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族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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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满族经济史的分期

满族经济史的分期涉及这样两个理论问题。一个是满族作为中国一个少数民族,其经济史的分期既要考虑整个中国经济史维度,又要考虑满族经济自身发展维度。因此,我们使用“周至金代”“元明”“清”“晚清至民国”等反映中国历史阶段划分的概念来限定满族经济史;同时,又不完全按照中国历朝来划分满族经济史的阶段,而是以满族经济史自身的阶段性来分期。于是出现了中国数个朝代可能在满族经济史中作为一个阶段,而某一个朝代在满族经济史中可能要区分为不同阶段的现象。这么做将满族经济史既作为中国经济史的补充,又作为一个独特的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史,使二者统一起来。

另一个是满族经济史的分期标准。满族经济史是一个民族经济史,民族经济史是民族经济的发展历程,而这要以对民族经济的透彻理解为前提。满族经济史的内涵既有阶级经济史的规定,又有民族经济史的规定。阶级经济史主要研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史,旨在揭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趋势,阶级经济史重点是阶级关系的发展,一切文明社会的历史都归结为阶级斗争史,生产力发展、生产资料所有制、分配制度、阶级结构是研究重点。作为满族经济史固然要研究这些主题,从而能够从满族视角对中国经济史做一个补充。但是,满族经济史的民族性并不限于阶级经济史的内容,而是蕴含了另一个极为重要而常被忽视的内容,那就是民族经济史是作为不分阶级和集团的该民族所有成员的共同的经济生活史。如,金国女真部的奴隶制经济,是中国阶级经济史的内容,必须研究。但是,为什么构成奴隶主阶级的女真人和构成奴隶阶级的女真人可以同属于一个部族?清朝入关后,为什么满族贵族阶级和满族劳动阶级可以同属一个民族?对立的阶级究竟依靠什么经济制度将他们统一为同一个部族和民族?这些内容在阶级经济史视域之外,但民族经济史却不能不关注。民族经济史的这方面内容,需要我们在“原始社会经济—奴隶制经济—封建制经济—集权官僚制经济—资本主义经济—社会主义经济”这一阶级经济史线索之外,重视“氏族经济—氏族联合体经济—部族经济—部族联盟经济—民族经济—民族联盟经济—人类经济”这另一个线索。对于后一条线索,阶级经济史所关注的生产力、生产关系、阶级结构的历史分期标准就不能完全沿用,而要以生产方式、民族经济制度、民族间经济交往为主要的分期标准。

我们按照生产方式、民族经济制度以及满族同其他民族间经济交往三个方面相结合为主要分期标准,参照阶级经济史分期标准,将满族经济史区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周至金代,第二阶段为元明时期,第三阶段为清代初中期,第四阶段为晚清至民国时期。这里需要特别说明阶级经济制度和民族经济制度的概念区别。阶级经济制度是政治经济学概念,指生产关系的总和,而生产关系“归根到底是阶级关系”[32],阶级关系强调的是对人的阶级划分。民族经济制度是民族经济学概念,指人们共同的经济生活,其本质是不分阶级、阶层的一个共同体的共同经济利益关系。就像民族语言是不分阶级的民族成员交往的共同工具一样,一个共同体的领土制度、人口户籍制度、兵役制度、婚姻制度、贸易朝贡制度、度量衡制度、货币制度等,恰恰是不分阶级、阶层的共同经济生活的保障,是一个民族所有成员共同经济利益的制度化,尽管其中隐含了阶级利益。我们在研究满族经济史时,要将阶级经济制度和民族经济制度统一起来。经济史由阶级经济制度演化和民族经济制度演化交织而成。作为中国一个支民族,满族与国内其他支民族以及与国外民族的经济交往是体现其作为中华民族经济“一体”,而非与其他国家民族“一体”的重要标志,是构成满族经济史分期的重要标准之一。以下,我们简明概括满族经济史的四个阶段特征。

周至金代为满族经济史第一阶段,这一阶段以周至西汉、东汉至隋唐、辽宋、金四个时期为历史节点,生产方式、民族经济制度及与其他民族经济关系均有较大进步。

周至西汉肃慎人的氏族狩猎经济。肃慎人是满族的先祖,他们居住在今长白山以北,东抵海滨,北至黑龙江中游,南到松花江上游中段的广大区域。肃慎人的社会生产几乎囊括了史前社会蒙昧和野蛮两个时代的内容,他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以氏族狩猎经济为主,因地域不同,其发展进程不同。肃慎区域内不同地区社会生产水平的极大差异,必然反映到肃慎部各区域氏族组织的发展中,也就是说,肃慎人虽都生活在氏族制度下,但不同区域内肃慎人的氏族制度有发达和不发达之分。肃慎人与中原地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联系,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政治方面,他们臣属于中原王朝,这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有大量记载,经济和文化上的密切来往,还生动地反映在其故地考古发现的大量遗物上。

东汉至隋唐挹娄、勿吉、靺鞨人的经济活动。东汉至隋唐时期,肃慎人先后改称挹娄、勿吉、靺鞨,他们之间虽相隔数百年,在社会生产、生活上存在一些差异,但表现出更多的是继承性。挹娄、勿吉、靺鞨部族是以肃慎人为基础,融入了一些其他氏族成分,在历史变迁中形成的新的部族共同体,挹娄、勿吉、靺鞨如此,之后的女真、满族亦如此。生产方式上,狩猎、原始农业、原始畜牧业依然是挹娄人的传统生业;经济制度上,挹娄人仍然处在氏族制度下,但贫富分化、私有制已出现。南北朝时期,挹娄后裔被称为勿吉,勿吉部的社会经济延续挹娄,主要从事畜牧、渔猎和原始农业,勿吉的农业不但远逊于中原地区,而且与其周边的夫余、豆莫娄相比也十分落后,但纵向来看,勿吉时代是肃慎族系发展史上的第一个跃进时期。靺鞨,是隋唐时期主要活动于我国黑龙江流域东部地区的古代部族,由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勿吉人发展而来。因《北史·勿吉传》所列勿吉七部:粟末部、伯咄部、安居骨部、拂涅部、号室部、黑水部及白山部,与《隋书·勿吉传》所记载的七部相同,所以靺鞨即勿吉。后粟末靺鞨建立的渤海国,史有“海东盛国”之称,其首领称王,世代相传。渤海政权建立了完备的军事、政治制度,有“胜兵数万”,协助王统治的机构,有政堂、宣诏、中台三省及六部十二司,皆置官职守,境内建有五京十五府六十二州,设官牧民。这一切表明,粟末靺鞨称雄渤海后,已进入阶级分野的文明社会,同时在其他靺鞨部族中,有的也已出现阶级对立。

辽宋女真氏族制向奴隶制的过渡。辽宋是女真部社会经济飞跃发展的历史时期,在这一时期,女真部的生产力得到巨大提高,更多地使用铁器,有了较发达的农业及畜牧业,私有制也进一步发展,贫富分化形成阶级,初步建立了国家,但各部发展不平衡。北宋末年,完颜部经过几十年的兼并战争,西起松花江,东到乌苏里江一带,南至今吉林省延吉市地区的女真各部,逐渐被完颜部统一起来。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女真社会内部的阶级分化越发激烈。阿骨打时代,已出现了“今贫者不能自活,卖妻子以偿债”[33],这说明,女真社会已在向奴隶制过渡。

金国的建立及女真经济的集权官僚化。金政权由女真部杰出首领阿骨打于公元1115年建立。1125年金灭辽,1127年灭北宋,成为我国北方一个强大的奴隶制国家,并与当时南宋政权对峙。金朝社会经济结构复杂,除女真本身的社会经济成分外,还包括原辽、宋地区已有的经济成分,由此产生了若干特殊的经济问题。女真部社会经济制度的演进在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史上具有独特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女真部在与汉族先进的集权官僚制接触后,跨越了封建农奴制阶段,迅速由奴隶制转化为集权官僚制;另一方面,女真部内部经济制度发展不平衡,南部最早接触先进的集权官僚制,因而先行跨越;而北部仍停留在奴隶制,甚至氏族社会阶段。总之,女真部经济制度变革既受部族外部集权官僚制影响,又受内部发展不平衡制约。

元明时期为满族经济史第二阶段。蒙古灭金后,入居中原的女真人基本与汉人无甚区别,还有部分女真人留居东北故地。由于居住环境的不同和元朝经济政策的影响,东北故地的女真人,由南往北,呈现出不平衡的经济发展状态。元末明初,女真各部纷纷南下,形成建州女真、海西女真和北山野人女真三大部族。南迁过程中,女真人受到明朝和朝鲜先进生产方式的影响,开始使用铁器;田野耕作出现;游牧愈来愈盛。随着努尔哈赤统一各部,明末女真发展更为迅速。天命元年(1616),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

明末,后金社会除本身阶级分化外,努尔哈赤实行了一系列民族压迫政策,导致满汉矛盾激化,为缓和民族矛盾,统治阶级接连实行“各守旧业”“计丁授田”“编丁力庄”等一系列政策,促使后金短期内从奴隶制向集权官僚制经济过渡。

天命年间,后金的农业、手工业、商业虽获得不同程度发展,但整体经济形势却呈恶化趋势。努尔哈赤晚年的错误政策造成民族矛盾加剧,与明断绝市易使得后金国经济崩溃,皇太极于危难中即位,大力推进后金经济的官僚地主化进程,扩大农业生产以发展经济,同时加强对外交流,政治、经济、军事、民族关系等多方面改革成效显著。1635年,皇太极定族名为满洲,废除了诸申(女真)旧号。1636年皇太极去汗号,称皇帝,改国号为大清。

明初,女真各部纷纷南迁,充分利用毗邻先进民族的机会,积极与明廷和朝鲜进行经济交流,提高自己的生产力水平,形成了渔猎、贸易与掠夺三位一体的民族经济结构。对于蒙古族,女真统治阶级切断其与中原的经济命脉后,采取利诱和联姻等策略进行拉拢,使得蒙古族后来成为后金乃至大清帝国创基立业的一支生力军。

清代初中期为满族经济史第三阶段。这一时期,满族作为全国统治民族的政治经济地位确立,清廷建立的民族经济制度和制定的一系列经济政策,不仅对中华民族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也重塑了满人不同阶层的经济生活条件,形成了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史上最为奇特的寄生性民族经济类型。

清朝入关后满族经济和满族统治下的清王朝经济是两个不同概念。清代满族经济是本书的研究对象,而清朝经济却不是直接对象,只构成满族经济史清代部分的背景。清代满族经济史的满族民族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清朝经济制度以满族经济利益为主体,带有鲜明的满族性;二是建立了满族寄生性民族经济制度;三是满族分散到全国,满族经济形成赋有阶层和地域特色的四个组成部分;四是以“八旗生计”问题为主要表现的满族寄生性民族经济危机愈演愈烈。

入关后清朝经济具有鲜明的满族性。满族入关后编订《赋役全书》,简化赋税制度,实行赋役合一;恢复土地制度,并圈占田地,逼迫汉人投充,制定《逃人法》;发行通宝钱币,与白银并行流通。这一系列以满族为主体的民族经济制度,极利于满族的政治统治及经济繁荣。同时,清朝统治者因袭明朝建制,设置了一整套国家机关制度体系。但无论在中央行政决策机关里,还是在地方经济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清朝官僚机构建制都鲜明地体现了满族主体性。从而更好地确立起主体民族的经济地位,由满族经济向全国经济融合。清代的经济制度堪称阶级经济制度与民族经济制度完美结合的一个典范。

满族统治者入主中原、拥有全国政权后,利用政治上的特权,对国内各民族加强经济掠夺,保证满族拥有至上的社会经济地位;在本民族内,使满族贵族阶级与普通旗人同享经济上的优待,制定八旗土地所有制,发放旗饷,规定旗民分居,实行东北封禁。这些只适用于满族的经济制度与政策,更进一步确保了权力集中于满族贵族手中。

康雍乾时期满族经济可分为四个部分。康熙初年,大规模战争甫停,经济尚未恢复,满族统治集团在生活上不敢恣情享乐。然而到18世纪中期,社会经济空前繁荣,满族统治阶层追求物质享乐的风气达到高峰。其中皇族贵族阶层在奢侈浪费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满洲官僚阶层依仗手中权力,收敛钱财,恣意享乐;普通满洲八旗兵丁依靠饷银为生,然而随着人口的激增,渐现“八旗生计”危机;关外世居地的满人仍保留传统的生产方式,勤劳耕作。满人的四个不同部分共同组成了康雍乾年间满人的经济状况,展现了不同阶层的经济生活。

嘉道年间满族经济由盛转衰。随着王朝的衰落,作为主体民族的满族经济的四个部分,即满族统治阶层、满族官僚阶层、满洲八旗兵丁及世居地的满人,其经济生活也走向没落。清王朝为维护中央集权统治迫使旗人全民皆兵,长期脱离生产劳动,形成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史上罕有的寄生性民族经济,它必然历史性地要求自力性民族经济作为补充。

清廷入主中原,尽管以满族贵族为首的清朝统治者对各族人民实行统治,但明末以降空前规模的统一局面却有利于各民族的经济往来。满族与汉族广泛地杂居共处,使得两个民族经济相互融合;在与蒙、藏、维吾尔、俄罗斯等国内外其他各民族的经济交往中,朝贡互市成为民族间经济往来的主要形式。清朝在民族间的交往中,始终以满族为主体民族,在中华民族经济交往史上留下了重要而独特的一页,成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中的重要“一元”。

晚清至民国时期为满族经济史第四阶段。晚清,在帝国主义侵略下,满族统治阶层经济地位开始动摇。清朝政权是满族统治阶层政权,其政治经济地位极其优越,成为中国最突出的特权阶层。1840年鸦片战争以降,屡遭列强侵略,满族统治阶层对外成为帝国主义掠夺中国财富的工具,对内压榨剥削各族人民,自身经济地位的稳固性丧失。中国变成半殖民地半集权官僚制社会,散居全国各地的满族均被裹挟进去。

晚清关外满人,地处东北边陲,以驻防八旗为主。八旗体制长久保持了关外旗民特殊的社会地位和优越的经济生活条件,但这种体制对旗民长远发展所产生的负面作用随着近代政治、军事、经济形势的变化日渐凸显。在帝国主义势力影响下,关外满族经济近代化因素迅速累积,促进了社会变迁。与近代中国社会剧变相呼应,关外满族经济生活日趋艰难。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标志着满族统治经济地位的丧失。清朝灭亡后,不少地方的八旗兵丁被解散,驻防制度被取消,多数旗人家庭失去昔日由政府配发的粮饷,财产和收入极度缺乏保障,生计更加困难。旗饷及旗产制度的取消,是满族统治经济地位彻底丧失的标志。

民国初年是满族自力性民族经济的开创时期。清朝灭亡后,满族完全失去原有的生计来源,困窘至极,不得不纷纷走向自力更生的道路,其民族经济由寄生性经济开始转变为自力性经济。明初满族在士、农、工、商各个领域都留下了自己的身影,作为昔日统治民族,拥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这一时期在自力性民族经济开拓中,文化产业成为满族自力性民族经济最具特色的产业选择。

九一八事变后,中国东北大片土地沦为日本帝国主义殖民地。在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满族贵族集团的代表人物——清朝末代皇帝溥仪,被日本帝国主义扶植为伪满洲国傀儡皇帝。在日本帝国主义卵翼下的伪满洲国,是日本殖民者利用满洲傀儡政府统治东北的殖民地政权。东北的满族人民承受了长达十四年的法西斯残暴统治,过着极为悲惨的殖民地生活。

灾难深重的满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投入到波澜壮阔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中,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结束了日本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经济纲领指引下,满族土地改革顺利完成,使“耕者有其田”的民主革命任务得以实现。满族人民受帝国主义、军阀和国民党专制统治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的黑暗时代一去不复返,民族间压迫和剥削的经济关系被送入历史博物馆。在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满族人民享受到了民族平等和民族自治的权利。满族经济史由此翻开了新的一页。


[1]在中国历史上有14个少数民(部)族先后建立过26个政权:十六国中的前赵(304~329)由匈奴部族建立;成汉(306~347)由巴氐部族建立;后赵(319~351)由羯部族建立;前燕(337~370)由鲜卑部族建立;前秦(351~394)由氐部族建立;后秦(384~417)由羌部族建立;后燕(384~407)由鲜卑部族建立;西秦(385~431)由鲜卑部族建立;后凉(386~403)由氐部族建立;南凉(397~414)由鲜卑部族建立;南燕(398~410)由鲜卑部族建立;胡夏(407~431)由匈奴部族建立;北燕(407~436)由高句丽部族建立;北凉(397~439)由卢水胡部族建立;西燕(384~394)由鲜卑部族建立;北朝中的北魏(386~534)、东魏(534~550)、西魏(535~556)、北齐(550~577)和北周(557~581)均为鲜卑部族建立;辽国(907~1125)由契丹部族建立;大理国(937~1254)由白族建立;西夏(1032~1227)由党项部族建立;金国(1115~1234)由女真部族建立;元朝(1206~1368)由蒙古族建立;清朝(1616~1911)由满族建立。其中,全国性政权只有元朝和清朝两个。

[2]美籍学者黄仁宇坦言:“我们不容易找到适当的解释说明,何以满洲人人口只有百万左右,却能在公元1644年取得中国的皇位。”《中国大历史》,中华书局,2006,第158页。

[3]在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史上,主体民族与多数民族不是一个概念。“主体”若专指人口的主体部分,那么汉族始终是主体民族。如果“主体”是指统治民族,那么北魏、元和清三朝,汉族虽是人口多数民族,却不是主体民族。北魏的主体民族在民族融合前是鲜卑族,元代的主体民族是蒙古族,清代的主体民族是满族。

[4]“历史上,生产方式的发展经历了三次飞跃,目前,从世界范围看仍处于第三次飞跃当中。第一次是生产方式的产生,这个过程经历了数百万年,使人类从自然界中提升出来,形成采集渔猎生产方式;第二次是采集渔猎生产方式向农耕生产方式的转变,即农耕化;第三次是农牧业生产方式向工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即所谓工业化。生产方式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第一次飞跃历经数百万年,第二次飞跃有数千年,而第三次飞跃只有数百年的历史。”杨思远:《中国少数民族生产方式研究》,新华出版社,2013,第47页。

[5]吕思勉:《中国史》,中国华侨出版社,2010,第327页。

[6]《清世祖实录》卷一五,中华书局,2009。

[7]《明统一志》卷八十六,《女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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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恩格斯:“经济学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阶级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作为物出现。”《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44页。

[33]《金史》卷二,《太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