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人民司法中的乡村社会纠纷裁断:以太行地区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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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早期人民司法与社会纠纷解决

第一节 早期人民司法的方法论与运行特质

本书对太行地区纠纷裁断所进行的案例研究,是以人民司法为线索和分析工具的,因此有必要对人民司法的逻辑和运行特质首先进行呈现。作为一种司法模式,人民司法以共产党所宗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和辩证法为基础,在方法论和价值观上都有自身的特点。具体来说,在方法论层面它反对法条主义,主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积极主动司法。在价值观层面则主张以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司法的判决标准。这一逻辑是我们理解具体案例中裁断过程和结果的基础。

人民司法路线的实践品格,是通过对唯物论和辩证法所要求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的遵从而确定的。在司法中如何认识问题、如何分析问题以及如何处理问题,在唯物论和辩证法的指引下都形成了相应的具体形态。概言之,人民司法的方法论,正是司法领域具体运用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结果。这一选择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角色有重要关联。从早期人民司法的任务来说,是以共产党的政策为导向,与其他工作一起共同实现改造社会的宏愿。此一过程要求司法遵循以下准则:(1)坚持进步的方向,经过教育,逐步提高;(2)照顾落后,但不迁就落后,逐渐达到克服落后;(3)照顾将来的利益,尺度放宽,将多数人归于可引导范围内,依据具体情况,处理具体问题;(4)根治落后,需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发展经济、发展文化教育,逐步达到大致法律要求。[1]以上步骤与唯物论和辩证法的要求极为契合。由此历史地决定了唯物辩证法对早期人民司法方法论的统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