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学者对民主的批判性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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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西方民主的两大模式[12]

当代西方政治学者纷纷著书立说,对民主理论和实践的探讨日趋深入。与此同时,精英民主、参与民主、多元民主、协商民主、情感民主等诸种学说理论也不断涌现出来,人们对民主的理解越来越多元化了。但是,不管现在西方有多少种民主理论,共和主义民主模式和自由主义民主模式是分析西方民主问题的两条主要线索。当然,不同的学者会有各自不同的归类方法和分析模式。尤尔根·哈贝马斯在《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一文中区分出了三种民主模式——自由主义民主、共和主义民主以及他本人所倡导的协商民主(程序主义的民主),[13]并对它们的各自特点进行了出色的分析。哈贝马斯的分析承接的是邦雅曼·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和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的思路,贡斯当对“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的探讨、伯林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奠定了当代西方学者研究民主的规范模式的基础。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秉承着卢梭的人民主权原则为民主正了名,但是法国大革命的发展结果超出了西方人的预期和想象。伴随着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人们对民主的理解也逐渐走向深入。1819年,贡斯当做了一次论述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的演讲,该演讲首次将政治哲学领域中有关“古今之争”的话题给明确化了。[14]大致上是依据“古今之争”的划分标准,共和主义民主传统和自由主义民主传统被人为地标识了出来。而国际知名的英国政治学教授戴维·赫尔德则归纳出西方民主的四种古典模式,依次是古希腊雅典城邦民主、共和主义民主、自由主义民主和马克思主义的直接民主理论。[15]而在共和主义民主和自由主义民主之下,赫尔德又各自区分出两种不同的形式——保护型和发展型。无论是哈贝马斯的分析还是赫尔德的研究,他们之间的一个共同点就在于都把共和主义民主和自由主义民主作为西方民主的两种基本类型。

其实,从大背景上来讲,共和主义的民主模式绝不是产生于20世纪的新鲜事物,而是古已有之;而自由主义民主观念则是于文艺复兴之后逐渐兴起并一步步走向成熟的。虽然这两大传统在西方世界中各有千秋,但是,通常在一定时期内,其中的一种民主模式往往会占主导地位。笼统地说,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共和主义民主模式占主导地位;在近现代的西方,自由主义民主模式占主导地位;到了当代,伴随着“共同体主义”和“美德伦理”在西方世界的兴起,共和主义民主模式又重新回到了政治哲学家的视野当中,人们对共和主义民主模式的研究又产生了极大的热情。

首先,我们集中阐释一下共和主义民主的主要内涵。关于共和主义传统的来源与界定,西方学者的观点分歧很大。有的主张亚里士多德式的共和主义观,有的主张斯巴达式的共和主义观,有的则声称西塞罗式的共和观念才能最好地代表这一传统。细究这些观念之间的差别并非本书的目的,此处意在探求与自由主义民主相比,共和主义传统下的民主有什么一般意义上的显著特征。麦金太尔曾经简练地概括出共和主义传统的内涵:“这一传统的核心是公共的善的观念,它先于并且显著地独立于个人欲望和利益的总和。”[16]因此,共和主义者把公民美德放在首位。

共和主义民主传统奠基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实践。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在本性上是一个政治动物。注意,在古希腊那里,政治本身就是指城邦生活,“政治”(Politics)一词的词根即“城邦”(Polis)。实际上,古典时期的雅典城邦是一个自由人的共同体,在这一共同体当中,个人与城邦的利益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只有每个人都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城邦才能够健康而繁荣地发展下去,否则,城邦是很容易被破坏的。城邦之所以具备这样的特点,其原因就在于自由人本身对公民身份的认同,亚里士多德指出,只有参与城邦的司法管理和担任官职的人才能被称为公民。由此可见,公民身份本身就直接与一个人能否参与城邦的政治事务有关,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公民个人的利益才与城邦共同体的利益直接地联系在一起。公民参与城邦的公共事务的前提是公民本身能够“自治”,伯里克利对雅典公民的独立自主的赞颂正是在这一层面上展开的。而建立于直接民主基础上的真正的自治,要求城邦中的公民完全献身于公共事务。因为假如某一个公民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参与城邦的政治决议并发表意见的话,那么公民大会上通过的法律便没有代表该公民的意志,因此他就不是处于“自治”的状态。所以萨托利曾经这样总结雅典城邦的公民自治:“自我统治意味着用毕生的时间去统治。”[17]此语道出了雅典直接民主的实质所在。承接伯里克利、亚里士多德等人的思路,西塞罗(Cicero)认为,“共和国”乃是人民的事业,人民却并不是随随便便地聚集起来的,而是“许多人基于法权的一致性和利益的共同性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18]从此,共和主义民主传统在西方世界逐渐确立起来。

从上述讨论中不难发现,共和主义民主的根本内涵就是人民积极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并在一致的法律和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结成一个共同体。因此,共和主义民主的第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对共同体的重视,这也就意味着,一个人生下来就属于某一个特定的共同体,并服务于该共同体,每个人都是该共同体的一分子,而不是独立于共同体之外。这绝不意味着共同体是由一个个毫不相关的、原子式的个人机械般地构成的,恰恰相反,他们共享着共同体的语言、文化、历史、宗教和社会习俗,拥有许多相同的价值关怀和目的追求。虽然他们可以独立自主地寻求自己私人生活上的安宁与幸福,但是作为共同体当中的一名成员,他们一定要为公共利益而奋斗,承担自身的政治责任,并且只有在共同的政治生活中,他们才有可能获得最高且最为完美的善的生活。共和主义民主传统的第二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强调公民应该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由于在共同体的情境下,每个人都承担着为了全体的公共利益而努力奋斗的政治责任,而只有参与到国家的公共事务当中才有可能完成自己的政治使命。当代德国的著名思想家哈贝马斯在讨论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时就明确指出,共和主义民主模式主要强调的是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和政治交往权,它不但要确保公民不受外在的强制,更重要的是要保证公民能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另外,共和主义民主认为,单纯依靠社会制度和决策程序的设计是无法保证一国民主制度的稳定和健康运转的,由此出发,就引出了共和主义民主的第三个重要的特征,那就是它极为关注对公民素质和公民美德的培养。实际上这一条所体现的思想是秉持着共和主义民主传统的思想家怀疑仅凭良好的政治制度就可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这一制度主义的思路,他们看到了国家中的公民所具有的美德对民主政治的重要性。这些美德包括公民的责任感、忠诚度、爱国心、勇气、诚信、守法等。制度的运行并不能脱离生活于该制度下的人们的具体情况而单独存在。桑德尔就认为,共和主义传统的核心思想是“自由取决于自治,而自治则需要公民能够就公共利益进行协商,能够有意义地共享自治和自我管理”。[19]为了促进公民自治,共和主义传统强调政治应当在培养公民的某些品格特征上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应该对公民个人品格的形成不闻不问。正是在此基础之上,桑德尔才提出了“塑造的政治”这一概念。在这种意义上,道德相对于政治制度而言是内生的,它不能脱离于政治制度之外,民主制度的正常运作需要具有良好美德的公民的支持与维系。

相比较共和主义民主的三大主要特征,自由主义民主的确立主要是基于个人主义的哲学观点。自由主义民主最核心的原则是对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的强调,或者说是权利优先性原则。19世纪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论述美国的民主制度时指出,个人主义是一种新的观念,它伴随着民主制下人与人之间身份平等的扩大而不断发展。但是,个人主义是“一种只顾自己而又心安理得的情感,它使每个公民同其同胞大众隔离,同亲属和朋友疏远”。[20]美国学者罗伯特·贝拉(Robert Bellah)等人在强调个人主义是美国文化的核心的同时不无担心地指出,个人主义发展到今天已经变得像癌症一样危险了,当每个公民都各自沉浸于自己的私人圈子和生活的时候,政治美德就会遭到破坏,而个人主义也会沦为干巴巴的利己主义。与个人主义相伴随的是人们对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强调,在西方民主社会那里,个人权利和自由是第一位的,是必须加以严格保护的,绝不能仅仅为了集体利益或国家利益而牺牲个人,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约翰·罗尔斯声称,诠释一种民主制度的绝对首要的要求是对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及其优先性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基本权利和自由及其优先性往往被称为“权利优先性”的原则,它针对的对象是政治哲学和伦理学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善”,因之,权利优先性原则又被概括为“权利优先于善”这一命题。[21]罗尔斯的论述暗示着这样一种观点:个人权利及自由的优先性构成了民主制度合法存在的哲学基础,而对共同善或共同利益的追求、对共同的政治目标和生活方式的承诺则在民主制度合法性的证成过程中失去了这种基础性的地位。原因就在于,既然每个人都可以对自己认为是优良的生活方式做出自己的筹划和选择,那么国家在这一问题上无权干涉个人的选择自由。每个人都拥有追求幸福的权利,而且每个人对幸福生活的理解可能是非常不同的,国家无权用法律或其他的手段来设立一种标准的生活和价值样式并强迫人们必须遵从。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我们根本不能从一种公共的(国家的)立场出发去评价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善观念,因此,国家应该在“什么样的生活是值得过的生活”等类似的问题上保持中立的立场。权利优先于善的原则构成了当代西方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石。

从以上的讨论中我们可以发现,共和主义民主与自由主义民主之间的区别实际上关涉的是古今之间的区别,它们之间的争论也可以看作“古今之争”。列奥·施特劳斯曾经提出过两个对比,极为精准地概括了古典政治哲学与近代政治哲学之间的根本不同,即政治哲学从古典发展到近现代的实质是:第一,由古典时代的自然义务为取向转到以自然权利为取向,也就是说,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取代了对个人的政治义务的强调;第二,由对“最佳制度”的探求转到了对“合法政府”的追寻,这表明近现代的政治哲学家降低了政治的目标。[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