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开展清理长期停放废旧非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首环建管办〔2017〕59号
各区政府,各相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相关部署,为做好长期停放废旧非机动车的清理整治工作,经与市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放废旧非机动车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予以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放废旧非机动车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9月12日
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放废旧非机动车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
近年来,废旧非机动车长期停放、乱堆放等问题日益严重,居住小区公共空间、住宅楼道、地铁出站口、部分存车场所和桥下空间、背街小巷等区域尤为突出,阻塞消防通道、占用城市公共资源,影响道路畅通和城市环境,形成安全隐患,造成城市管理无序现象,已引起市领导高度关注。为营造更为便利、舒适、安全的群众生活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开展长期占用城市公共区域、居住小区公共场所的废旧非机动车集中清理工作。
一、工作目标
以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良好静态交通环境为目标,通过规范城市道路、交通枢纽、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停车秩序,充分利用公共停车空间,进一步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监管,从严清理长期占用城市公共区域和居住小区公共空间停放的废旧非机动车,规范日常停车秩序管理,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隐患,优化市容环境秩序,并着力建立完善日常长效管理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范围
整治范围为全市范围。其中,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七个区为重点。
(二)重点区域
1.居住小区内各非机动车集中停放点,及居住小区公共区域、楼道内非机动车乱停放集中点位。
2.各城铁、地铁出站口及公共交通枢纽周边自行车集中停放处。
3.存在废旧非机动车暂存、堆放问题的桥下空间。
4.背街小巷、城市道路两侧等城市公共区域。
(三)重点问题
1.处置长期停放的废旧非机动车。全面清理重点区域停放的残旧缺损、失去使用功能、长期停放的非机动车辆。解决废旧非机动车拖移、暂存、销毁、报废等各环节的规范管理问题。
2.规范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研究解决非机动车日常存放管理等问题。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市清理长期停放废旧非机动车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首都精神文明办、市社会办、市城管执法局,各区政府,京投公司、首发集团、公交集团等单位组成。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办,具体负责全市清理长期停放废旧非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办公室主任由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办专职副主任兼任。
四、职责任务
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办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开展集中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治理中的难点问题,组织开展验收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属地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废旧非机动车辆的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秩序。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开展集中治理,做好回收工作,建立日常发现、处置机制。
市交通委负责指导各区督促相关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及时回收破损废旧车辆。
首都精神文明办负责组织开展社会动员,发挥公共文明引导员队伍、市民文明学校等组织作用,倡导文明规范停车,倡议非机动车使用人按照相关规定有序摆放,自觉维护公交场站、地铁出入口、交通枢纽等周边停车秩序。
市社会办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在废旧非机动车整治中的作用,动员社区志愿者和广大居民积极参与。
市城管执法局督促、指导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在属地政府统筹组织下,配合有关单位依法开展废旧非机动车集中治理有关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废旧非机动车集中治理工作,明确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落实街乡镇属地管理职责,发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整治过程中作用;确定集中存放场地,完善回收处置流程,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厂家进行妥善处置,确保整治如期达到效果。督促辖区属地院校做好自管区域内非机动车清理和规范管理工作。
京投公司、首发集团、公交集团等单位配合属地做好自管区域内非机动车的清理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
五、整治阶段安排
九月到年底为整治时段。其中,前三个月集中整治,后一个月巩固整治成效并推行日常管理机制。
(一)宣传排查阶段(2017年9月30日前)。各区结合实际情况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属地街道(乡镇)开展辖区长期停放废旧非机动车调查摸底,掌握非机动车停放区域、高峰时段停车规模,重点掌握影响市容环境、影响道路通行、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破旧废旧非机动车停放情况,并登记、统计、汇总。同时加大专项整治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公告、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将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和精神传达到社区、企业和车主,争取市民的理解和支持,营造群众积极参与支持的社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类公共空间由主管属地管理部门或单位依据方便群众出行、不阻碍出行通道的原则,划定固定停放区域,规范非机动车停放;对于可正常使用的非机动车,结合日常环卫作业和群众性大扫除进行清洁擦拭,摆放整齐。经宣传公示后,及时清理无人认领的长期停放的废旧非机动车,按照“权属单位配合,街道(乡镇)组织回收,区级统一处理”原则开展清理整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阶段验收。
(三)回收处理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区负责落实废旧非机动车回收再利用渠道,确保清理后的废旧非机动车有完善的回收体系。经确认确无使用价值、无业主认领或者业主同意处置的废旧非机动车由属地街道(乡镇)统一收集。收集后的废旧非机动车交由区主管部门送回收企业统一处理。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7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区、各责任单位将自管范围内长期停放废旧非机动车清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对已清理的废旧非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对新增的废旧非机动车辆进行跟踪处理,确保辖区内废旧非机动车辆清理到位。要明确街道(乡镇)的属地管理责任,以检查、抽查等形式,督促落实废旧非机动车辆的长期管理,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条块结合、属地主责。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制定全市集中治理工作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部门职责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相关措施和要求;各区政府明确集中治理的牵头部门,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发挥属地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切实推进集中治理工作,确保取得成效。
(二)依法治理,强势推进。属地政府、主管单位和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公告告知程序,确保长期停放废旧非机动车全部清理,形成强势推进的势头,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工作,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保障专项整治顺利开展。
(三)社会参与,多方共治。通过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居民群众、志愿者的积极性,动员属地居委会、楼长、街巷长积极参与整治和管理,采用适当鼓励措施调动群众参与废旧非机动车发现、清理、回收工作的积极性。
(四)开展宣传,营造声势。在宣传栏、停车棚、桥下空间、居民楼门等显著位置张贴废旧非机动车集中治理告知书,鼓励非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处置自有车辆。同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渠道宣传废旧非机动车集中治理工作,争取群众支持配合,为集中治理营造正面积极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各部门、各区、各单位做好专项整治的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工作,落实专门人员负责信息工作。自2017年10月9日起,每两周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整治成效(包括规范非机动车数量,居民自行清理和集中统一清理数量,送回收企业回收数量等)、工作措施等相关信息,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将定期报送市委、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各单位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