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族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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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肃慎人的氏族社会

通过对肃慎人社会生产活动的了解,说明肃慎人的社会生产还处在史前社会阶段,那么肃慎社会无疑也是在氏族社会时期。但是,笼统地说肃慎社会处在氏族社会时期,显然不够准确,因为氏族社会分为母系、父系两个阶段,每个阶段又经历由确立到发展,最后衰落的漫长过程。所以,如前所述,肃慎区域内不同地区社会生产发展水平的极大差异,必然反映到肃慎各地氏族组织的发展中,也就是说,肃慎人虽都生活在氏族制度下,但不同区域内肃慎人的氏族制度有发达和不发达之分。[60]

一 肃慎区域内氏族社会间的差异

如前所述,在乌苏里江流域和松花江下游、黑龙江中游靠东的肃慎区域内,农业生产和青铜器尚未出现,还处在以“楛矢石砮”狩猎为生和刚刚使用陶器的阶段。狩猎生产是蒙昧高级阶段的主要特征,陶器应用是进入野蛮低级阶段的标志。[61]根据恩格斯的论证,“氏族在蒙昧时代中级阶段发生,在高级阶段继续发展起来,就我们所有的资料来判断,到了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它便达到了全盛时代”[62]。由此看来,生活在乌苏里江流域等地的肃慎人,其氏族社会应处在母系氏族的全盛时期,如若考虑到他们应用陶器还为时不久,那他们可能尚处在母系氏族的发展时期。

以吉林市为中心的松花江上游地区,如前所述,肃慎人的社会生产已进入农业生产阶段,狩猎生产已不是他们赖以生存的主要手段,野蛮中级阶段的社会生产已成为这里社会经济的主要内容。松花江上游地区的肃慎人既然有较其他地区肃慎人更为先进的社会生产,其氏族制度也一定比其他地区的肃慎人发达。照恩格斯的分析,进入野蛮中级阶段后,母系氏族开始衰落,并在这一阶段的后期被父系氏族代替,随着父系制度的确立,社会发展进入野蛮高级阶段。[63]由此可知,这部分肃慎人的氏族社会应已进入父系氏族发展阶段。当然,若仅就西团山遗址发现的材料而言,佟柱臣认为处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阶段的看法似乎更有道理[64],而认为该遗址已经处于父系氏族社会发展阶段的意见,值得商榷。因为西团山遗址发现的随葬品,虽然有多少和精粗之分,但差别不大,没有骚达沟和土城子遗址那样悬殊。特别是纵观这一遗址的全部发现,尚未具备野蛮中级阶段的主要内容,如标志这一阶段中手工业成就的青铜器,这里虽经多次发掘,发掘的墓葬比任何一地都多,但始终未发现一件。再根据佟柱臣提到的,这里不仅男女分葬,而且在女性墓旁有儿童墓和男性墓围绕的倾向等因素,若把西团山遗址时期的肃慎社会看作处在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阶段,较为妥当。这并不是说在西团山文化分布区那样一个不大的范围内,同一时期氏族组织还有发达与不发达之分,只是想说明,西团山遗址反映了这一地区较早时期的氏族社会面貌。[65]

如此看来,对肃慎区域内各地发展不平衡作一个排序,松花江上游地区发展最快,处于农业生产为主和使用青铜器的时代,已进入父系氏族社会;乌苏里江流域、松花江下游和黑龙江中游一带,尚以狩猎为生和刚使用陶器阶段,处在母系氏族的全盛时期;滨日本海、黑龙江下游及其以西以东的辽阔地区,尚处在母系氏族的发展阶段。[66]至于牡丹江流域的肃慎人,由于反映这一时期的考古发现还不明确,尚不能做出确切判断,不过根据这里已作碳素测定,发现汉至三国时期的一些遗址中文物出土较丰富,估计这个地区接近松花江上游地区的发展水平。[67]

二 肃慎人氏族组织的发展

氏族组织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社会共同体,它是原始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的基本单位。氏族大约产生于旧石器时代晚期,其主要特征为:靠血缘纽带维系,实行族外婚制;生产资料归氏族公有,成员共同劳动,平均分配产品;公共事务由选举出的氏族长管理,重大问题(血亲复仇、收容养子等)由氏族成员会议决定。在共同经济生活的基础上,形成氏族共同的语言、习惯和原始的宗教信仰。

氏族经历母权制和父权制两个发展阶段。母权制是原始社会低下的生产力和早期群婚制的必然产物。在这种制度下,人们无法确定孩子的父亲,只知道孩子的母亲;妇女经营农业,管理家务,在经济生活中起着主导的作用,她们在氏族中居于支配地位,世系按母系计算,财物归母系血缘亲族继承。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和群婚制向对偶婚制的过渡,男子在经济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人们可以确切知道孩子的父亲,世系改按父系计算,财物改由父系血缘亲族继承,男子成为维系氏族的中心,母权制遂被父权制所代替。

肃慎人的氏族组织有哪些特点,史无记载,只能根据松花江上游地区的考古资料得知他们的生活习俗,并从中了解到一些肃慎人氏族社会的情况,从而对肃慎部由母系社会跨入父系社会略作探讨。

第一,肃慎人的住屋,为半地穴式,住屋以长方形居多,也有方形和椭圆形。《旧唐书》还记其后裔靺鞨,“夏则出随水草,冬则入处穴中”[68],知肃慎族系居土穴延续时间很长。肃慎人已经有了聚居村落,各地大小不一。西团山聚落遗址比较小,不超过4000平方米。[69]猴石山遗址比西团山聚落大,约为18000平方米。[70]长蛇山村落址有30000平方米左右,据发掘者估计,这里的房址总数在30~40座以上。[71]骚达沟聚落遗址最大,约达50000平方米。每个聚落,可能就是一个氏族。总的来看,这里聚落都不大,反映了当时生产力低下,又受自然条件限制,每个氏族人口不多的情况。[72]

第二,西团山文化分布区,普遍存在离聚落遗址不远的地方有一块墓葬区。这显然是氏族的公共墓地,它丰富了我们对氏族制度的认识。各聚落遗址距墓地的间距都不远,猴石山约500米,星星哨只有100多米。[73]墓葬区面积很小,以西团山为例,36座石棺墓密集在不超过300平方米的范围内,与聚落遗址相比,还不到其面积的8%。[74]

石棺墓是这一地区常见的形式。但在长蛇山发掘的四座墓葬,已有土圹墓两座。[75]石棺一般长1.8米、宽与高各约0.5米,底、盖和四壁都用石板铺砌,盖石大而厚重。[76]在长蛇山和猴石山等地,棺底也有不用石板铺砌的,直接以自然山岩为底。[77]在西团山和骚达沟等地,有的石棺墓加设附棺。附棺多在棺尾,少数在右侧,专用以放置随葬品。[78]附棺的设置,显然是那时现实生活中物品专有存放处的反映,说明他们生活已井然有序。不同的随葬品,放置处也不一。一般为:石斧、石刀、石锛、石凿、石镞、陶纺轮、青铜斧和刀等生产工具,置于体侧;壶、罐、缽、碗、小杯等陶制生活用具,放在棺尾部或附棺中,个别放在棺外近旁;玉石珠、玉石管、穿孔猪牙、青铜环和连珠状等饰物,多发现在头部和胸颈之间;随葬谷物多放在陶器里。[79]从随葬品的位置可以想见,饰物可能是佩戴在死者身上,故发现“在头部和胸颈之间”;各种生产工具置于死者“体侧”,反映了在生产力低下的条件下,只有终日劳动才能维持生存的情境。此外,墓的方向基本一致,葬式均为单人葬,头朝山顶,脚向西麓,多仰身直肢,有的下肢稍屈。在西团山发现有一女性墓旁有一儿童墓,有几座女性墓旁有男性墓围绕倾向。这无疑是母系氏族社会儿童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社会以女性为中心的一种反映。[80]

第三,随葬品组合有一定规律说明,其社会内部两性间的分工已经出现。据介绍,各地墓葬品中出土的文物存在一个共同现象,即凡用石镞随葬的墓,没有发现纺轮,与石镞共存的器物是石斧、石凿和陶器;反之,凡用纺轮随葬的墓,则不出石镞,与纺轮共存的器物又经常是石刀、石磨盘和陶器,[81]这种差异反映出,男子主要从事狩猎和农耕,是获取食物劳动的承担者,故死后的随葬物是狩猎和农业生产工具;妇女主要从事家务劳动和纺织,是制作衣服和食物劳动的承担者,故死后的随葬品是一些家务劳动的用具。[82]那么,这一地区存在的这种男耕女织两性间的分工,是属于“分工是纯粹自然产生的;它只存在于两性之间。男子作战、打猎、捕鱼,获取食物的原料,并制作为此所必需的工具。妇女管家,制备食物和衣服——做饭、纺织、缝纫。……男子是武器、渔猎用具的所有者,妇女是家庭用具的所有者”[83]?还是已经是“谋取生活资料总是男子的事情”,“妇女只限于从事家务劳动”阶段上的分工?[84]考人类史上两性间的分工,前一种分工,是在生产极不发达,生产力极为低下的条件下,“纯粹自然产生的”。那时,家畜饲养尚未发生,更没有出现农业生产和青铜器等。而后一种分工,是由于随着农业、畜牧业和青铜器的出现,家庭中确立了男子的统治地位,妇女成了男子附属物的结果。[85]明白了两种分工出现的历史条件,根据前面对松花江上游地区经济状况的考察,不言而喻,这部分肃慎人两性间的分工,属于后一种情况。由此可见,在这一地区,男子成了生产领域里的主人,妇女已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这与前面分析松花江上游地区已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发展阶段的结论相一致。妇女被排斥在社会生产劳动之外,在人类社会早期的发展史上是一大进步,但妇女的家务劳动失去了原有氏族社会必要劳动的性质,她们的荣誉地位由此丧失,变成了男子泄欲和为其生育后代的工具。[86]

第四,各墓出土文物在种类、数量上存在较大差异,住房修建有复杂和简陋之分,随之被发现的文物也多寡不同,表明这一地区贫富分化已经出现。如长蛇山发掘的15座居住址,有的修造复杂,石墙之外还筑有辅助小墙,室内出土文物也较丰富。有的建筑比较简陋,文物也少。[87]根据现有资料,分化现象突出地反映在墓葬上。不仅有棺木和土圹墓之差别,且随葬品非常悬殊。如骚达沟山顶大棺出土有流陶壶、长颈薄壁瓶、石斧、石刀、石镞、砥石、碧玉管、白玉管、勾状玉、铜斧、铜锥等[88],以当时当地的情形而论,遗物是非常丰富的。可是被一致认为处于较晚发展阶段上的土城子遗址,发掘的24座墓,竟有12座墓无一文物。[89]可见,松花江上游地区的肃慎人财产占有已出现不平等,贫富分化已经存在。出现分化的原因,无疑是由于农业生产和家畜饲养的发展,社会财富较前有了较大的增长。贫富分化发生的时间,根据西团山遗址的资料推测,春秋时代已萌芽,因为那里发掘的五六十座石棺墓随葬品多寡虽不明显,但既有精粗之分,亦有I区10号等男性墓葬品偏多的事实。[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