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结构
第十五条 学习科目
1.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课程旨在帮助学生转换到并获得中等水平技能、知识和技术(以下简称“能力”)。这些能力是在职业、职业领域或活动领域(后两项以下统称“职业活动”)中必备的。
2.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课程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必备的特殊能力,以胜任职业活动;
(2)学生基本的语言、交流和社会(Language,Communication and Society,简称LCS)能力,帮助其进入劳动力市场,保持经济活力,融入社会;
(3)学生所需的经济、环境、社会和文化的知识与技能,促进可持续发展;
(4)终身学习、决策以及完成目标的能力与意愿。
3.义务教育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可进入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联邦议会须设定中等职业教育培训的最低入学年龄标准。
4.第二语言的义务教学遵循中等职业教育培训的规定。
5.体育课教学遵循2011年6月17日的《体育促进法》(SR 415.0)。[1]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培训的组成部分、教学场所与责任
1.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课程须涵盖以下各部分:
(1)工作实训(学徒制);
(2)课堂教学,包括职业课程和语言、交往、社会课程;
(3)如果额外培训可以满足职业活动的需求,则作为以上两部分的补充。
2.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场所如下:
(1)工作实训应设置在主办公司、公司网络、中等贸易学校、中等商业学校或其他认证的工作实训机构;
(2)课堂教学场所应设置在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学校,课程包括职业课程和语言、交往、社会课程;
(3)其他教学场所应设置在培训中心分部或第三方培训中心,以补充工作实训和课堂教学的不足。
3.依据职业活动要求,须制定相应的中等职业教育培训章程。对第1款所指的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课程的三部分内容进行分配、建构以及投入时间安排。
4.学徒合同规定学生的义务。如果未签订学徒合同,学习场所决定学徒的相关义务。
5.为了完成中等职业教育培训的课程目标,主办公司、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和分公司培训中心应展开协作。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培训项目的类型和学习时间
1.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课程分为两年、三年、四年学制。
2.完成两年制的职业教育培训课程后,学生须通过毕业考试获得联邦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证书(Federal VET Certificate)。两年制的职业教育培训课程旨在满足学生的具体需求。
3.完成三年或四年制的职业教育培训课程后,学生须通过毕业考试获得联邦中等职业教育培训文凭(Federal VET Diploma)。
4.为获得联邦中等职业教育培训文凭的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课程,包括联邦职业学位考试(FVB Examination)中的部分选修科目。
5.通过非正规或非正式方式学习获得的能力,通过资格考试后可获得联邦中等职业教育培训文凭。
第十八条 考虑个体需求
1.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课程的学时可以根据学生情况缩短或延长,以便于有天赋者、已获得相关培训者以及有学习障碍者或残疾者的学习。
2.在两年制的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课程中,联邦委员会应当为学习障碍者制定个人辅导的特殊规定。
3.联邦应当提供资金,支付单独辅导费用。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培训条例
1.国家教育及研究秘书处(SERI)[2]应当为每项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课程制定教育条例。教育条例可以根据专业机构的要求或自身要求进行制定。
2.中等职业教育培训条例重点包括以下各方面:
(1)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课程的学习科目和相应的课时;
(2)工作实训的目标与要求;
(3)课堂教学的目标与要求;
(4)不同学习场所中学习内容与内容分配;
(5)资格考试程序、资格与学位。
3.非正规教育或非正式教育的资格考试程序的认证,应当遵循相应的中等职业教育培训条例。
4.2014年9月26日《联邦法》第4条撤销此条,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AS 2015 3977;BBl 2013 70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