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正确认识文化安全,激发文化创造活力
近些年,随着《国家安全法》的颁布,“文化安全”问题很受关注。尤其是2017年,随着《网络安全法》在当年6月1日实施,“文化安全”更是被文件和报刊文章频频提及,成为热门词语。在一些文章中,文化安全被等同于意识形态安全,维护文化安全被视为首要任务。
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需要宽松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如何正确认识文化安全,正确处理文化繁荣与文化安全的关系,在“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1]的同时,防止在文化管理中泛意识形态化,是推动新时代文化繁荣兴盛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防止文化管理泛意识形态化
文化安全是文化不受威胁的客观状态,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和抵制各类不良文化的侵蚀、维护文化安全是促进文化繁荣兴盛的重要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把文化安全等同于意识形态安全、把文化管理泛意识形态化的问题。比如,出于维护文化安全的考虑,现在有些研究课题成果审定、文艺作品评论、文化艺术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等,往往把坚持正确的文化方向作为关键,若违背这一项,就一票否决。至于出现什么情况算是违背了正确的文化方向,威胁了文化安全,并无科学、合理、具体的界定。又如,在国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谈判中,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主张应坚持“文化例外”,对放宽文化市场准入、扩大文化服务业对外开放持消极甚至否定态度。这种过度强调文化安全威胁的情况,不利于激发艺术积极性、创造性,不利于文化市场的对外开放,不利于推动文化繁荣兴盛。
文化管理领域存在的“泛意识形态化”倾向,与计划经济时期文化管理“政治挂帅”的理念有某些相似之处。“政治挂帅”不加区分地强调,为政治服务是文化管理的首要宗旨,甚至是唯一宗旨。这种管理理念存在很大缺陷。特别是在“文革”期间,“政治挂帅”更是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改革开放以后,鉴于“文革”教训,邓小平同志在1979年第四次文代会上宣布,将文艺(文化)管理的宗旨由文艺为政治服务,调整为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二为”成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文化发展的基本方向。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论述了“二为”方向,强调文化领域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导向。在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我们应该珍视历史教训,坚持正确的文化发展理念。
(二)泛意识形态化倾向不利于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
毫无疑问,意识形态是国家的精神根基,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安危。因此,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在文化管理中居于特殊重要位置。但意识形态安全是一个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实际上,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主要是涉及重大政治原则问题。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在舆论领域主要是指“恶意攻击党的领导、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歪曲党史国史、造谣生事的言论”。[2]在研究领域主要是指把政治问题当作学术问题的观点、做法。[3]
由此可见,意识形态安全主要指重大政治立场和政治判断。泛意识形态化的问题在于把意识形态问题扩大化,把非意识形态的问题意识形态化。比如,有的评论把从人性的角度对人物性格刻画的作品,上升到政治的高度予以批判。又如,有的课题项目评审,明确把对现行具体政策的评价作为政治问题看待,不允许提出异议,如此等等。这些对文化安全内涵不加区别“一锅烩”的做法,不利于激发文化创新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文化繁荣兴盛。
2016年,习近平同志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方针。要提倡理论创新和知识创新,鼓励大胆探索,开展平等、健康、活泼和充分说理的学术争鸣,活跃学术空气。要坚持和发扬学术民主,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提倡不同学术观点、不同风格学派相互切磋、平等讨论。”[4]显然,泛意识形态化倾向不符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有违学术民主、艺术民主。
(三)正确认识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安全的关系
1.文化安全不等同于意识形态安全
泛意识形态化倾向的错误是把文化安全等同于意识形态安全。实际上,从内涵上看,文化安全是比意识形态安全更大的概念。文化安全包括意识形态安全,但不等同于意识形态安全。当前文化产品涉及文化安全的情况主要有四类: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激化民族矛盾和宗教冲突、违背社会公德、侵犯个人权利。上述四类都属于危及文化安全的行为,而涉及意识形态安全的主要是前两者。尽管上述四类都涉及文化安全,但其性质、影响有很大不同,应区别对待。
就当前我国文化领域的现实状况而言,文化安全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意识形态安全、民族文化安全和公共文化安全。加强文化安全建设就是要增强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能力。“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是《国家安全法》对文化安全提出的具体要求。从我国文化发展存在的问题来看,“不良文化”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第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文化。意识形态是特定社会中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理论体系,意识形态安全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观念和理论体系不受威胁的客观状态。
第二,激化民族矛盾和宗教冲突的文化。不同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生活造就了不同的民族文化,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是文化多样性的基础、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但极端民族主义者偏狭地理解民族文化差异,对其他民族文化持歧视甚至敌视态度,鼓吹本民族文化至上,贬低其他民族文化,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矛盾和冲突。
第三,违背社会公德的文化。社会公德是指被社会全体成员普遍认可、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它包含人们对善与恶、美与丑、荣与辱等现象的认识和判断。在利益驱动下,一些文化企业和文化从业者生产一些低俗、庸俗、恶俗的文化产品来迎合市场,违背了社会公德,违反了文化产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的原则。
第四,侵犯个人权利的文化。在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传播中,因利益驱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为博人眼球泄露他人隐私信息,为非法牟利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而侵犯个人权利的情形并不鲜见。
对上述四类不良文化,我们都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其中,危害意识形态安全的文化、激化民族矛盾和宗教冲突的文化两类均属于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文化。违背社会公德的文化、侵犯个人权利的文化则不属于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文化。对不同性质的文化应该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指出的,要“注意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比如,2017年对网络直播的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就是针对网络直播业存在的违背社会公德、低俗、恶俗等问题开展的一项文化市场执法行为。
2.文化安全是一个动态概念
文化安全是一个动态概念,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文化安全状况随着文化内容和接受者的改变而改变。一般来说,文化安全状况与文化产品接受者的素质成正比。同样的文化产品,接受者的素质越高,其文化安全系数就越高、所受到的威胁就越小。同样的文化内容,适合成年人,不一定适合儿童;适合高素质人群,不一定适合低素质人群。
第二,文化安全状况与一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状况有着紧密的联系。一般来说,文化安全状况与国家总体状况成正比。一个国家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状况越好,文化安全状况就越好;反之,则较差。
第三,文化安全状况与文化背景等直接相关。一般来说,不同民族之间文化接受度与文化差异成反比。文化贸易中有一个“文化折扣”的词,它是指国际市场中的文化产品会因文化背景差异不被其他地区受众认同或理解而导致其价值的降低。比如中国文化和东南亚国家文化相近,与欧美国家文化则差异较大。因此,中国文化产品进入东南亚市场较为容易,进入欧美市场难度就大得多。文化背景差异越大,被不同国家或地区受众接受的程度就越低,对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文化威胁就越小,文化安全系数也就越高。
3.协调好文化安全与文化发展的关系
要正确认识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安全的关系。意识形态是政治安全的核心要素,它与新闻、出版、文艺、广播、电影、电视等文化生产中所包含的精神要素或思想观念有联系,但并非完全地、百分之百地重合。英国社会学家、传媒学者约翰·B.汤普森曾指出:“象征现象(文化现象)或某些象征现象并不就是意识形态的,而只有在特定环境中它们服务于维持统治关系时才是意识形态的。”[5]也就是说,只有当新闻、出版、文艺、广播、电影、电视等文化生产所包含的精神要素或思想观念与权力(政治权力)相关联或相互作用时,它们所涉及的文化安全才关乎意识形态安全。因此,文化安全是一个比意识形态安全更大的概念,文化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意识形态安全。
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好文化安全与文化发展的关系十分重要。文化要讲安全,安全是发展的条件;文化更要讲发展,发展是安全的基础,是最大的安全。维护文化安全应以发展为原则。只有发展和安全并重才能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实现持久的文化安全。
在看待我国开展国际文化交往和参与国际文化市场竞争问题上也一样。要以开放为原则、安全为底线。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都要建立在文化开放的基础之上。在文化开放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文化安全问题,只要实事求是,理性辨别,科学应对,都能有效化解。这也是坚持文化自信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