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21世纪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综观中外,人权概念如此之多、之杂,足以使人眼花缭乱。但是,在所列举的这些人权概念中,它们的外延似乎还存在某些共性的特点和内容。

首先,人权概念的外延不是僵死固化的,而是不断发展丰富的。资产阶级革命初期使用的人权概念和今天使用的人权概念,从内容上相比,后者的外延就大大超出了前者。现如今,人们津津乐道的人权,不仅有传统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仅有被称为第三代人权的和平权、发展权和环境权,而且有备受非议的堕胎权、安乐死的权利、同性恋的权利等。对此,应当用发展的观点来对待、分析人权概念的外延,而不能以僵化的、静止的态度固守人权概念的疆界。

其次,人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与特定文化相关联的。几乎可以说,有多少种文化,就会有多少种对人权概念的解释。而对人权概念的不同理解,其外延就相异其趣,所强调的重点也会不尽一致。在国际上,对人权的认知大致分为普遍主义(Universalism)和相对主义(Relativism)两类。前者认为,人权是人生而有之的、普遍的、无条件的和不可剥夺的,是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毫无例外所享有的权利;[42]后者则认为,人权是有条件的、社会的和相对的权利,它在不同国家的存在和实现依赖于特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和文化传统,各个国家应当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具体的人权标准。[43]在人权相对主义看来,“人权是西方国家的特定的文化概念,不同社会有着不可比较的不同的文化”,[44]“每一种文化都会产生自己的人权价值体系,非洲文化、伊斯兰文化就有自己的不同于西方的价值观念,人们的与人权和权利有关的信仰及行为准则来自特定的社会环境,因此不可能存在普遍的人权”。[45]正因为人权与文化有着一衣带水的密切关系,在划定人权概念的外延时,应当尽可能地将所有文化中承认的于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有益的那些权利囊括进人权概念之中,而不应当用功利化、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的或者其他文化偏见,将某些文化中的权利价值排斥在人权外延之外。

最后,就内容而言,人权是一个多义词,应当在最广泛的意义和最大包容度上考虑这个词所涉及的范围,以便保证人权概念的兼容性和适应性。就结构而言,人权概念的外延构成涉及人权的主体、形态和客体等。

从人权的主体来看,人权本质上只能由人所享有。作为人权主体的人,主要的和基本的是指个人,然后才是个人的延伸——群体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者等,集体如种族、民族等,人民即全人类。当然,在某些文化类型中,如儒家文化和伊斯兰文化,奉集体为本位,“人”首先被解释为一个代表民族或者文化群的国家的集体概念,个人从属于这个集体,在这些文化里,集体才是主要的和基本的。无论以个人为优先,还是以集体为本位,并不会从根本上动摇人权的主体为“人”这个基本属性。凡不属于“人”这个范畴的主体,原则上不应当纳入人权概念的范畴。

从人权的形态来看,人权概念的外延应当具有较大的包容性,人权不能仅是或者道德(应有)权利,或者法定权利,或者实在权利,而应是以道德的应有权利为基础的上述三种权利的有机结合。如果在结合过程中,三种权利之间的某些内容发生冲突,通常应当以法定权利适从于应有权利,以实在权利适从于法定权利,从而保证人权形态的统一与和谐。

从人权的客体来看,人权只是权利的组成部分,是权利的一种重要形式,但不是权利这个类概念的本身。因此人权的客体应当是权利概念涉及的正当的“主张”、“利益”、“资格”、“权能”或者“自由”,只是在范围上,人权的客体不能完全覆盖权利的客体。

应用这些构成要件来解析各种人权概念,既可以将诸如动物权利、植物权利等显然不能被普遍受纳为人权的内容暂时排除在人权范畴之外,又可以将各种形态的以人为基础的各种直接关涉到人的权利纳入人权范围;既防止人权概念的泛化、庸俗化,又保证人权概念的开放性、科学性和包容性。

当然,即使按照上述要求并考虑到其他一些因素,也很难逐一列出人权概念外延涉及的全部权利内容的清单。相对而言,联合国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并通过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规定的各项权利更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和包容性。但是,联合国承认了哪些权利(或者利益)为人权,人们在具体的认知和解释上亦有某些差别。

英国著名国际人权法专家R.J.文森特(R.J.Vincent)教授根据联合国及其他一些机构的习惯用法,开列了一份划分为三类人权的权利一览表,它们是:第一类,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自由、人身安全、隐私和财产的权利,婚姻和建立家庭的权利,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免做奴隶、免受酷刑和任意逮捕的权利,自由迁徙和寻求庇护的权利,拥有国籍的权利,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自由集会和结社的权利,以及自由选举、普选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第二类,经济和社会权利,包括:工作和公正报酬的权利,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享有休息、闲暇和带薪定期休假的权利,享有具有足够卫生和福利条件的生活水准的权利,以及参与社区文化生活的权利;第三类,集体权利,包括:民族自决权,免受种族歧视的权利和免受新殖民主义阶级压迫的权利。[46]文森特教授开列的这份人权“一览表”,实际上是对三代人权——作为第一代人权的以自由为核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作为第二代人权的以平等为核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第三代人权的以博爱为核心的社会连带权——的简单区分,而不是划定人权概念的外延,因此并没有包罗人权概念应有的各项权利。即使文森特教授也承认,“这几组权利可以写成很长的一张单子”。但是,“如果那个形容词‘人’字确实只能加在十分重要的权利之前,这张单子的长度真的要缩减了”。[47]

美国当代著名国际人权学者J.道纳里也开列了一份“人权的权利清单”。按照他的这份清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似乎比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要更受青睐。道纳里教授认为,在国际上已经得到承认的人权包括:不被歧视的平等权,生命权,个人安全和自由权,免受奴役的权利,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待遇的权利,被法律承认的人格权,受法律平等保护权,获得法律救济权,免受任意逮捕、拘禁和放逐权,接受公正与公开审判的权利,受无罪推定的权利,罪刑法定的权利,法不溯及既往的权利,私生活、家庭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迁徙自由,居住自由,受庇护权,国籍权,婚姻自由,建立家庭权,个人财产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表达、言论和新闻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参政权,社会保障权,安全健康条件下的工作权,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休息权,获得足够食物、衣着和住房的权利,接受社会帮助和医疗保健的权利,儿童受特殊保护的权利,受教育权,参与文化生活权,为实现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社会秩序和国际秩序的权利,自决权,被剥夺自由者的人道主义待遇权,免受因债务而受到监禁的权利,外侨的权利,禁止鼓吹民族、种族或者宗教仇恨,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等等。[48]这份人权的权利清单既不全面也不理想,至少在“清单”罗列的权利分类上,其逻辑关系混乱不清是显而易见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王家福教授和刘海年教授主编的《中国人权百科全书》,第一次用中国学者的眼光对人权概念的权利范围开列了一份清单。按照中国现阶段对人权的认识水平和东方文化对人权的认知需要和逻辑,这份人权的权利清单尽管仍有诸多不足,但与文森特教授以及道纳里教授的清单相比,似要更为全面、科学一些。《中国人权百科全书》[49]在“权利与自由”部分里,开列了如下的人权的权利清单:

生命权,生存权,财产权,安全权,平等权,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不受任意逮捕监禁的权利,受庇护的权利,人身及住宅不受非法侵犯,公平审判权,寻求司法保护权,无罪推定,罪刑法定,不受双重审判或处罚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法律平等保护权,妇女与男子平等权,安乐死;

参政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平等选举,投票权,创制权,复决权,罢免权,批评权,控告权,检举权,建议权,抵抗权,监督权,请愿权;

公共事务参与权,选择制度权,国籍权;

自由权:思想自由,良心自由,表达自由,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集会自由,更正权,学术自由,出版自由,创作自由,结社自由,通信自由,居住自由,迁徙自由,出入本国的自由,离返任何国家的自由,不受奴役的自由,人身自由,宗教自由,示威自由,游行自由,婚姻自由;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劳动权,劳动自由,安全而卫生的工作条件权,自由选择职业权,雇佣机会平等权,享受适当工作条件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同工同酬,公平报酬权,休息权,罢工权,知识产权,文化遗产继承权,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险权;

人大代表的权利,工人代表受保护的权利,国家公务员的权利,残疾人的权利,包括残疾人职业训练权,残疾人康复权,残疾人社会安置权,残疾人的平等参与权,残疾人受帮助权,残疾人减税免税权。女工劳动保障权,妇女与男子同工同酬的权利,老人受赡养扶助权,孤寡老人获得保障权,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儿童受教育权,孕产妇的权利,人工流产的权利,个体劳动者的权利,公共事业雇员的权利,强制劳动者的权利,华侨、侨眷及归侨的权利,同性恋者的权利。被捕人的权利,包括迅速获悉所受指控的权利,在合理时间内受审或释放的权利,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不受酷刑体罚的权利。受害者的权利,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包括刑事被告人与罪犯隔离并受不同待遇的权利,罪刑不溯及既往的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辩护权,出庭权,刑事查证权,刑事上诉权,刑事被告人的通信权。囚犯的权利,包括囚犯享受人道主义待遇权,囚犯免受即决处决权,囚犯免受任意处决权,囚犯不被游街示众权。特种囚犯的权利,包括少年囚犯的权利,未成年人和孕妇免受死刑权,死囚寻求赦免或减刑权。囚犯释放后受帮助权,答辩权,错案赔偿权,战时平民的权利,战地伤病员的权利,战俘的权利,外国人的权利,难民的权利,无国籍人的权利;

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自然资源权,民族权利,人民的权利,克减权。

尽管这份清单仍不尽如人意,但它毕竟是中国的第一次尝试,是目前我国人权理论研究所能提供的最好成果,因为它把对人权概念外延的认同明显地推进了一大步。

应当指出,即使我们用开列人权的权利清单的方式对人权概念的外延作了细致描述,但有一些行为或者现象是否应当或能够包容于人权概念之中,仍然值得讨论。比如堕胎,是一种权利,还是别的什么性质的行为?赞成堕胎是一种权利(人权)的人认为,人权只能归属于已然成活的、有生命的人这种主体,在生物学意义上,胎儿显然不能被认定为“已然成活”,因此,堕胎是只属于母亲享有的权利,胎儿不能成为人权的主体。反对者则认为,胎儿也是有生命的、有某种思维和生命活动的“人”,他们与母亲的区别主要在于存活方式的不同,而这并不能成为影响或者损害胎儿权利或者胎儿成为权利主体的理由。所以,为了保障胎儿的权利,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堕胎。类似的争论还有一些,如安乐死问题、自杀问题、死刑问题、同性恋问题、歧视问题、福利问题等。有争论是正常现象,思想的交锋与撞击是人类文明化进程中的催化剂。问题不在于人们对哪些客体属于人权外延有不同看法,而在于为什么会产生争论以及争论的结果对人们的权益、对社会或者制度会产生何种影响。显然,在不同的文化类型、历史传统、宗教信仰的社会中,在不同的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国家中,人们对于同一行为或者同一现象的认可与评价有时是大相径庭的。这既是一个社会文化的现实,也是一个人权概念外延扩张所必然产生的悖论。正因为如此,对一些有争议的现象或者行为能否纳入人权概念的范畴,应当采取更加宽容的态度,求同而存异,只要对人类文明的发展有所助益(甚至只要是无害于社会和他人的),只要其存在具有文化的或者现实的合理性,为什么不应当或者不可以考虑将之吸纳进人权的范畴?人权概念的演变史早已证明,作为一个发展的概念,人权既是人类文明进步不断积淀的结晶,又是人类不断认识并超越自我的结果。人权概念的开放性、延展性特征,决定了人权概念外延不可能是凝态的、一成不变的。我们只有把人权概念放在动态的历史过程中来辨析,才能正确把握其外延“扩张史”的过去;也只有把人权概念置于开放的认知世界的系统中,才能欣然接受其未来的膨胀变迁。


[1]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2] 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R.E. Howard认为,“人权是西方国家特定的文化概念”。见R.E.Howard,“Culture Absolutism and the Nostalgia for Community”,in(1993)Human Rights Quarterly,p.317。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则认为,“人权概念并不是西方国家的发明,一切社会都有其自己的人权概念,一切社会都通过文化和历史展示出它们的人权意识,因为人权概念可以追溯到人类起源本身”。见Jack Donnelly,Universal Human Rights in Theory and Practice(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9),p.49。

[3]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当代人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第379页。

[4] 〔意大利〕但丁:《论世界帝国》,朱虹译,商务印书馆,1985,第76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20页。

[6] 雅克·马利坦的观点。见黄枬森、沈宗灵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上),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第587页。

[7] 国际上通常把《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三个人权文件统称为“国际人权宪章”。——作者注

[8] 这个时候的人权,其范围恰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确认的那样:“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国际人权文件与国际人权机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第10页。

[9] M.Cranston,What are Human Rights?(Landon:Bodley Head,2nd ed,1973),p.36.

[10] 刘楠来主编《发展中国家与人权》,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第9—10页。

[11] 刘楠来主编《发展中国家与人权》,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第18页。

[12] 康有为:《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98,第708—726页。

[13] 梁启超:《新民说》,中华书局,1936,第30页。

[14] 罗隆基:《论人权》,载刘军宁主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自由主义的先声》,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第145页。

[15]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第35页。

[16]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第51页。

[17]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91,第768页。

[18]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第98页。另,该段其他未注明出处的条例等有关文件,也引自该书。

[19]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当代人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第375—376页。

[20] 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第325页。

[21] 《宪法词典》编辑组:《宪法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第5页。

[22] 皮剑龙:《论资产阶级人权的形成和实质》,《光明日报》1989年11月6日。

[23] 乔伟:《论人权》,《文史哲》1989年第6期。

[24]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8,第952页。

[25] 邴正:《人权断想》,《时代评论》1988年创刊号。

[26] 季英:《人权问题的历史与现实》,《光明日报》1989年12月7日。

[27] 尤俊意:《人权的历史渊源和演化》,《上海法制报》1990年4月23日。

[28] 郑杭生主编《人权新论》,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第2页。

[29] 王家福、刘海年主编《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第481—482页。

[30]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第1—3页。

[3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第228页。

[3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437页。

[3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436页。

[34] 联合国人权中心、联合国训练研究所:《人权报告手册》,日内瓦1992年中文版,第4页。

[35] 〔加拿大〕约翰·汉弗莱:《国际人权法》,庞森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第11—12页。

[36] 斯塔玛图托洛女士是在1991年9月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人权考察团座谈时讲这番话的。作者作为该代表团的成员参加了座谈。

[37] 刘楠来主编《发展中国家与人权》,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第291页。

[38]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人权研究》第一辑,1993年4月内部出版,第362页。

[39] 《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序言,《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2期,第108页。

[40] 〔日〕真田芳宪:《人的尊严与人权》,鲍荣振译,《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2期,第81页。

[4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人权文件与国际人权机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第573、575页。

[42] 〔美〕L.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吴玉章、李林译,知识出版社,1997,第3页。

[43] 李林主编《当代人权理论与实践》,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第115页。

[44] R.E.Howard,“Culture Absolutism and the Nostalgia for Community”,in(1993)Human Rights Quarterly,p.317.

[45] 李林主编《当代人权理论与实践》,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第116页。

[46] 〔英〕R.J.文森特:《人权与国际关系》,凌迪、黄列、朱晓青译,知识出版社,1998,第10—11页。

[47] 〔英〕R.J.文森特:《人权与国际关系》,凌迪、黄列、朱晓青译,知识出版社,1998,第11页。

[48] Jack Donnelly,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Westview Press,Inc.,1993),p.9.

[49] 王家福、刘海年主编《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目录部分第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