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生态补偿:基于全价值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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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流域生态补偿的原则及标准

(一)流域生态补偿的原则

1.污染者付费

污染者付费指的是,生态环境的污染者必须要承担控制和治理污染的费用,并且使环境达到一种被公共机构认可的社会公众“可接受的状态”。该原则由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环境委员会于1972年首次提出。我国很多环境保护法律中也确认并体现了这一原则。

2.受益者补偿

受益者补偿要求受益者应对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或受损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是一种应用于更大范围的区域或流域上下游之间的付费原则。这一原则的关键是确定生态系统服务受益者的范围。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受益范围可能是整个国家乃至世界,因此,其保护与建设的责任主要应该由国家承担;对于某一特定流域的生态补偿问题,则可以由生态系统服务的全部受益者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

3.保护者受偿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一种具有很强外部性的行为。例如,上游地区的保护行为,受益的是中下游,林业、水利部门保护水生态环境的行为,受益的是旅游等部门。生态环境的保护行为容易导致普遍的“搭便车”现象,如果不给予相应的补偿,容易导致生态系统服务供给不足。

(二)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方法

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就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受益者对受损者补偿支付金额的确定,即解决“补多少”的问题。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实现流域生态补偿的前提,也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难点(沈满洪,2015)。从已有研究来看,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常用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支付意愿法

该方法是测算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常用方法。这种方法是基于效用最大化原理,通过对假想市场的构建,利用问卷调查,获取人们对生态环境改善的最大支付意愿(Willingness to Pay,WTP)或者是对生态环境恶化的最小受偿意愿(Willingness to Accept,WTA)。其中,应用最广泛的是条件价值评估法(CVM)。CVM方法由Davis在1963年首次应用于美国的缅因州,之后被广泛应用于河流景观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休闲娱乐等领域。CVM方法的核心估值问题主要有开放式(Open-Ended,OE)、支付卡式(Payment Card,PC)和两分式(Dichotomous Choice,DC)三种。

该方法将通过问卷调查获得的流域居民的平均支付意愿与流域内有支付意愿的家庭数相乘,就得到流域的总支付意愿,即补偿标准,具体公式为:

P=WTPu×POPu      (2-6)

其中,P为流域生态补偿量,WTPu为流域居民的平均支付意愿,POPu为流域居民家庭数。

通过支付意愿法获得的支付意愿金额理论上最接近边际外部成本,但是该方法对调研问卷的设计和调研的具体实施要求比较高,如果不足够细致,其结果可能会有一定偏差。

2.机会成本法

该方法是直接市场法的一种具体方法,依据生态保护的机会成本来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来看,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主体为了流域环境不得不牺牲一些发展机会,并因此损失一定的财政税收等经济利益的机会。由放弃产业的发展所引起的最大经济效益的损失通常被称为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法的计算原理如下。为方便计算,只考虑农业中种植业的机会成本,畜牧业和工业等可用同样方法计算。假设流域生态补偿主体在区域内可种植的农作物种类为n,所种植农作物可表示为X=(x1x2x3,…,xn),各种农作物所对应的种植比例为P=(p1p2p3,…,pn),各种农作物的单位面积的收入为I=(i1i2i3,…,in),各单位面积的成本为C=(c1c2c3,…,cn)。

单位面积的补偿比例是:

b=XI-C)      (2-7)

总的补偿标准是:

E=APb      (2-8)

其中,A是总有效面积,b是单位面积补偿比例。

利用机会成本法计算出来的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往往高于补偿主体的支付意愿,或是超过补偿主体的支付能力,而且,直接地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损失完全计算在受益方的做法也有失公平,因为流域生态保护区的保护行为也会创造一定的生态环境及效益(李怀恩等,2009)。

3.收入损失法

收入损失法是通过计算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直接投入成本和间接损失,来对收入的总损失进行估算,进而确定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一种方法。用公式表示就是:

TC=DC+IC

DC=DC1+DC2+DC3+…+DCn      (2-9)

IC=TIC+GIC

其中,TC为总成本,DC为直接成本,IC为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污染防治直接成本(包括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投入、农村污水处理投入以及生活垃圾处理投入等)、林业建设直接成本、退耕还林直接成本等。间接成本包括退耕损失的机会成本(TIC),以及因工业限制而损失的机会成本(GIC)。

收入损失法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引起的各种损失考虑在内,简单直观。但是对间接成本的估算困难较大,因此其结果通常会存在偏差。

4.水资源价值法

水资源价值法就是利用重置费用法、现行市价法、替代法以及收益现值法等资产评估方法将水资源的价值货币化。水资源价值法是基于这样一个判断,即水质和水量共同构成水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因此可以根据所提供的水资源的水质和水量情况决定是由流域下游对上游进行保护补偿还是上游对下游进行污染赔偿,从而激励上游的生态保护行为,促进上下游间的和谐健康发展。如规定供水区的水质为Ⅲ类或Ⅳ类时,受水区和水源地之间不需要补偿;水质优于Ⅲ类,由受水区向水源地补偿;水质劣于Ⅴ类,水源地向受水区赔偿。

其具体计算公式为:

E=Q×P×γ      (2-10)

其中,E为流域生态补偿金额,Q为水量,P为水资源价格,γ为判定系数。当水质优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时,γ=1;当水质劣于Ⅴ类时,γ=-1;其他情况下,γ=0。

水资源价值法将水质和水量结合起来进行判断,简化了研究目标,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满足上游对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但在计算过程中,具体参数的取值对结果的影响比较大,因此需要结合流域当地的实际情况慎重选择(李怀恩等,2009;魏楚、沈满洪,2011)。

5.土地利用类型计算法

按照土地利用的6种基本类型,即森林、草地、农田、湿地、河流或湖泊以及荒漠,利用谢高地等(2003)计算的生态系统单位面积价值当量,计算某一流域所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总价值,以此作为流域生态补偿的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E=∑(AiVi)      (2-11)

其中,E为所研究流域生态系统服务的总价值;Ai为第i种土地利用类型面积,i=1,2,3,4,5,6;Vi是第i种土地利用类型所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系数(刘桂环等,2011)。

以上几种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方法各有特点,有其不同的适用条件。在流域上下游间经济发展差距不大且用水纠纷较多的区域,可以优先选择基于水质、水量的水资源价值法核算生态补偿标准;在流域上下游间经济发展差距较大的区域,可以利用机会成本法核算生态补偿标准。支付意愿法能够充分考虑到流域居民的补偿意愿,因此其结果的适用性较高。随着该评估方法的逐步完善,该方法在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测算领域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