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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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中国商法学的形成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健全法治

王家福[1]

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严格的法治经济。所谓法治经济,就是按照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体现人民意愿的法律来运作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所以是法治经济,这是由以下客观因素所决定的。

第一,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其独自固有的特殊性,同时又具有与一切市场经济相同的共性。这就是:自主性、平等性、等价有偿性、公平竞争性、自负盈亏性、诚实信用性。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对社会主义市场实行法治。因为,只有国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市场主体的资格,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制定了市场交易的规则与秩序,确定了国家实现调控市场的有效法律制度,市场主体才能获得独立的品格、应有的自主权;各类交易才能有序健康地进行;公平竞争才能成为现实,不断推动企业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才能灵敏地支配经济的运作;统一的大市场才能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对各种资源的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没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准则,没有一体遵循的法律秩序,没有秉公执法的裁判,一句话,没有严密的法治,就不可能有健全的、统一的、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国家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的客观要求。我国15年来改革和建设所取得的胜利,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保持了社会和政治的稳定。要保持至关重要的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就必须建立起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否则就难以铲除以权谋私、贿赂、贪污等消极腐败和违法犯罪现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就不能制止坑农、害农、剥夺农民的行为,使农业顺利发展;就无法具有有效宏观调控手段,优化产业结构,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防止大起大落。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不仅是改革的需要,也是社会稳定、政治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国际市场、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不仅对内开放,而且对外开放,主动与国际经济接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就从客观上迫切地要求我国尽快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共同规律、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一个稳定、统一、与世界相通的法律环境,使我国经济更好地走向世界。

二 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

要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法治,就必须首先有一套比较完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因此,加快有关市场经济的立法,已成为加强法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至为重要的紧迫任务。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健全市场主体方面的立法。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首先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只有从法律上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把进入市场的主体科学地加以规范,使之能依法设立,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组织严密,监督有效,责任分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生机勃勃,健康发展。我国现行有关市场主体的立法,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很不适应的。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各国成熟的经验,健全我国有关市场主体的立法。这方面的主要法律除了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之外,还应抓紧制定以下几个法律。一是合伙企业法。尽管合伙问题在民法通则的个人合伙、联营中作了原则规定,但是不能完全适应合伙企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当制定合伙企业法,以明确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二是独资企业法。我国业已有1400多万个体工商户从事营业,数量相当之大。虽然已有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此作了规范,但仍不够具体。为了使这一类市场主体的设立程序、法律地位、民事责任更加明确,应当制定独资企业法。三是合作社法。在自愿、平等、互助基础上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对我国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的社会化、现代化、规模化、高效化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应当通过合作社法的制定,继续贯彻国家对合作事业的扶持政策,促进其发展。

第二,健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方面的立法。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民事立法。完善我国民事立法的最理想的方案,是组织力量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但这可能太费时间。为了应急起见,可以在现行的民法通则基础上先分别制定物权法或财产法、债法或合同法,然后再视需要编纂为完整的民法典。物权法或财产法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性法律。如果一个国家的物权法律制度不健全,财产关系不明晰、不稳定,就很难激励人们去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维护财富。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应当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物权法。所谓债法,是指调整公民、法人因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债法比合同法覆盖面广一些,合同法却是债法中最核心部分。如果债法一时难以制定出,可以先行制定一部完整的合同法。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商事立法。目前,当务之急就是要集中力量迅速将以下几个法律制定出来。一是票据法。我国应当根据两个票据国际公约及各国通行的做法制定出一部现代化的票据法,使得银行和企业更多、更好地使用票据,为日益发展的交易提供灵活安全的手段和监督的保障。二是保险法。用以调整公民、法人因保险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三是证券法。由于证券交易特别是股票交易涉及千千万万投资者利益,因此必须有健全的证券法和依照证券法的严格管理,以防止恶性投资和坚决打击内部交易,确保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四是动产担保交易法。为了充分适应工农业发展融通资金的需要和尽量实现动产的用益功效,需要制定动产担保交易法,以设定动产抵押、附条件买卖(保留所有权)和信托占有三种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担保法律制度。

第三,健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能仅靠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自我约束,还需要国家依法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适当干预,以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这方面的主要法律除了我国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已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包括反垄断法。这是禁止垄断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其立法目的在于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制定反垄断法对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来说,还有一个维护社会主义宗旨的意义。因为任何企业如果不是通过不断提供更优质的产品、更优良的服务的竞争获取利益,而是通过垄断捞取好处,实质上是无偿占有他人劳动。这是与社会主义宗旨相悖的,必须予以反对。我国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反垄断法的制定不仅要反对诸如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力量、联合破坏市场结构等经济上的垄断,而且还要反对地方封锁、部门分割、行政垄断。后者不仅保护落后,破坏统一市场的形成,而且还会引起社会腐败,腐蚀我们的政权。因此,反垄断在我国不但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还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第四,健全市场宏观调控方面的立法。我们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绝对放任自由的市场经济,而是由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加以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这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国家的宏观调控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因此,制定这方面的法律,已十分迫切地提到我们面前。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是不要计划。我们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制定计划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具有科学的预测性和指导性的计划。同时,对于国计民生至关重要的项目,还应当保留指令性计划。要制定物价法。物价法应当规定自由定价的基本原则,但同时应当赋予国家授权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限制物价和冻结物价的权力。要制定银行法,使我国中央银行能以该法运用控制货币发行量、收放银根、调节利率和贴现率等办法,保障市场经济沿着健康、高效的方向发展。税法是规定税种、税率、税金的计算和征纳的法律。要通过税法增强国家宏观调控功能,调节各方利益,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实现。要制定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通过该法的制定,规定种种必要的宏观调控措施,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五,健全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还需要完备的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把效率与公平统一起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经济。如果没有完备的社会方面的立法,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切实救助暂时处于困境的人们,是很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积极向上、团结祥和、安定融洽的社会环境的。在这方面,我们急需制定两个法律。一是劳动法。这是指调整职工与录用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目的在于通过基本劳动标准和劳动制度的规定,保护职工权益,协调和发展劳动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生产和工作。二是社会保障法。这是指对劳动者在其发生特殊困难时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法律,以期通过国家、集体、个人的努力,以互助的精神,对于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而陷于困难境地的人们予以援助,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

三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实施制度

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不仅表现为有完备的有关法律,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还表现为这些写在纸上的各种法律在生活中能得以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了更好地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更快地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有必要对我国执法司法制度加以相应的完善。

第一,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都是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实施法律的机关,必须更加彻底地摒弃人治思想,强化法治观念,只服从法律,不受一切个人意志的干扰。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任何权力都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并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大于权,而不是相反。在我国,党和国家机关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任何组织在法律面前都是一律平等的,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一切合法权利都必须一视同仁加以保护,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只有坚定不移地建立法律至上的权威,牢牢地树立起法治观念,才能排除一切不正之风的干扰,执好法,司好法,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转换职能,严格执法制度。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国家的经济职能正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这对执法的要求日益严格。要逐步推行公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切实保证执法机关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明确规定执法机关的权限和执法的程序,保证执法机关得以依法执法。执法机关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只能是维护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尊严,地方利益、部门好处、单位实惠绝不能成为执法的驱动源。要提高执法机关的地位,保证执法机关的经费,提高执法人员的待遇,严禁执法机关办公司或设立与机关职权有关的服务机构。坚决制止执法机关以任何方式进入市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罚没款要全部如数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执法机关的利益挂钩。要坚决刹住以罚代刑的现象。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增加执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严禁涉及执法的公事在私下进行。要建立严格的倡廉拒腐、勤政为民的制度,使我国的执法机关成为高素质、高效率、公正廉明的坚强执法机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服务。

第三,提高法院地位,保证法院更好地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是市场经济法律得以实施的最后一道关口。要进一步提高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目前,地方保护主义猖獗。由于法院在很多方面依附于地方,有的法院已不是维护法制统一、法律尊严的神圣法制机关,而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为了保证法院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得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就应当逐步解决法院的经费独立和人事独立等问题。要逐步实行法官考试制度。要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待遇。要进一步创造法院公正适用法律的条件。要进一步实行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制度和举证责任制度,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要进一步严格执行诉讼费和赃款上缴制度,严禁以任何方式与法院利益挂钩。要严禁法院办公司或创设与审判有关的诉前有偿调解服务机构。不允许法官到任何机构、企业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坚决杜绝金钱、私利腐蚀法院肌体的现象发生。

第四,切实保护合法权利,坚决追究违法犯罪。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真正得以实施,必须依法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凡是合法取得的一切财产、权利,都应当在一视同仁予以保护之列。同时,必须坚定不移地制裁违法,打击犯罪,对于大案要案,尤其是内外勾结的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依法坚决予以惩罚,以维护市场法律秩序,制止贪污腐败,保障改革开放健康发展,在中国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

(本文原载于《求是》1994年第5期)


[1]王家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