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缘圆元:“一带一路”视域下中蒙俄经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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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概述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本文的研究主要将涉及以下几个相关概念,即经济走廊、地缘经济、自由贸易区、区域经济合作和次区域经济合作。对上述重点概念的内涵加以界定有助于对本文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

一 经济走廊

“走廊”意为通道,是指连接地区或国家间的狭长地带。“经济走廊”则赋予了其崭新的内涵,即在地理基础上开展经济合作,不仅包括走廊通道的建设,而且包括围绕各参与国的利益诉求和经济走廊的政策方针开展的一系列多方面的合作,最终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规划的六大经济走廊包括:中蒙俄经济走廊、新欧亚大陆桥经济走廊、中国—中亚—西亚经济走廊、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中巴经济走廊和孟中印缅经济走廊。

二 地缘经济

“地缘”并不等同于“地理”,它是指由地域或地理位置上的联系而形成的关系,在国际空间范围内还专指国际之间、国际集团之间在各个领域的相互关系,是对外政策与地理背景之间的关系的一个特定概念。

从狭义的角度讲,地缘经济(geo-economics)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位置毗邻、空间相连的地域经济单元,以传统的经济联系为基础,按比较利益开展较为密切的产业和劳动地域分工,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而广义的地缘经济是通过经济地缘优势来开展经济合作和交流,获得经济效益,处理政治和外交等国际关系。传统的国际交往通常是军事对抗和政治关系,在地缘经济中这种关系被经济关系取代,国家间交往的重心偏向共同谋求经济利益和经济发展机会。

地缘经济的基本特点是地理因素为地缘经济中的基本要素,一个国家的地理区位、自然资源会对国家的发展、国家经济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地缘经济最明显的表现是区域经济集团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尚不具备充分条件的情况下,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地缘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内容。

三 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是指由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的贸易区。在自由贸易区内,各成员间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使区域内各成员体的商品可以完全自由流动,但每个成员体仍保持各自独立的对非成员体的贸易壁垒。在自由贸易区内,在成员体之间的边界上仍应设置海关检查员,那些企图通过贸易壁垒较低的成员体进入这一区域以逃避某些壁垒较高成员体的贸易限制的经济活动,将被课征关税或予以禁止,并规定原产地原则。这种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不涉及建立共同的关税和制定共同贸易政策,不建立超国家的协调机构。

四 区域经济合作

区域经济合作是指地理位置毗邻的国家和地区,依据相关协议章程,将生产要素在地区间重新配置和组合,以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区域经济合作包含合作主体、合作对象、合作利益三大要素,不同于单纯的区域贸易。根据区域经济合作范围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合作和一国范围内不同地区的区际经济合作;根据区域经济合作双方提供生产要素水平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水平型区域经济合作与垂直型区域经济合作;根据区域经济合作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生产合作、资金合作、劳务合作、技术合作、信息合作等;根据区域经济合作主体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官方合作、民间合作和官民合作。

在逆全球化思潮不断涌现的当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走上了区域经济合作之路,有效促进了世界贸易量的增长,提高了国际贸易商品的结构水平,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际直接投资流向,促进了国际金融领域的货币合作,对国际格局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中蒙俄三国经济结构存在巨大的互补性,中国在劳动力、市场和资金方面的优势,与蒙古国、俄罗斯两国在能源、资源上的优势,为三国开展区域经济合作提供了优势互补的基础。

五 次区域经济合作

次区域经济合作是指自下而上的非国家行为体主导的项目之和,致力于在国家间的某一“自然边界”内依据政治逻辑对空间进行重新组织,进而促进该区域的经济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次区域合作成为一种国家间合作的重要形式。次区域合作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有合作意愿的邻近国家都可以参与进来,其中各国的边境省份发挥桥头堡作用,就合作议题范围而言重点关注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跨境次区域合作是激活边境省份发展活力的重要机制,能有效推动一国核心—边缘区域的均衡发展。此外,成员国是否有意愿相互间建立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权责约束机制,是界定该机制是一个正式的国际机制还是非正式国际机制的最重要标准。从这一层面来看,跨境次区域合作是一种非正式性的合作框架,注重灵活性和开放性,对统一的制度安排要求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