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197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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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立法在数量和频率上都超越了古今中外。40年里,中国从“无法可依”,到“初步形成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再到“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工作取得了卓著成效,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从不同的角度,40年立法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阶段。以党和国家指导思想和中心工作为主线,立法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1978~1982年,立法的全面恢复和发展;1983~1992年,有计划商品经济背景下的立法;1993~2002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的立法;2003年至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的立法。[2]本文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为主轴,将立法大致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1978~1987年,初步形成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88~2002年,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3~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至今,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1978~1987年,初步形成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78年12月,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在改革开放初期,“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3]是最现实的问题。为改变“无法可依”的状况,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并强调“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4]从此,立法进入全面恢复和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

首先是从1978年到1982年的社会主义法制恢复期。这一时期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共同着力,快速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提供基本的法制保障。一是,集中力量制定最急需的法律法规。其中标志性的立法,就是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个重要法律,为建立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提供了必要保障。二是,赋予地方立法权,中央和地方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据统计,从1979年《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授予省级地方立法权,至1982年12月4日现行《宪法》颁布实施,这一期间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大量的立法、决议和决定。三是,重申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继续有效。1980年,彭真副委员长在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的报告中重申,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除同第五届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新时期法制建设扫除了思想障碍,亟须全面修改宪法。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八二宪法”确立了现行的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的立法体制,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全面展开和加快立法步伐奠定了根本法律基础。据统计,在1979年至1982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法律37件,其中全面修改宪法1件,宪法修正案2件,法律34件,[5]34件法律中现行有效的法律21件,[6]包括宪法性法律7件,民商法3件,行政法5件,经济法2件,社会法2件,刑法1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件。

其次是从1982年到1987年的大规模立法期。在1982年《宪法》的基础上,中国立法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立法的两个突出特点,一是立法数量大,二是以经济立法为重心。六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五年内,审议通过了37件法律,10件补充修改法律的决定,16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63件。这一时期的立法工作,适应并作用于党的十二大、十二届三中全会确立的经济体制改革决定,服务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按照“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7]的部署和要求,一直把制定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在已经制定的37件法律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22件,有关对外开放的法律10件。这些法律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于肯定改革的成功经验、巩固和发展改革的成果,对于吸引外资、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8]

此外,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8年底制定的法律、法令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结果表明,1949年9月至1978年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共有134件,其中已经失效的有111件,继续有效或者继续有效正在研究修改的有23件,几乎仅剩1/6的法律被沿用。[9]

综上,从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10]的目标,到1987年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不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11]

(二)1988~2002年,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88年宪法修改,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对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992年初,邓小平南方谈话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提上了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1992年10月12日,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宪法再次修改,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宪法依据。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做保障,由此七届全国人大和八届全国人大始终把制定有关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方面的法律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经过十年的努力,1997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已初具规模。其间,七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59个法律,27个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共计87个,其中包括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21个;[12]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129个,通过法律85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3个,共计118个。[13]这些立法,包括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促进对外开放等各个方面,大体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

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作为首要任务,共审议通过1个宪法修正案和124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14]其中,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人民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和保障。

这一时期,立法不仅数量多,质量也有所提高。到2002年底,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齐全,每个法律部门中的主要法律已经基本制定出来,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15]这就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2003~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谓“基本形成”,就是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急需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达到以下基本标准。第一,法的门类要齐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不应当有缺项)。第二,不同法律部门内部基本的、主要的法律规范要齐备。第三,法律体系内部不同的法律门类之间、不同法律规范(如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等)之间、不同层次法律规范(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之间,要做到逻辑严谨、结构合理、和谐统一。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200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为主干,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规范构成的统一整体。在前几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懈努力,截至2007年底,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及配套规定已经制定出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16]

2010年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收官之年。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向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庄严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17]

(四)2011年至今,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1年以来,立法工作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推进支架性立法、基础性立法、重点领域立法,填补空白立法,加快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统筹推进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法律制度建设,积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坚持立、改、废、释、授权并举,规范和推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立法效果显著,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具体而言,法律体系的完善发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与时俱进修改宪法,发挥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统帅作用。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及时将重大思想、理念和制度纳入宪法,及时将改革成果和重大部署制度化、法律化,既符合宪法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需求、与时俱进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又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二是加强民商经济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必须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包括:制定《民法总则》,推进民法典编纂,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适应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的行政体制改革需要,协调推进相关的立改废工作,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经营环境;等等。

三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统筹推进社会文化立法。相继制定《慈善法》《红十字会法》《公共图书馆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医药法》《志愿服务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文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四是着力环境立法,建设美丽中国。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制度建设,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加强了环境立法,共修订包括《环境保护法》(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等在内的8部法律,推进完成了9部环保行政法规和23件环保部门规章的制定与修订。[18]这一系列重要环境立法,确立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理念,完善了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等环保基本制度,建立了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责任体系。

五是加强国家安全立法,构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提出明确要求,中国的国家安全立法工作稳步推进。与此相应,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建立和完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作为立法的重点领域,相继出台《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国防交通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国家情报法》《核安全法》等一系列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国务院配套制定《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填补了国家安全领域的立法空白,为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六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立法迈出重要步伐。税收法定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2015年3月税收法定原则先后写入《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和《立法法》,税收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该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部税收立法。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稳步推进税收立法,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将国务院制定的《烟叶税暂行条例》《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制和税率上升为法律,成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第一批由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税收法律的税收立法项目。

七是推进反腐败立法,将反腐纳入法治轨道。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指标和内容。[19]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北京、山西、浙江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10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试点工作在全国各地推开。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国家监察法》,将监察体制改革和反腐败纳入法治轨道。

综上可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们对法律体系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发展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从“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发展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从“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初步形成”“基本形成”发展为“形成”,所有这些变化,都彰显了中国对立法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对法律体系的认识不断完善,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践过程的认识不断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