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终落,罪责刑相适应
S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肖利用的是自己的职业和身份,以及被害单位怕被不实报道损害自己形象的心理,而非“职务上的便利”;被害单位被迫拿出钱财,目的是避免对自己不利的新闻报道,也不符合受贿中“为他人谋利益”的通常含义。因此,王肖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只是,因其职业的特殊性,他的敲诈更易得逞。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肖敲诈勒索63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收到这个判决结果,检察官认为,判决理由难以令人信服,7年的量刑更是远远没有达到罚当其罪的标准。
首先,检察官认为,所谓记者的职务便利早已有明确界定。1997年《中央宣传部、广电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表明,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也就是说,该规定已经明确把王肖这样的要挟行为界定为“利用职务之便”。
其次,法院认为王肖不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受贿罪,明显是偏狭地理解了法条。索贿的行为即使不为他人谋取利益,也依法构成受贿罪。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重申,索取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S区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以王肖案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经过几个月的审理,H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变了一审判决对案件的定性。
法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国有媒体舆论监督权具体体现在王肖作为一个记者的采访调查、发表批评报道的权力上,是一种典型的公共权力。因此,王肖通过要挟手段的敛财行为,明显利用了职务便利,被侵犯的客体除被害单位的财产权外,还有他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此外,“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是索贿型受贿成立的必备要件。索贿的行为即使不为他人谋取利益,也依法构成受贿罪。何况王肖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的行为与非法收受财物相比,情节更为恶劣。
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王肖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全部犯罪所得。
由此,耗时长达数年,一波三折,在社会各界引起巨大反响的王肖受贿案终于落下帷幕。
最终,法律的刚性确定了新闻监督权是公权力的一种,记者是行使这一权力的执行者,也就是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
胆敢利用新闻监督权去强索硬要的犯罪行为以职务犯罪来重惩,无疑向近年来问题不断的新闻界敲响了警钟。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观察
一、王肖案的借鉴意义: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
最终,王肖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可仍然有舆论认为,该案只是挖出了王肖的部分犯罪行为,实际上,王肖仍然是一名“狱中富豪”。
承办检察官认为:“办理该案只是揭开了王肖所作所为的冰山一角,因为取证调查困难,很多单位害怕自己的短处被再次曝光,不愿配合,许多涉案事实难以指控。因此,只没收了王肖三笔受贿的犯罪所得,可以说是留下了遗憾。”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对记者的监管或制约不能落在事后,而要放在事前、事中,否则对他们的查处在取证上十分困难,但危害、影响甚至收益却已形成。
类似的遗憾还有很多。比如,《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记者站从事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那么,Z报记者站究竟怎样处理,主管部门应当拿出怎样的雷霆手段?
对于认定王肖所犯罪名的争论,承办检察官认为:“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王肖的罪名之争一方面意味着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新闻立法体系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试图通过司法实践对记者职业、身份以及其职权性质进行法律定位,由此产生了种种的观念冲突;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司法机关对受贿罪的适用所作的新的尝试与解释,以此来进一步界定该罪名适用的范围。”
当然,撇开这些技术层面的论争不说,对王肖案的关注实际上也反映了司法界对记者行业不正之风苛责程度的不一。
虽然,王肖一案是以职务犯罪来定的,但今后出现类似情况,仍有可能出现争议。
在王肖案二审判决下达后,某法律杂志就有人撰文支持一审法院对该案的定性,认为王肖的行为应以敲诈勒索罪定性。同意此观点的大有人在。
由此可以看出,在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王肖的判例或许会有较大的借鉴意义,但恐怕并不会具有一锤定音的效力,关于“记者受贿,该当何罪”的争论,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恐怕都不得不继续讨论下去,直到出台完善、明确的新闻立法或是司法解释才能告终。
承办检察官认为,“在我国新闻立法尚未完善的情况下,这种明确的方式虽然还不够‘名正言顺’,但至少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新闻立法在刑事责任范围内的缺失。这对我国新闻媒体行业的规范与整顿来说是一支强心剂,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到刑事责任,新闻媒体行业责任体系的不断完善,是法治社会下该行业谋求自我约束与自我发展的必由之路”。
这种影响甚至会扩大到对记者犯罪的进一步深究。王肖从报社的创收大户、摇钱树沦落为阶下囚,难道报社就不该承担责任?王肖的判例显然能对媒体单位敲山震虎,继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能对类似的单位纵容犯罪、包庇犯罪作一个明确的定论,方便在司法实践中去有效运用。
承办检察官说,综观王肖案,其所在单位、主管机关甚至被害单位都有责任,“王肖所在单位的纵容和主管机关的监管不力是助长行业不正之风的现实背景。数年来,Z报对王肖的行径不可能不知情,早在公安机关刚开始彻查此案时,该报还出具证明,将王肖的行为揽在了单位名下。在侦查活动初期,该报更是频频出手袒护,干涉公安机关办案。此外,还明目张胆与王肖签订广告业务承包合同,公然违反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的相关规定,许可记者从事广告业务。其中最为深刻的内在原因,还是为了攫取经济利益”。
王肖坐镇一方,为报社带来的是丰厚的利益回报,接连不断的广告业务,使王肖成为报社名副其实的摇钱树,报社有钱赚,自然对王肖的种种劣迹不闻不问。我国新闻立法的缺位,也加大了中央、地方两级主管机关的监管难度,给了王肖可乘之机,最终造成了他在Z省的“天马行空”。
而被害单位的忍让、屈从也是王肖犯罪屡试不爽的现实土壤。王肖的记者身份使他们投鼠忌器,生怕惹火烧身。当然,个别单位本身就不干净,面对这个别有用心的“正气代言人”时,自然矮了半截。
净化媒体行业的风气,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首先,新闻媒体的主管机关早就作了明确规定:记者业务与广告业务严格分离,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遗憾的是,从王肖一案来看,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执行得并不严格。因此,主管机关对已有的规章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其次,拓宽被害单位向有关部门的检举渠道,使媒体能在对社会进行舆论监督的同时,更充分地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使得新闻监督职能不至于过分集中在别有用心者之手。
再次,很多被害单位被记者勒索后不敢声张,主要是因为有把柄被人捏在手中,一旦宣扬出去,可能对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害,而这些把柄对新闻单位来讲,也确是诱人的“猎物”。媒体一方面要鞭挞丑恶,另一方面又要抵制诱惑,确实面对两难。在记者犯罪在先的情况下,应赋予被害单位一定程度上的“舆论豁免权”,在该单位所存在的问题没有关涉国计民生等重大事项时,可暂时不予报道、揭露,这样才能使被害单位勇于指证犯罪,便于司法机关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待事后再对确有问题的单位进行曝光。
其实,记者腐败的危害后果并不亚于贪官、昏官,因此是否可以对记者这个特殊行业实施财产申报制度?欲正人者先正己。
二、王肖案拷问政策、管理与良知
新闻媒体应置于国家强有力的支持、管辖、监督之下,以维护传媒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推行强有力的、健康、科学、规范的新闻伦理体系和法制体系,通过系统化、可执行的约束与自我约束的双重机制,捍卫新闻媒体的纯洁度和公权力。
长期研究我国新闻媒体发展的专家表示,王肖一案的判决,对长期处在亚健康状态的中国新闻媒体管理体制而言,是一声沉重的警钟。在长期不规范的市场运作下暴露的媒体弊端,终因一个大报记者的肆意横行而昭示天下。本案中,作为罪犯头衔的“记者站站长、新闻中心主任、知名记者”三个身份,仿佛三道锐利的聚光,炙热地考问着政策、管理,以及媒体和记者的良知。
中国新闻媒体的真实生存状况如何?其道德困境何在?通过王肖一案,可以得到一个明确的思考脉络。而在这些思考之中,最为核心的议题是:当下中国媒体的生存机制有严重缺陷。
一般而言,中国媒体是通过政府许可、资助和设立的事业单位,20世纪90年代以来,媒体市场化及其改革治理的路径逐渐变为:许可、支持,不资助。于是,媒体开始进入市场,走经营化路线。中国十多年的传媒变革,在市场化类型上形成了三种样式的媒体。第一种是仍然在“国办”体制内的少数由国家拨款的核心媒体,如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他们有权、有钱、有市场平台、有辐射力,生存自然是不成问题;第二种是“国办”体制内外因素兼有的媒体,如王肖案中的Z报属于某事业单位领导,却从国家和政府组织那里得不到什么钱,于是,只得尴尬地扛着国字头的招牌,去走市场经营的路子;第三种是“国办”体制外的媒体,如地方性晚报、都市报,以及绝大多数商业背景的媒体,索性完全自主生存,按照市场规律经营。
所以总体来看,中国媒体作为一个整体,其“外部性”界限非常模糊,自我认同混乱,自身缺乏明确的定位,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价值观念的异化。
而从法治角度综合来看,出问题最多的往往是第二种媒体。它们脚踩两条船,一边挥舞行政宰制的权力,一边寻求市场化的生存。如果经营得法,还能维持市场的景气;而一旦效益滑坡,心态的失衡必然会使它们寻求权力寻租的可能。
对一般媒体而言,它们权力寻租的唯一本钱就是手中的新闻监督权。但是,对拥有金字招牌的某些“官方”媒体而言,它们还有另一张牌:行政资源。于是,一种更为异化的寻租模式诞生了:拿行政资源去放大新闻监督权,拿新闻监督权去换取市场回报,可以把这个模式称为“媒介双重寻租”。
在媒介寻租的现象中,无疑,王肖案只是极端的个例。但是,之所以可以成为典型,原因就在于它集中地体现了“媒介双重寻租”的特性。
而在王肖案之外的那些许许多多的同类案件中,类似于此的违规、悖理和犯罪实例还有许多,其数量之大、危害之深,一般公众甚至习以为常,如此奇观,实在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当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公信力、口碑、形象每况愈下时,当全社会流传“防火防盗防记者”的民谚时,我们早该意识到它背后的深层背景、深层原因和巨大社会危机。
媒介寻租来自市场生存的压力,但是我们不能把板子打在市场化上。媒体业的所谓市场化,是一种以市场为社会基轴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当整个中国走向现代化时,市场化也不可避免——因为现代化的经济本体就是市场化。与此同时,媒体的市场化也就不可避免。市场是无辜的,有罪的是:没有健全的制度、没有约束的权力和没有规范的伦理。
数不胜数的各类王肖案的发生、发展,大都是因为在媒体宏观生态上缺乏一个健全的制度。宏观机制出了问题,反映在中观上,媒体就没有科学、清晰和健康的自我认同,其理念就必然会堕落,其内部管理必然会一团混乱。最后,反映在微观上,就必然导致记者个人行为不规范,违反职业伦理的情况时有发生。
王肖案中,我们清晰地看到,错乱的宏观机制可以导致诸多媒体市场化管理思想的歧误。通过深入思考,我们大都可以看出,不少媒体在各地搞分支机构不纯粹是为了采访、搜集信息,而是拿新闻监督权去市场上进行交换。所以,王肖既有每月8000字的批评报道指标,又有每年40万元的广告任务,当然,他也有报社所开的巨额提成回报。甚至,王肖可以将公私账户合二为一。王肖说“记者站的钱就是我的钱”,这就是单位为了市场利益最大化对他的纵容。撇开当事人的敲诈勒索行为及道德品质的堕落不说,传媒单位制度的败坏对个人的诱导也是关键因素:王肖在法庭上供认,给报社拉到的单笔广告超过一定数额,就可以拿到45%的提成,以某公司300万元的广告为例,如果能够谈成,王肖个人就可以拿到135万元!这也就不难理解,王肖为什么会以批评报道相要挟,与S公司签订所谓广告合同了。
在一个不良的宏观和中观制度框架下,新闻单位就可能负有教唆犯罪的责任。王肖既要完成广告任务,又要完成批评报道,个人和集体账户又能共用。事发后,单位又百般为其开脱,甚至不惜行公文以“澄清”犯罪事实。从逻辑上可以推断,单位管理制度和管理思想的不良,的确提供了便于酝酿犯罪的土壤,它难免要承担错误默许、错误引导的责任。
最后,我们不可避免要谈及新闻记者个人职业道德的沦丧。王肖案中所体现的,是一个知名媒体的知名记者的肆无忌惮,以及法律意识、良知、敬畏的失之殆尽。但是,我们同样要提及,在王肖之外,或许还有千百个类似的记者、编辑,至今还在走着一条同样危险的道路。
经济学告诉我们,市场化从来不会自动地带来机会均等和社会公正,必须着眼于制度设计。英国经济学家威廉·基根在《资本主义的幽灵》中指出:“如果人们的生活听任自由市场的异想天开,资本主义倒真是一个危险的幽灵。”显然,只有明智的规章制度能够限制市场过分的损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传媒的管理不可谓不严格,规章制度不可谓不详细,但是,重要的不是高头讲章,不是文件汇编的虚有其表,而是真抓实干,赏罚分明,惩一儆百,建立并且切实维护一个属于新闻业法制化管理体系的健全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关键之处在于,应对媒体的市场化与一般经济体的市场化有所区分。放眼世界,几乎所有的文明社会都把新闻媒体视为社会公器,它代表着全社会的最高利益,是公权力的捍卫者和监督者,而不是满足一己私利或者是单位、阶层、部门私利的私器。只有这样,新闻媒体才可能在市场化的大潮中不被利益的乌云所遮蔽,不被私欲的利刃所抹杀。与此同时,新闻监督权在中国才能真正服务于公共领域。
三、如何禁绝记者“敲竹杠”的乱象?
研究媒体职业道德的专家认为,记者“敲竹杠”,不是现在才有。20世纪一二十年代就开始有一些小报记者凭借“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舆论工具,以吃、拿、卡、要的营生方式混迹于行伍之中。但就问题的严重性而言,今日“有偿新闻”问题却尤为突出与普遍。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媒体走向市场的步子加快,形形色色的记者“敲竹杠”现象愈演愈烈,有关部门对有偿新闻治理的重视程度也不断加大,早在1994年“北京长城机电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中,记者蔡原江、孙树兴为谋取私利,对非法集资进行虚假宣传,就曾被绳之以法。此后,记者因参与合谋、借助媒体舆论而故意损害商品信誉,或者直接利用批评曝光、“编发内参”等手段大肆索要钱物而违法犯罪的行为每年都有发生,时有耳闻。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哲学家马克斯·韦伯曾经说过:“任何一种职业都具有一种神圣的道义力量。一个人必须承担自己的职责和这一职责所内含的道德承诺。”对此,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没有一种职业,它仅仅凭借自身的技巧或技能,先天地就具有不证自明的社会价值。职业价值能否实现,更取决于职业的理性与道义的因素。
西方新闻职业伦理信条一再强调:新闻事业的最大成功是必使上苍与人间有所敬畏,它独立不挠,傲慢、权势、金钱均不能使其动摇。有偿新闻泛滥,首先就是对职业这种“敬畏之心”的丧失,新闻只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当纯粹为了谋生来从事新闻工作,很难保证从业的底线不会一降再降。
而当下从业的记者在罔顾职业良知时,恐怕忘了,自身的价值究竟是从何而来的?
如果媒体不是稀缺资源,社会不青睐于它,如果记者没有一些根源于政治因素的特权,如果所有的社会主体都有公平的条件接近与使用媒介,如果市场经济行为都能按法治原则进行,即使记者的道德境界不够高尚,他仍然只是一个职业的信息收集者与发布者,他谋生的手段就失去了蜕变的外界条件。
记者本来只有根源于宪法的批评与报道的权利,他没有像政府部门那样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权力。但是,在一些不守法经营的企业面前,在一些违规违法的国家公务人员面前,这种权利却通过“无处不在的眼睛”异化为“权力”,它以“公权”的名义取代了本该由政府监管部门担当的角色,政府的缺位和媒体的越位出现高度的合拍,媒体名正言顺地支配和驾驭了这些不法的经营者和违法违纪的公务人员。为了潜在的更大的不法利益,被批评者总是愿意以钱财交易来化解焦点事件和紧张关系。
杜绝记者“敲竹杠”,仅有道德手段的推动不可能彻底解决问题,因为如果道德意识没有真正获得足够的市场时,越是强调这种手段,在客观结果上这种治理方式就越有可能成为某些记者安全地从事权钱交易的烟幕弹。
就宏观的治理措施而言,要对有偿新闻釜底抽薪,必须考虑最大限度地弱化媒体所承担的对所谓先进典型,尤其企业典型的无偿宣传功能,使所有的市场经营主体在稀缺的媒体资源面前享有公平的使用机会,见诸媒体的一切宣传性内容必须付费,并在管理机构和媒体双重登记。
在微观的媒体机构日常管理上,对于来自社会的任何投诉线索,都应该制定预防交易可能产生的具体措施。比如,投诉人必须以明确的身份向媒体机构登记信息;又如,对待每起投诉线索经手记者都要有最后处理的明确交代,发稿或撤稿必须有被投诉方的意见等,减少记者与被批评者“合谋”的可能性。另外,对记者行业准入门槛要提高,对记者职业素养的有效培训更应常抓不懈。只有这样,记者才能彻底没有资本“敲竹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