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年11月14日 民函 〔2007〕 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局), 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来, 有关部门陆续向我部通报, 有不法分子使用伪造境外身份证件和单身证明在内地骗取婚姻登记, 或者利用同一境外身份证件和单身证明在内地多次办理结婚登记, 甚至出现专门伪造境外证件和单身证明、通过骗取婚姻登记牟取利益的犯罪团体。为维护婚姻登记工作的严肃性, 预防和打击境外当事人骗婚、重婚等不法行为, 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切实维护婚姻登记秩序
婚姻登记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保障。预防和打击骗婚、重婚等违法犯罪活动是维护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严肃性、维护内地与境外婚姻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是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各地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国家形象、保护人民利益的高度, 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切实维护婚姻登记秩序。
二、加强指导, 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
各地要选用政治觉悟高、业务素养好的优秀人才从事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工作。要加强对婚姻登记员的培训、考核和指导力度, 提高婚姻登记员业务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婚姻登记员应为行政编制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婚姻登记机关编制不足的, 应当主动向当地编制部门报告, 讲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争取配足编制。
三、积极推进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化, 预防骗婚、重婚
各地要加快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保证登记质量, 防止骗婚、重婚现象发生。要充分利用民政部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联网优势, 同时积极争取与当地公安部门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防止当事人在不同地区多次登记或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登记。
四、严格登记程序, 加强审查、询问和告知等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强对境外证件、证明材料的辨认和审查,认真比对当事人和身份证件上的照片, 比对港、澳居民单身证明中公证人签名与印发的公证人签名式样, 审查单身证明的格式和用语。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询问, 发现有疑点的, 要进一步询问或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 提醒当事人谨防上当受骗。要向当事人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并告知其骗婚、重婚的法律后果, 引导涉台婚姻登记当事人登记前阅读民政部编印的《两岸婚姻政策指南》。
五、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建立可疑信息报告制度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证件、证明材料有疑问的, 应暂缓办理登记, 先作进一步核实。对香港居民所持单身证明有疑问的,可以向中国法律服务 (香港) 有限公司核实 (联系人: 钱蓓、张芝; 咨询电话: 00852-28279700; 传真: 00852-25281771; MSN:china_ legal@hotmail. com) ; 对台湾居民所持单身证明有疑问的,可以向省级公证协会核查当事人单身证明副本。确认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为伪造的, 或者当事人承认是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办理程序。婚姻登记机关发现有团伙组织人员办理涉台婚姻登记的, 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台办, 并建议其协调有关部门侦查、处理; 发生内地一方以假身份结婚, 台湾居民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 应当向当地台办报告, 建议其协调地方法院妥善处理。发现有团伙组织人员办理涉外、涉港澳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等非正常情况的, 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情况。
六、启用新式香港居民申请结婚声明书格式
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 (香港) 有限公司和我部商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式香港居民申请结婚声明书格式。新式香港居民申请结婚声明书后附香港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正本等材料。新式香港居民申请结婚声明书正、副本分别加贴防伪标识, 该标识压声明书左下角“转递专用章”边线。各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涉港婚姻登记时要认真审查, 自2008年1月1日后香港出具的委托公证声明书应当为新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