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规范提质工作方案的通知
首环建管办〔2017〕23号
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我们研究制定《2017年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规范提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2017年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规范提质工作方案
为规范做好全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工作,提升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市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规划控制、精品设计、整治提升、精细管理”的要求,依法加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的规范设置和管理,为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奠定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原则
——严控增量:除商业地块外,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不规划新增户外广告点位;新建建筑物楼顶上方原则上不设牌匾标识。城市副中心、大兴新机场等新建区域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应统筹规划、高标准设计、精细组织实施。
——优化存量:按照“总量不增”和“增一减一”的原则,优化调整户外广告点位,注重既有建筑物牌匾标识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美观,严格执行“一店一招”标准,禁止“一店多招”、“异地设置”。
——规范提质:依据设置规划,结合疏解整治促提升、环境整治提升等专项任务,加大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规范提质力度,凡不符合规范标准的一律整改或拆除。
——严格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户外广告设置9项禁止规定、牌匾标识设置5项禁止规定、标语宣传品设置4项禁止规定。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规范提质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城市管理委(首都环境建管办)主任孙新军任组长,首都环境建管办专职副主任吴亚梅、市城市管理委委员谢国民、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马惠民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政府外办、市工商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城管执法局、天安门管委会、北京西站管委会及各区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见附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委。由市城市管理委委员谢国民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政府外办、市工商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城管执法局、天安门管委会、北京西站管委会主管处室负责人,及各区市政市容委主管领导。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治理阶段(2017年3月—4月):重点做好长安街及延长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广渠路二期(东四环路至东六环路)、阜石路、莲石路、首都机场路、首都机场二通道、京通快速路、德贤路等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党政机关、风景名胜区、首都机场、火车站等重点地区,尤其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保障路线和核心保障区域违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的规范治理。凡市级上账的违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点位要及时组织拆除;凡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的要限期组织拆除;凡不符合规范标准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要及时组织整改,确保市容景观优美。
(二)规范提质阶段(2017年5月—9月):巩固集中治理工作成果,扩大规范治理范围,对全市支路、街巷胡同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进行规范提质,统筹考虑区域风格、景观要求和历史文化特色,进行整体设计,统一实施。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规范提质工作纳入背街小巷环境整治提升项目重要内容,同部署、同实施、同验收。加强顶层设计,编制完成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区域控制性规划,于9月30日前报送市城市管理委。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5月、11月):5月份,市城市管理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集中治理检查验收,检查结果纳入首都环境建设半年考评。11月份,市城市管理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规范提质检查验收,检查结果纳入首都环境建设全年考评。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的规范提质是首都环境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体现首都形象,提高城市品质的重要工作。各部门、各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纳入年度重点任务,结合“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党的十九大等重大活动环境保障要求,详细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台账,明确时限,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市城市管理委是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指导监督。各部门要主动履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各区和地区管委会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组织街乡(镇)、社区(村)做好规范提质工作,督促各设施权属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及时清理拆除自有用地上设立或所属设施附着的违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确保规范提质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指导,强化执法。在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规范提质工作开展过程中,各部门、各区、各单位要及时组织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城市管理委要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对完成好的进行表扬,对完成不好的要通报批评。城管、工商等各级执法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约谈整改无效的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处罚、曝光,并纳入本市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四)加强宣传,引导舆论。充分利用广播、电台、报刊、网络、媒体等宣传手段,传播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宣传规范提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社会和市民群众通过96310、12319热线等途径,参与和支持规范提质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职责分工
2.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禁止性规定摘要
3.术语解释
附件1 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委(首都环境建管办):负责此项规范提质工作总体协调、督办。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区市政市容委落实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规划,完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详细性设置规划,并对社会公示。加大检查力度,及时认定违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施和标语宣传品,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交案件,并督促执法查处。协调市级执法部门组织开展市管路违规户外广告清理整治。指导、协调环境建设达标大街、背街小巷整治提升、环境建设区域提升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审查标语宣传品的中文内容;协调媒体开展规范提质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加大全市违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查处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各区工商分局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违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执法查处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广告牌匾规范设置宣传工作。
市交通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交通管理、路政管理部门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违规户外广告、标语宣传品执法查处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规指路标识进行识别、认定,加强城管执法拆除工作执法保障,依法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在违规设施上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企业违法行为,依据工作职责,采取约谈、降级、扣分等措施规范房地产企业广告发布行为。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在绿地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为。组织各区园林绿化部门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清理在行道树上粘挂、发布的广告。
市政府外办:负责审查标语宣传品的外文内容准确性。
市规划国土委等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规划和标准编制工作,配合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违规设置行为的行业管理行政处罚、执法查处工作。
天安门管委会、北京西站管委会及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有关部门和街乡镇组织实施本行政区(辖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规划。组织市政市容、城管执法、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等部门和各街乡镇组织开展违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规范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背街小巷整治提升、环境建设达标大街、环境建设提升区域和专项整治区域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规范提质工作。
附件2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禁止性规定摘要
一、户外广告设置9项禁止规定
1.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天安门广场地区及广场东侧、西侧各100米范围内;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钓鱼台国宾馆北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南至钓鱼台国宾馆南侧院墙的沿街地区,东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西至阜成路南一街路段南侧的沿街地区;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2条、《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2007】)第9条〕
2.禁止在长安街从王府井路口以西(不含王府井路口)至西单路口以东(不含西单路口)的路段和天安门广场地区有车身广告的车辆通行。因举行大型活动临时调用的车辆除外。〔《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2007】)第10条〕
3.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并不得有下列情形: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设置在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上;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2条、《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2007】)第11条〕
4.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2007】)第12条〕
5.禁止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2007】)第12条〕
6.禁止在城市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河湖、水库水面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空中设置悬浮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飞行的飞行器上悬挂户外广告。〔《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2007】)第13条〕
7.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利用道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的。〔《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2007】)第17条〕
8.其他车辆(包括小公共汽车)禁止在车身设置广告。〔《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2007】)第18条〕
9.禁止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指定的点位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38条、《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2007】)第9条〕
二、牌匾标识设置5项禁止规定
1.下列场所或情形禁止设置牌匾标识:长安街(建国门桥至复兴门桥路段)、天安门广场、中南海、故宫、钓鱼台地区等范围内的建筑物顶部,以及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京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坡屋顶或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筑物顶部;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利用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在绿地内或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的地方;影响居民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的;在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内外侧;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40条、《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政管字【2007】448号第10条)
2.禁止使用未经地名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含楼、大厦、公寓、家园、花园、别墅、城、广场等)。(《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40条、《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政管字【2007】448号第14条)
3.牌匾标识应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40条、《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政管字【2007】448号第3条)
4.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牌匾标识。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在建筑物内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牌匾标识,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牌匾标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40条、《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政管字【2007】448号第13条)
5.禁止违反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标准及规范设置牌匾标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40条)
三、标语宣传品设置4项禁止规定
本市设置标语宣传品禁止以下情形:
1.禁止在标语宣传品附着商业广告内容。(《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2007】第4条)
2.禁止改变固定宣传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商业广告。(《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2007】第4条)
3.禁止在本市立交桥、铁路桥、人行过街桥等各类桥梁以及交通护栏等各类交通设施上设置广告、标语宣传品。(《关于禁止在城市桥梁交通护栏等设施上设置广告标语宣传品的通告》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告【1995】第3号)
4.除经市政府决定,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要设置的,禁止在天安门广场地区、中南海办公区周边、长安街(建国门至复兴门路段)、二环路、高速路沿线,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2007】第6条)
附件3 术语解释
1.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2.牌匾标识
牌匾标识是指机关、企事业等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标识设施。
3.标语宣传品
标语宣传品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条幅、硬质横幅、道旗等为载体的标语式宣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