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日本在华交易所(1906~19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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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近代日本的取引所

第一节 交易所在欧洲的起源及其传播

一 早期交易所的产生

交易所是有组织的标准化的大宗商品或金融资产交易的场所。作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交易所这种商业组织或交易制度首先在中世纪后期的欧洲产生。

13世纪末,欧洲人口恢复增长;城邦国家和文艺复兴运动在意大利兴起,欧洲人的思想得到解放,以逐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的桎梏被打破;圣殿骑士团崛起为财力雄厚的金融组织并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拓展信贷活动。这些变化使得13世纪末以后欧洲的商业得以振兴和发展,意大利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比利时的布鲁日,英国的伦敦等城市发展为商业中心。战争结束后欧洲的商业探险家减少了外出活动,贸易经纪人和经纪行业兴起,香槟集市等原有的临时性交易集会衰落,而布鲁日等欧洲常设的国际贸易市场逐渐兴起。商业的发达,促进了欧洲有组织的市场建设。

早在13世纪末和14世纪初,在欧洲所有的贸易中心里都出现了现在交易所的雏形,甚至在贸易大都市布鲁日已经存在专门经营“交易所”(Van der Beurse)的家族了。法国国王拿破仑一世时期创立了法国乃至世界最早的交易所——巴黎交易所(Change de Paris),至1726年该交易所改组时,其各项制度已臻完备[1]。1371年为满足人们投机国债的需要,意大利设立了佛罗伦萨证券交易所。

15~17世纪,欧洲进入重商主义和殖民扩张时期,交易所随着贸易经济的扩张而有了新的发展。1531年比利时设立安特卫普交易所,从事商品(含期货)和金融证券的交易。1558年德国设立最早的证券交易所——汉堡证券交易所。1571年英国最早的交易所——皇家交易所(Royal Exchange)正式开幕,该交易所属于商品交易所,由托马斯·格雷欣模仿安特卫普交易所出资设立。17世纪的荷兰成为“海上的马车夫”,为适应商业和金融业发展的需要而在1608年设立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开始证券期货和期权的交易。

18~19世纪世界资本主义处于上升阶段,随着产业革命的推进以及股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物券交易更加活跃,交易所在欧美亚非洲及大洋洲均有新的发展。在欧洲,英国在设立皇家交易所之后又设立了伦敦商品水运交易所(1745年)、利物浦棉花公会(1812年)、利物浦谷物贸易公会(1853年)、伦敦谷物贸易公会(1878年)等商品交易所。随着股份经济和证券业的发展,18世纪初在伦敦的交易街形成了露天的证券交易市场;1773年在伦敦的司威丁街成立了伦敦证券交易所;截至1910年,英国的证券交易所已发展到20家。俄国在1703年设立圣彼得堡证券交易所,截至1914年俄国的证券及商品交易所已发展到了115家。1771年奥地利设立了维也纳证券交易所。爱尔兰分别在1793年和1845年设立都柏林证券交易所和科克证券交易所,前者为爱尔兰首家证券交易所。1801年比利时设立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1819年挪威设立奥斯陆证券交易所。1826年法国设立巴黎证券交易所。1831年西班牙设立马德里证券交易所,随后又分别在巴塞罗那、毕尔巴鄂、巴伦西亚建立证券交易所。瑞士分别在1850年、1876年和1877年设立了日内瓦证券交易所、巴塞证券交易所和苏黎世证券交易所。瑞典则在1864年设立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希腊在1876年设立雅典证券交易所。

在美洲,美国分别在1790年和1863年设立了费城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19世纪中叶美国出现采金热和投机矿物公司证券的热潮,投资银行和证券业兴旺,以致东西部城市涌现出100多家证券交易所。1848年美国设立北美洲最大的谷物市场——芝加哥谷物交易所,该所足以操纵欧亚非及南美诸洲的谷物市价。1862年纽约州议会特许设立纽约物品交易所,从事谷物、棉籽油等十几种商品的交易;1907年后该所还兼营证券买卖。1871年纽约棉花交易所设立,其国际地位和影响力仅次于利物浦棉花公会。1845年巴西设立里约热内卢证券交易所。1850年阿根廷设立布宜诺斯艾利斯证券交易所。加拿大分别在1852年、1874年、1899年、1907年成立了多伦多证券交易所、蒙特利尔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股票和矿业交易所、渥太华证券交易所。智利分别在1892年和1893年设立了法尔巴拉索证券交易所和圣地亚哥证券交易所。

澳大利亚先后在墨尔本(1865年)、悉尼(1871年)、布里斯班(1884年)、阿德莱德(1887年)、霍巴特(1891年)、佩斯(1891年)建立了6家证券交易所。新西兰在1869年设立了奥克兰、泰晤士、达尼丁、累福顿证券交易所。南非则在1886年设立了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

在亚洲,英属殖民地的印度在1875年设立了孟买证券交易所,1895年后又设立了多家证券交易所[2]。1874年日本公布取引所条例,1876年成立了大阪堂岛米谷取引所,此后取引所陆续设立,截至1912年日本取引所的数量已增至48家[3]

二 交易所的分类、特点与职能

世界上的交易所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交易所,其使命与职能、组织管理与经营的方式,买卖的标的物,运营的特点及优缺点、适合其发展的环境与条件不尽相同。

(一)交易所的分类

交易所按照买卖标的物的不同可以分为物(商)品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货币交易所、物券综合经营的交易所。物(商)品交易所是专营某种主要物品的有组织的市场,“凡为流通货物,平准市价及增进同业利益,而设之大宗物品交易市场,称为物品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专营政府公债、公司债券、公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市场,“凡为便利买卖,平准市价而设之国债票,股份股票,公司债票,及其他有价证券交易之场所,称为证券交易所。”物品证券交易所是兼营证券与物品的有组织的市场,“此类混合式之交易所,性质复杂,交易广泛,经营非易”[4]。物券交易所在许多国家交易所发展史上都出现过,明治维新后日本设立的交易所中就有物券交易所,到1915年的时候日本国内还有株式会社神户米谷株式取引所等7家兼营证券与商品的交易所[5]。受日本取引所制度建设与运营方式影响,近代中国也先后在东北及关内诸多商埠设有至少85家物券交易所[6],基本上属于违法经营。货币交易所是专营各类货币买卖、平准货币比价以稳定贸易收支、促进贸易发展的有组织的市场。早期许多国家境内货币不统一,流通货币复杂多样,因而形成货币兑换或买卖的市场,以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和市场扩大内生的货币收付及贸易融资的需要。建立有组织的集中交易的货币交易所能够以更高效、更低风险、更低成本的方式达此目的。1885年以前,日本国内货币尚未统一。日本自“开港以来洋银相场(即行市)浮沉,海上贸易时有摇动,其弊甚大”,1877年后国内纸币价格下跌,而洋银价格暴涨。明治政府“恐空相场之纷乱也,欲公许之取引所,起而矫其弊,于明治12年创立洋银取引所于横滨”[7]。近代中国流通货币长期纷乱不一,日本及中国投资者也在中国各地设立了大连钱钞取引所等货币交易所或大陆物券货币交易所等物券货币兼营的交易所。

交易所按照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会员制交易所、股份制交易所、信用合作制交易所,但以会员制和股份制交易所为常见,合作制交易所很少见,例如1909年日本人在南满铁路沿线的辽阳设立的信用组合取引所就属于合作制交易所。此外还有些交易所介于会员制和股份制交易所之间,例如1933年2~7月在天津设立的商业经济所“其组织似公司组织又似会员组织,总而言之组织上颇不健全”[8],属于不合规的交易所,因而后来被国民政府依法取缔。1943年7月1日,日本政府合并国内证券交易所而成立的日本证券交易所则为半官方的营团特殊法人,既非民法上的法人,又非商法上的股份公司。会员制与股份制这两种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各有利弊,分别适合于不同环境条件下的市场。不同国家、同一国家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同一时期同一地区不同的交易所基于各种考虑而选择的组织形式不尽相同。交易所组织形式的选择是否恰当,对于特定时期特定市场环境下交易所运营的绩效及交易所事业的发展,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不同组织交易所的特点与优缺点

会员制交易所与股份制交易所各有其特点。

早期会员制交易所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交易所的经营者即为所内从事交易的会员,交易所与会员之间的关系,与俱乐部及其会员的关系相似。会员可以基于共同的利益而拥有并利用交易所共同的设备,会员的主要权利是取得会员席位这种财产权,并且可以自由转让该会员席位。二是交易所的一切开支,由会员出资(会员费)分担。会员费的征收方法是以每年交易所的营业范围或雇用人数多少为标准来决定会员应分担的会员费。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其征收的会员费仅以满足开支为限度。三是交易所对本所的交易不负担保责任。交易上的一切责任全由买卖双方自行负责,交易所对交易违约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相较于会员制交易所,早期股份制交易所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交易所设备的供给另有其他商事公司负责,与在所内做交易的经纪人无关。经纪人虽然可以是股东,但是交易所股东的股东资格与经纪人的资格绝然不同,二者不存在法律关系。二是交易所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征收经手费,而经手费多少以交易所交易额的大小为标准。三是交易所对本所的交易负有担保责任。对于买卖双方交易违约造成的损失要负赔偿责任。因此,交易所必须预交营业保证金于国库并向经纪人征收交易保证金。法律要对交易所的最低资本做出规定,政府可依法要求交易所追加资本金。

不同组织的交易所因其制度安排上的特点而内生出各自的优缺点。

早期会员制交易所具有下列优点。一是可以启发会员的责任心,使会员基于自身安全考虑而不滥做交易。交易上一切责任,既由买卖双方自行负责处理,则在买卖过程中交易商对于心术不正或信用不良的会员,就会敬而远之,不愿多与之往来。这在无形中会置信用不佳的会员于不利地位。如此则可以养成交易双方注重信用的良好风气,并杜绝滥做交易的恶习,维护市场信用。二是可以减少交易的费用。会员组织的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交易商除了交纳一定会员费之外,其应担负的费用并不随交易所交易额的增加而增多。如此则交易所与其会员可视为一体,交易所即为会员自己的交易组织,会尽可能降低会员的费用负担;而一般委托人所需的一切费用也因之可以相对低廉。三是可以杜绝公司制交易所的经纪人在交易中的舞弊行为。公司制交易所因为负有担保交易的责任,所以出现交易一方违约的情况,另一方可以向交易所要求赔偿。因此,公司制交易所的经纪人往往故意违约,甚至居奇垄断,操纵市场,逼使对方陷入绝境而无法交割,以便向交易所谋取交易违约损失的赔偿款。会员组织的交易所因为不负赔偿责任,所以此种弊端就无从发生。

会员制交易所也有其不足。一是交易所不负担保交易的责任,会使得买卖双方容易产生交易不安全的心理。交易所不仅从事现货交易,而且从事定期(远期和期货)交易。定期交易,从契约订立日起至履行日为止,历时较长。其间难保不因为经济界的变动而发生交易上违约的事情。公司制交易所因为对本所的交易负有担保责任,其最低资本额及公积金动用的方法,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经纪人都可以安心地进行交易。会员制交易所则强调交易商的信用,法律并无强制担保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即使会员自定规约,以其所提储的共同公积金充当交易违约的赔偿金,因为公积金的积累需要较长的时间,而且大规模交易违约发生后的赔付额巨大,区区公积金也不够赔付。这样,会员因交易风险难以控制而不愿进场交易,这不利于交易所的功能发挥。二是在交易上存在不公平。交易所是社会公共的经济机关,应以社会全体公众的利益为前提;而作为会员制交易所组成分子的会员,往往视交易所为自己私有财产,于是对于会员的名额竭力限制,对新会员的进入设置较高的门槛和条件,这使得会员制交易所具有较高的封闭性和垄断性。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会员制交易所索要的交易经手费可能较高,进而转嫁并加重一般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负担。这种弊端,公司制交易所虽然也有,但会员制交易所尤甚。三是会员制交易所因为具有封闭性,对会员的资金实力和信用要求较高,竞争性和成长性受到限制。

与会员制交易所不同,股份制交易所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资本社会化,容易获得交易所设立所需的资本和设备。二是对于交易所中的买卖双方容易做出相对公正的处置。会员制交易所的经营管理者是从事交易的会员的一部分,难免会偏袒照顾关系会员。而公司制交易所的经营管理者从法律上说是与经纪人无关的股份公司理事,遇有交易争执,容易保持中立的立场而做出相对公正的处置。三是交易所对本所交易负有担保责任。这可以使在所交易的经纪人不问对方为何人而安心从事交易,有助于活跃市场,发挥交易所的功能。四是交易所具有开放性和成长性,有助于提升交易所的竞争力和未来的发展。

股份制交易所也有其内在的缺点,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交易所与经纪人虽然利益相关,但终究不完全一致,代表股东利益的交易所理事可能利用市场管理权来压迫经纪人,影响经纪人的自治权力。二是交易所为营利组织,在管理上存在道德风险,可能会提高向经纪人征收的交易经手费而与经纪人发生利益冲突。三是容易助长不健全的投机,可能为了股东利益和活跃交易、多收经手费而放松管理,甚至违规操纵本所的交易。

不同组织的交易所需要适合其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环境和经济条件,否则其经济使命和职能就难以完成,甚至难以生存和发展。由于不同国家、同一国家不同时期和不同区域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制度健全程度、市场竞争度、社会信用秩序优劣等方面存在差异,以致不同组织交易所发展所需的环境条件不尽相同且有变化。因此,大多数国家在发展本国的交易所时或曾并行会员制与公司制两种组织制度,但有所侧重;或审时度势,适时进行交易所制度的改革以有效发挥其服务于财政经济的作用。从近现代经济史来看,欧美国家交易所的组织制度经历了从会员制到公司制的变迁过程。这些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起步较早,经济发达、交易商实力和信誉较好,因而其早期设立的交易所,大多采用会员组织;但随着经济和金融的国际化发展以及物券市场竞争的加剧,不少交易所又纷纷改组为股份公司组织,通过公司化、上市及股份制交易所之间的并购重组来提升竞争力并谋求新的发展。与欧美国家不同,日本取引所的组织制度经历了从股份制到会员制与股份制并存、再到特殊法人的营团组织、而后又过渡到股份制与会员制并存、回到股份制的变迁过程。

明治维新期间和维新之后,日本作为一个后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于欧美国家,国内在相当长时期缺乏有实力的、信誉卓著的交易商,设立和发展会员制交易所的条件尚不完备,因而其国内设立的交易所在相当长时期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为主的。近代中国与日本同属经济后进国家,在发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方面有诸多相似之处;此外,中日两国关系虽错综复杂但经济金融关系密切。因而日本富国强兵的经验包括交易所发展的经验、道路及经营模式等对中国交易所制度的建设有诸多影响。

(三)交易所的职能

交易所发展之初,尤其是对于经济落后国家而言,官方与民间对于交易所的认识通常分为两类:一类认为交易所有助长投机博弈、流毒于社会的弊害,应该严禁。另一类则认为交易所可以确立行市的标准,属于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商业组织[9]。而欧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交易所运营的实例说明,各类交易所虽有其缺点,但又具有组织和管理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服务、调剂货物供求、平准市价、周转资金、便利产业融资和增进生产、维持财政等使命和功能[10],对信用经济的发展实在是利大于弊。因此,许多商品经济后发的国家都重视和利用交易所来推进本国的经济发展,立法规定并允许投资人可以在本国商业繁盛的区域设立物品、证券、货币或物券交易所[11]。明治初年,日本政府也是在经过多轮朝堂讨论之后才决定采取政府特许的方针,从欧美国家引进交易所制度来保障“殖产兴业”政策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