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进口商品未贴中文标签不适用“假一赔十”规定
——田某诉四川广安思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艾威尔顿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 川16民终1624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 (上诉人): 田某
被告 (被上诉人): 四川广安思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思源酒店)、四川艾威尔顿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艾威尔顿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田某在被告思源酒店处购买Jean Andre LAFITTE (中文名: 让安德烈拉菲) 红酒119400元。后原告田某向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实名举报相关产品未贴中文标签, 经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验, 产品实际经营者为被告艾威尔顿公司, 其拥有产品进货票据、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供货商资质等材料。
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 当事人销售的葡萄酒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证书等证明, 能够提供相对应的中文标签, 只是在销售时候未粘贴在酒瓶上, 但不影响食品安全, 可以认定为标签瑕疵。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责令四川艾威尔顿商贸有限公司改正,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原告田某不服该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审查认为该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标签瑕疵认定的要素。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 1. 撤销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 (广) 食药监食罚 ( 2017) 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责令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焦点】
进口产品未贴中文标签是否适用“假一赔十”的规定。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赋予消费者十倍价款的求偿权, 这一惩罚性赔偿制度, 其目的是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其前提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对“食品安全”术语含义规定为“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无害,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因此,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系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问题。
具体到本案, 涉案产品的经营者提供了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卫生证书、中文标签等证据, 证明涉案产品在进口时经过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并准许进口。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涉案商品虽存在未粘贴中文标签不当情形, 但无证据证明商品本身“有毒、有害”,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不予支持。同时, 涉案产品虽然未加贴中文标签, 但该行为并不影响食品安全, 不足以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据此判决:
一、思源酒店公司返还田某货款119400元;
二、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债务, 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6621 元, 由田某负担15000元, 由思源酒店公司负担1621元。
原告田某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要求被上诉人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十倍赔偿金是针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案中涉案产品的经营者提供了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卫生证书、中文标签等证据, 证明涉案产品在进口时经过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并准许进口。而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故不能认定涉案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同时, 涉案产品虽然未加贴中文标签, 但该行为并不影响食品安全, 不足以构成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故亦不能适用关于十倍赔偿金的规定。另外, 一审法院虽然认定思源酒店公司退还田某货款的同时亦认定田某应退还相应的货物, 若不能全部退还, 则按照对等价款折抵货款, 但其判决主文部分遗漏此判项, 本院对此予以纠正。为此,判决:
一、维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2017) 川1602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四川广安思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田某货款119400元” 、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上诉人田某退还被上诉人广安思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Jean Andre LAFITTE (中文名: 让安德烈拉菲) 红酒30瓶, 若不能全部退还, 则按照红酒对应价款充抵货款。
【法官后语】
“民以食为天”,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多发的食品安全案件也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指示应认真贯彻落实, 党的十九大报告也专门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故此, 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案件时应高度谨慎, 注意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本案为消费者以进口产品未粘贴中文标签从而主张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要求“假一赔十”, 这既涉及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解读与适用, 也关涉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同时, 还与“职业打假”这一特殊群体相关, 因此, 该案的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意义。
本案的判决结果追求积极的法律效果与正面的社会影响。法律层面有两种效用, 一方面均衡了法益。在法律适用上对商品销售者的权益进行了合法保障, 不片面扩大商品销售者的责任。另一方面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因买卖标的未粘贴中文标签而给消费者造成的一定误解, 最终以当事人之间退货退款的方式解决纠纷,从而定分止争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 该案也有良好的社会效果。首先, 通过这次审理, 相关标识不规范的产品已经下架整改, 避免了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 规范了市场秩序, 促进了食品安全标准的适用。其次, 原告买假并举报、起诉, 涉嫌“职业打假”, 通过该案的审理,阻止了职业打假人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来牟利的企图, 教育了人民群众理性维权、合理交易, 以促进商业交易秩序的良性运行。最后, 通过该案的审理、宣传, 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精神传达至当事人、旁听群众及相关社群中, 提升了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
编写人: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