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定量分析(第1卷):中国经验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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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A体系的根本错误

A体系设定的约束条件是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转形理论的逻辑相违背的,其根本错误在于坚持一个外生给定的社会统一的实物工资向量。表面上看,Pf=wP只是生产价格方程组的一个约束方程,事实上,从f向量的定义可知,它必须事先就包含在商品价值方程的给定条件中,即在商品价值方程中有已知条件:λf=wλ。这意味着价值方程中的工资率和剩余价值率都可以由这一已知条件间接地计算出来的,因此而处于派生地位。在A体系中,实物工资向量f具有与商品生产的技术结构同等的基础性地位。根据已知条件,人们不难计算出每种产品的净产出中用于工人消费的部分,以及与之对应的剩余产品部分,因此,在商品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形发生之前,净产品向量y中用于工人消费的实物量和剩余产品实物量都已经事先给定了。

很长时间,人们对转形理论讨论中事先给定实物工资向量所包含的逻辑矛盾与理论谬误没有丝毫察觉,这就导致整个讨论在既定路径内必然地走向A体系的“公认”结论。给定实物工资向量f,A体系否定马克思“总量相等二命题”的内在逻辑是明确的。但是,认定λf=wλ,进而Pf=wP源自马克思的经济学逻辑,却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根本曲解。

马克思在进入资本范畴的讨论时,将商品生产的活劳动投入划分为劳动力商品价值与剩余价值两部分:W=C+(V+M)。用线性代数式表达n种商品的价值构成,即:λ=λA+V+M。式中VM都是行向量,分别表示各商品价值量中包含的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二者的数量决定采用“剩余计算法”(减法):计算首先确定劳动力商品价值,它由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物质资料的商品价值决定,对于每个特定行业的劳动力商品,都有一组本行业劳动者平均的消费品向量fi(或者称i部门的“实物工资向量”,注意它与社会统一的f向量的区别)决定其价值,由此形成行业i的剩余价值(行业的活劳动消耗减去相应的劳动力商品价值):

mi=li-vi=li-λfili=li(1-wi

按照剩余计算法,各个行业的活劳动消耗与其劳动力商品价值之间没有统一的比例关系,甚至必然地存在着各不相同的比例关系,即,按照经典的劳动价值论,不同生产部门的剩余价值率Si一定是各不相同的。商品生产中所消耗的活劳动量与所使用的劳动力商品价值量没有关联性,劳动力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取决于劳动力再生产需要,而不取决于劳动者所创造价值量的大小。二者唯一的数量关系是: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任何行业活劳动创造的价值量必须大于本行业工人的劳动力价值,即li-vi>0。

但是在进入转形理论讨论之前,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8章,提出了剩余价值率相等的前提性假设。马克思对此的解释是:市场竞争首先会在劳动者之间形成平均工资率(工资与劳动创造的价值量成比例),这同时也就意味着相同的剩余价值率。这是利润率平均化的前提条件。[8]转形问题的讨论应该在这一基础上展开。因此,以上商品价值向量的公式才进一步改写为公式(2)。式中wλSλ都是外生给定的标量,意味着社会生产函数具有统一的工资率和剩余价值率。单个产业部门的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的一对一关系(vimi一对一的分割),转变为整个劳动力市场上两大阶级之间的价值分割关系。但是很明显,向量VwλL,向量MSλwλL。通过劳动力市场竞争出现的剩余价值率平均化改变了VM的数量关系,使之由减法关系转变为除法关系。这一点是每个试图理解马克思转形理论的学者都必须首先理解的。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由劳动力再生产消耗的消费资料价值决定的劳动力价值,对应着各部门不等的剩余价值率;而通过劳动力市场竞争形成的各部门剩余价值率相等趋势,则是对劳动力再生产耗费的消费资料价值量决定工资量的修正。

一般地说,劳动力商品价值直接由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消费资料(实物工资向量)价值决定的理论,与剩余价值率相等(同时也就是工资率相等)的假定是有逻辑矛盾的。因此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它们必须在两个不同的理论层次上使用,而不允许被直接运用到同一个数学公式中。这个道理与劳动价值论与平均利润率的悖论等价,它们的内在逻辑关联必须通过一个“转形”来实现。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的转形理论框架内,λf=wλ是一个自相矛盾的公式,它把两个适用于不同理论层次的数量关系凑合到一个数理公式中:一边是工资由劳动者消费资料价值量决定,另一边则是全社会统一的工资率。这个公式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风马牛不相及。同样道理,公式Pf=wP也根本背离了《资本论》的理论逻辑。但是,实物工资向量决定工资率(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的前提条件,却有极大的迷惑性,百年来,多数转形理论的研究者以为它符合马克思原意而不假思索地接受。这应当是造成转形问题百年难题的重要原因(荣兆梓,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