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工业论”引出的问题
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在《启蒙辩证法》一书中提出的“文化工业”概念及由此形成的“文化工业论”,被普遍认为是“文化产业”这一概念的来源。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虽然20世纪90年代《文艺报》上曾有过一次围绕“文化工业论”的学术争鸣,但这次争鸣的影响非常有限,非文艺学研究领域里的学者很少有人知道这一场短暂的学术争鸣。法兰克福学派关于“文化工业论”的提法和说法,文化产业研究者们大多是从别人的研究文章中得知的,真正读过《启蒙辩证法》的学者并不多,对“文化工业论”有深入研究的就更少了。倒是许多非文化产业研究者对此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但常常不为文化产业研究者所关注。
“文化工业”在《启蒙辩证法》中是作为一个否定性命题被提出的:“文化工业是大众欺骗的启蒙。”[3]“文化工业论”就是在这一命题下展开的。
“文化工业论”对“文化工业”的批判显然与今天文化产业的发展有着显著的差别。人们之所以会把“文化工业”和“文化产业”联系起来,并看作对同一个对象的不同文字表述,其中一个重要的表象就是,“文化工业论”所批判的对象都是今天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主要对象与核心领域。随着“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提出,“文化产业”的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纷纷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一项用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和社会发展结构,从而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文化政策,法兰克福学派关于“文化工业”批判的理论与世界文化产业发展的实践渐行渐远。
在中国,法兰克福学派对“文化工业”的批判思维和思维方式,仍在一些学者中根深蒂固,他们对发展文化产业持批评性态度,持有是法兰克福学派“文化工业是大众欺骗的启蒙”的学术立场。问题是,当年阿多诺、霍克海默提出的对“文化工业”的批判是不是一个问题?在今天是否还有它的价值和意义?为什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文化产业的定义(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4]和中国关于文化产业的定义(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5],都与“文化工业论”的立场和精神截然相反?发展文化产业作为当今国际社会和联合国的一项发展政策的合理性究竟在哪里?
法兰克福学派提出的“文化工业批判”当然是一个问题,在今天仍有它的价值和警示意义。但是,当今国际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选择也是一个问题。为什么面对同一个对象领域时,会存在如此大的分歧?这涉及对文化产业本质的认识,“文化产业本质是什么”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本体论意义。只有把这个问题弄清楚,才能找到“文化产业”和“文化工业”的本质区别。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文化工业论”对文化产业所持的否定性立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中国政府(文化部、国家统计局)对其的描述性定义,则更关系到对文化产业本质问题的研究。这就是本文所试图探讨和回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