业转变。
然而,以上“放权让利”的改革措施并没有改变旧体制基本格局,企业还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物而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政府在国有企业亏损时依旧追加投资,一些赋予企业的权利也没有落实。承包制赋予了企业经营者更多自主权,虽然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但是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