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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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证明领域,证明责任公认是最难的研究题目。至今,包括证明责任的概念、性质以及证明责任分配等有关证明责任基本理论在民事诉讼法学界远未形成共识,更何况要挑战横跨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两大领域的不当得利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因此,出于爱护学生的考虑,对于德中的选题,开始我并未同意,并建议他降低难度,减少写作风险,以便顺利毕业,毕竟德中的求学经历太过不易。然而,德中并没有被我说服,反倒是他不屈不挠的坚持最终感动了我,让我选择了妥协,同意了他的选题。

就不当得利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而言,尽管仍存在完善法律的立法论空间,但研究重点应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裁判,侧重于体系化的解释论。这一研究方法运用对论者提出的要求颇高:不仅应掌握民事诉讼法学有关证明责任的基本原理,而且还要对民事实体法关于不当得利的立法与研究成果有全方位的了解,并需全面查找具有代表性的典型裁判。同时,在信赖实定法秩序的前提下,既要对现行立法进行解释,又要把它运用于司法裁判,从而得出令人信服的体系化结论。总而言之,研究不当得利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需要做到程序与实体交错、理论与实践融合,才能达到博士论文的基本要求。

如我所料,论文写作过程充满艰辛,仅论文大纲就几易其稿,中间还有过已写就近十万字又推倒重来的痛苦经历,但德中要强、坚韧、能吃苦的个性再一次发挥了巨大的能动作用。我至今还清晰记得当时要求重写的时刻,德中没有半句辩解,痛快答应的场景。如今想来,恐怕今后我都很难再遇到这样的学生,当然,也促使我检讨对于学生是否要求过于严苛了。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近一年的艰苦写作,德中博士论文如期完成,不仅顺利通过了匿名评审与论文答辩,还获得了较高的评价。

近年来,对于证明责任分配的研究,越来越多的民事诉讼法学者已从有关概念论争等基础理论的探讨转换至对具体的实体法律制度证明责任分配的个性化研究,并受到了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德中早在2012年的选题无形中契合了民事诉讼法学界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研究转型,德中选题的前瞻性由此可见一斑。在博士论文中,德中尝试运用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构建不当得利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法则,并提出如下核心观点:一是民法的立法论层面有必要把不当得利类型化,但是类型化并不影响其证明责任分配;二是对不当得利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应过分强调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而应把重点放在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提供证据责任。前者在证明程序起点和终点发挥规范意义上的作用,而后者在证明过程发挥证明作用,更有利于充实证据方法;三是不当得利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上仍应依托于实体法有关不当得利的基础性规范,并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根据。毕竟,“无法律上原因”是不当得利之所以成为法定之债的法理或者归责事由。如果把这个要件的内容交给对方证明,就破坏了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完整性。不仅如此,还破坏了整个民法的权利体系构造。因为,债的产生有法律上的原因在民法上有一个庞大的体系,从而决定了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之债是边缘化的债。尽管如此,作者还指出,在诉讼过程中还需要法官做法解释学的分析、整理争点、行使释明权等,从而从制度上加以保障。毫无疑问,上述观点对以往相关学术研究成果有所发展,并拓展了证明责任分配的研究视域。在其博士论文通过之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了法律要件分类说。该条将成为不当得利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准则、法律解释的基础。当然,限于当时资料的有限性等诸多原因,博士论文在论证方法与学术观点上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因此,博士毕业后,德中并未急于出版,而是以博士论文为起点,进一步深化证明责任分配方面的研究,并几经修改得以成书。

值此《不当得利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研究》付梓之际,作为德中的导师,我感到由衷的高兴。五年前,德中撰写博士论文的情形仍历历在目,从选择题目、厘定提纲、撰写初稿、修改成稿,至提交匿名评审,参加答辩,德中付出的辛苦有目共睹。博士论文的出版是对德中多年付出的回报。也希望德中再接再厉,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更好的成绩。

是为序。

熊跃敏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