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法学(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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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嫉妒

——关于法律规制婚外性行为的观察

毕竞悦[1]

【摘要】由异性引起的对同性的嫉妒是一种生物本能。概言之,男人对性方面的不忠更为嫉妒,女人则对于情感上的背叛更多地表现出不满。同时,嫉妒还是一个社会文化问题。古代社会具有男性嫉妒合法化、女性嫉妒非法化的特征。现代法治对于调整两性关系发挥着积极作用。

【关键词】嫉妒 婚外性行为 法治

要切实地改变生活的质量,就必须首先改变人格,而要做到这一点,则必须将人类从按照性角色决定社会地位的暴政下解放出来,不再要求人们去顺应陈旧的性地位,同时必须除掉种族等级和经济等级。

——凯特·米利特《性政治》

嫉妒是民主的基础。

——伯兰特·罗素

从常识来说,法律对作为心理活动的爱情发挥作用的余地不大。如果说有影响,那主要体现在对婚外性行为的规制上。在婚姻法变革过程中,法律应以何种姿态对待婚外性行为,一直会引起广泛而激烈的讨论。实际上,这是个古老的问题。本文试图从作为一种性心理的嫉妒入手,分析法律对婚外性行为的应对以及法律影响两性关系的机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