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理论与实务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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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担保关系是社会经济交往中一种非常特殊的交易形态也是一种极为特殊的法律关系在债权人和第三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关系中合同双方不存在对等的交换关系不存在以义务交换为基本交易形态不存在以义务交换达到各取所需目的为基本逻辑建立起来的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合同伦理关系所以担保人在实践中承担担保责任时多少都会抱有迫于无奈逼不得已的心态即使在成立担保关系时担保人出于个人利益和目的愉快地签署担保合同但是在承担担保责任时时过境迁良好的初心大都会异化为代人受过”,使得担保人总会想方设法摆脱担保责任所以担保关系的纠纷率远高于其他法律关系类型有鉴于此在理论上规范上以及司法实践上都有必要对担保法律制度进行讨论

一、担保法律关系的基本认识

在进入本书正文之前先来谈一下我们对担保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认识我们认为担保法律关系是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类型中最复杂最不正常也是最奇特的法律关系类型归结到立法和司法层面担保法的立法和司法就成为整个民事法律领域中最为纠结和最难取舍的法律领域在长期的教学和律师公证执业实践中我们就担保法律关系形成了以下三个基本的认识

担保关系是最为复杂的一种法律关系类型

首先担保法律关系涉及人数众多债权人保证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债务人保证人质押人留置物所有人总体而言在一个担保法律关系中债权人担保权人)、债务人第三担保人构成一个三角社会关系通常来讲无论是数学政治学三角关系都是最为稳固的关系而在担保关系这一三角关系中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关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的从属性法律关系但这种从属性又处于相对状态担保人可以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而反之则不成立同时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却不能成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阻碍故债权和担保关系所组成的只能是一种不完全的三角关系从而导致其并不具备通常意义上的稳定性其次担保关系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一方面表现在数量上一个担保关系中可能包含一个或数个主债权关系最高额担保),一个或数个保证合同关系第三人保证),以及一个或数个抵质押合同关系可能为债务人担保也可能是第三人担保);另一方面表现在质量上债权关系保证关系是债权性质的法律关系而抵质押合同关系却又是物权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异常复杂的大担保法律关系再次担保法律关系中主体的身份十分复杂债权人同时也是保证债权人担保物权人债务人可能同时也是抵质押人第三人既可以是保证人也可以是抵押人在讨论债权的有效性保证的有效性时势必顾忌主体的其他身份和法律关系难以取舍最后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也不相同虽然担保关系原则上从属于主债权关系但实际上担保关系又有其相对独立性从保证到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最后到独立保函独立性呈逐级增强趋势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关系独立性的程度和具体表现又会随着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的特殊约定和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情境而经常处于变化之中很难加以识别所以我们认为担保关系是所有民事法律关系当中最为复杂的一种法律关系类型

担保关系是最不正常的一种交易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担保法及担保法律关系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融通资金盘活资产使得原本无法开展的交易关系得以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论及担保关系本身我们认为担保关系是一种最不正常的交易关系首先担保关系是一种无偿法律关系不同于合同法领域内的财货转移财货使用以及提供劳务三大发生对等交换关系的基本合同类型这使得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民事法律有关交易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担保关系多少显得有些苍白和底气不足例如无权处分人债权人在未经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的转质导致转质权人善意取得质权的情形就很难从支付对价和有偿的角度解释转质权人对质权的善意取得而从物之支配秩序和占有推定的角度又很难解释无过错出质人为什么必须接受转质权人取得质权的法律后果其次担保关系是一种单务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没有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但这种单务合同关系又和典型意义上的无偿借用保管赠与等法律关系不同后者的义务人都可以在履行义务之前任意解除合同关系反观担保关系中的合同类型除质权合同尚有争议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外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都是诺成性合同导致很难从义务设置和履行的公平性上解释和处理担保关系最后因为担保关系的无偿和单务性在第三人提供担保场合在结果上担保人都是代他人受过”。这就导致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为了其他目的在心态上往往是高高兴兴义无反顾但是在债权人实现担保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又是不情不愿最为重要的是担保人在通常情况下又不能以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即提供担保的初衷是否达成对抗债权人凡此种种使得担保关系成为一种所有法律关系中纠纷率最高的法律关系类型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是甲银行向乙公司发放贷款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后甲银行发现丙公司不办理抵押登记遂诉至法院在法庭上丙公司陈述不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因是乙不向丙公司提供约定的反担保所以其无义务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的境遇在普通的社会心理上却又值得同情

担保法是一项最奇特的民事法律制度

除担保关系的特殊性外我们认为担保法也是最为奇特的民事法律制度这一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担保法的实质性规范分布范围极为广泛实践中几乎所有类型的经济活动都有信用增加盘活资产等需求因此几乎所有和经济有关的法律制度都包含有关担保的规定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票据法专利法证券法等都包含担保的法律规定其次担保法横跨物权债权两个法律领域在担保法律制度中物权担保须依据担保法担保合同须依据合同法很多问题无法分清是应当从物权法对世公示支配排他推定优先善意取得等角度进行解释还是应当从债权合同的意思自治责任自负无过错归责的角度加以解决无法在保护物之支配秩序和保护当事人权利自决之间进行取舍例如第三担保人之间是否可以追偿的问题即是至今尚无定论的难题最后担保法的具体适用往往须迁就其所担保的具体债权关系类型例如海商法中有关留置权的规定是应当作为物权法留置权规定的特别法还是应用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关系在实践中争议就非常大这一问题的实质原因即是海商法规范的法律关系是否相对于物权法规范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是否值得为确保提单的流通性而牺牲物权法中的留置规定在海商法领域内的一般适用性

二、担保法中的第一性原理——“责任自负”

如果说担保法中有什么一以贯之的原则或原理当属责任自负”,我们将之看作担保法立法司法的第一性原理担保法在规范和解决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担保责任这两个核心问题的立法和司法过程中都是在以责任自负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正当性依据在终极意义上承担着塑造责任自负的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的价值和功能很多人认为担保法的理论过于复杂玄奥实务过于多样和冲突但如果从责任自负出发以之为分析和处理问题的底层逻辑那么很多问题和困难就会迎刃而解国人常说中庸之道即中不偏庸不易指的是无论人生多么复杂多样守住本心不偏不倚,“责任自负即是一个让我们在担保关系的立法司法实践中不偏不倚的基本立场

在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保权无效的场合下当事人须以自己在无效事项上的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我们能看到在政府机关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关系中保证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效力规范而无效而司法机关给出的解决方案即是从法律存有明确规定推定债权人保证人均有过错所以债权人保证人须一起各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的损失这里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发生了两个变化第一从原本应当承担担保合同约定的全部担保责任变为二分之一第二政府机关的担保责任从原来保证合同中约定的连带责任即第一序位责任主体变成补充清偿主体债权人失去了直接要求政府机关承担责任的权利其拥有的保证债权发生了减等情形其间债权人承担上述两项不利法律后果的原因是其在知晓政府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情况下缔结保证合同其应当责任自负”。在担保合同和担保权有效的场合下当事人须就自己在担保合同中承诺的条件和范围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成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正当性理据其中包含的是从意思自治责任自负的基本逻辑关系在实践中担保关系中的意思自治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一份函件也可能是一封电子邮件所以寻找解释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就成为人民法院在对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担保人应否以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担保责任作出判断之前必须完成的首要工作例如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法定代表人在合同签章处签字但并未特别注明其身份为保证人”,而借款合同一开始又未能注明法定代表人系合同当事人之一此时对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审查实际上即是在按照责任自负的逻辑审核其是否作为单独的有别于借款人公司的保证人作出了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从而以责任自负为理据满足法律的正当性要求

实践中人民法院也用司法裁判诠释了责任自负这一担保法的第一性原理在湖南高院审理的刘某某与梁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债务人在借条上的加签行为使得原本没有还款期限和无利息的借款合同关系变更为有还款期限和利息的借款关系就此在确认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问题上湖南高院在其就该案作出的(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47号终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本案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王某加签的该内容仅是明确还款期限并不属于变更借款合同内容也没有加重保证责任故梁某某不得以此免除保证责任”;债务人在借条上加注利息确实增加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不承担该部分的保证责任”。同样的加签行为为什么会在不同的问题上产生不同的后果因为在加签确定还款期限之前即在主合同无还款期限的场合下保证人存在合同签订后未来任何时点债权人宣布债务到期即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其所面临的是一种不确定风险而债务人的加签仅仅是使其不确定的风险转化为确定性的风险从风险负担的角度来看加签行为甚至降低了承担保证责任期限不确定的风险所以其仍应承担担保责任质言之加签还款期限之后保证人还是在其所缔结的保证合同的责任和风险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与此相对加签产生的利息使得原本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为无利息的自然人借款关系变更为有利息负担的借款关系增加了债务总额但在结果上也仅仅是保证人不承担增加的利息部分的保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诸如此类的案件不胜枚举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无不在殚精竭虑地依据责任自负原则抽丝剥茧地搜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正当性理据

同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也会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作出不符合责任自负原理的判决例如朱某某与烟台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李某某等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我们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申字第3368号民事裁定在内容上值得商榷在该案中留置权人朱某某留置了债务人的挖掘机并与债务人达成占有并使用该挖掘机以使用收益冲抵打捞费修理费的协议这实际上是双方就打捞费修理费债务达成的延期还款协议另外该挖掘机系债务人以所有权保留的方式向案外人华河公司购买因债务人不支付分期款项华河公司诉至法院并在获得判决后经申请由法院执行机构在留置权人朱某某处取回挖掘机并进行司法扣押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中认为,“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朱某某继续占有涉案机器是为了用于经营并非为了通过留置涉案挖掘机剥夺李某某对涉案挖掘机的利用权而迫使李某某清偿其债务因此朱某某的相关意思表示与行为无关留置权的成立与行使”,并认为从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届满的角度来看朱某某与李某某之间达成的以经营收益冲抵打捞费和维修费之合意表明朱某某同意不通过变卖涉案挖掘机并就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清偿其债务意味着朱某某同意延缓债务人李某某的债务清偿期将其债务清偿期延缓至未来相关收益与涉案债务相抵销之时朱某某陈述称事发当时李某某就是说没有钱让朱某某看着办’,也进一步印证了朱某某同意延缓债务人债务清偿期的事实因此作为留置权行使法定要件之一的债务已届清偿期之要件已不再具备”。对此我们认为债权人延缓履行期限后在华河公司取回标的物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债务延缓协议因无法履行而终止债务实际上已届清偿期这里和债权人出于什么目的占有留置物没有关系只要占有期间的收益用于清偿债务即应认定其占有的合法性从本质上讲留置占有并最终行使留置权以实现债权和经营占有通过债务抵销实现债权本身在目的上即具有一致性应认定所有权人华河公司虽有权从朱某某处取回留置物但朱某某也有权行使留置权优先受偿客观地讲债权人朱某某的打捞和修理行为维护了华河公司对案涉挖掘机的所有权而且人民法院也已经另做判决确认了打捞修理费的具体数额在结论上我们认为更加妥当的判决是债权人朱某某可以就华河公司取回的案涉挖掘机优先受偿在这一结论中,“责任自负的第一性原理就成为我们分析问题的基本出发点留置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使用并以经营收益冲抵修理费的行为并不足以使其失去对留置物的留置权在仍然占有留置物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并不符合责任自负的基本原则

三、本书的研究和讨论方法、框架与内容

本书的名称是理论与实务”。其中理论所描述的主观权利及其体系是人类理性活动的产物即存在于我们观念中的抽象的先验的理性的由若干概念规则组成的严密的和符合逻辑自洽的体系理论研究和发展的成果一方面是形成规范法律事实”(即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组合另一方面成为司法和实务人员在具体法律纠纷中适用法律规范的理论指导而实务即是针对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其结果无不最终会归结到主体所拥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之上最终会回到对既成理论的拷问之上实务中将一个个具体实践问题串联起来实现法律适用的一贯性稳定性可预见性首先即需要实务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具备从理论角度对客观的具象的因主体活动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各种民事权利进行深入思考的能力因此我们在研究和讨论时遵循先理论后规范再实务最后回到对既成体系的质疑和讨论之上的路径与方法

担保法颁布至今有关担保法理论研究方面的论著汗牛充栋狗尾续貂和画蛇添足显然是不智之举所以我们舍弃单纯就理论进行讨论的方式转而以责任自负这个担保法立法和司法中最为基础的大前提为主线仅对担保法的理论进行简单的体系性讨论接着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对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以及物权法中有关担保法条文的解读当中其中更多的是针对法律条文具体内容进行多角度解读以谋求厘清法律条文规范和适用的边界并据此反思现有的担保法理论最后我们将引述审判机关作出的大量司法裁判寻找法官们从规范法律关系到事实法律关系进行法律适用的底层逻辑力求呈现一个从理论法条实务的担保法的全部风貌

总体而言本书有三个维度第一理论维度第二规范维度第三实践维度在第一个维度上本书会简单论述传统民法当中有关担保法的基本理论因为科学研究和理论思维这部分最能体现担保的体系性阅读该部分可以帮助读者了解担保法立法司法的基本理论脉络掌握担保法的大致方向在第二个维度上在吸收和借鉴外国法律尤其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有关担保的法学理论时我国立法者根据我国社会实践的实际情况作出了微调既满足了相沿几千年民事法律理论又满足了我国的基本社会所以在这个维度上我们会看到我国担保法立法中对传统民事法律理论和我国实际情况的取舍体会到担保法立法的艰辛在第三个维度上本书会引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大量实际案例我们会以责任自负为底层逻辑对这些判例进行分析这部分将主要是以提问的形式出现读者可以根据提问的索引查找到相关的问题并看到实践中司法机关在作出裁判时是如何适用法律解决这些问题的

本书的基本框架分为担保法总论保证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以及独立保函七个章节基本是遵照现行担保法的框架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其中担保法总论所涉及的内容是担保法所涉及的带有共性的内容如担保合同的效力对外担保担保人免责和追偿等最后一个章节独立保函”,并非我国担保法的规范内容之所以将这个部分纳入本书的讨论范围有以下三个原因第一从担保关系对主债权关系的从属性上看从属的紧密性是从保证抵质押留置到定金呈逐渐递减趋势到独立保函从属性已经基本消失在这个意义上各个担保制度既有了自己独特的价值和功能也获得了制度本身的存在意义所以只有将独立保函纳入进来才能看到这一趋势的全貌才能从趋势上体会各个担保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功能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在独立保函规定明确规定独立保函不是保证担保所以讨论独立保函会帮助我们从其与保证担保的区别的角度理解保证担保理解担保责任第三从功利的角度来看独立保函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正确理解独立保函制度和功能可以帮助我国企业顺利地对外开展经济交往实现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因为撰写本书的时间有限以及独立保函规定刚颁布不久实践中司法案例较少我们采取了不同于本书其他章节的论述方法仅就该规定的规范内容作以解读

四、本书的初衷及使用

我们就本书的内容进行写作源于我们对第三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权的争论面对第三担保人之间是否可以追偿这一近乎无解的问题我们树立了一个目标即探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底层逻辑到底是什么随着研究和讨论的深入我们发现担保法涉及的各个担保制度均有其自身独特的制度功能它们的底色各不相同所以我们遂着手将讨论的内容和结论整理出来形成了本书的基本框架以展现各个类型担保制度的特色在最初设定本书的使用者时鉴于我们的身份即法学教员律师公证人我们产生了分歧在法科学生律师公司法务以及司法审判人员等读者类型中难以取舍但后来发现我们以理论规范判例方式进行讨论似乎能够兼顾上述所有的读者类型我们讨论担保法理论可以帮助法科学生学习担保法知识讨论法条可以帮助其理解从理论到法条的立法逻辑讨论案例可以帮助其理解法条的具体运用并加深对担保法理论的理解我们以自问自答的方式讨论法律条文和司法判例可以帮助律师公司法务和其他的实务工作者迅速地查阅到相关问题至少可以为他们分析具体问题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方案我们在讨论司法判例时几乎是照搬审判机关作出的司法裁判的精彩片段可以帮助司法审判人员快速地进行对比和参照因为要兼顾不同的使用者使得我们不断扩大本书的篇幅出版计划也一再延迟对此我们要着重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

五、关于本书中人民法院实践判例的说明

在本书中为了说明担保法理论规范和实践的联系我们根据所要说明的问题引用了大量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对此需要着重声明和强调的是我们既无意借助本书中的案例对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就其所作出的司法裁判提出任何批评和质疑我们没有参加审判活动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等程序了解到案件的审理情况所以也没有能力和资格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作出评判在这里我们想起作家王小波写过的一句话,“在人类的一切智能活动里没有比做价值判断更简单的事了”,置身法庭审理活动之外脱身于具体的话语场景对裁判结果作出价值判断无论如何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在不同案件中根据法官认定的事实对法律的适用问题进行讨论从而回溯到法律条文和理论的探究之上所以本书引用司法裁判仅仅是断章取义地就案件裁判文书主文的内容对相关问题加以说明如因没有顾及实际审判活动中庭审质证而忽略案件的某些真实情况以至于我们对裁判文书的内容作出误读在这里先期对相关的法官表示歉意在查找翻阅引述和研究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我们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乐趣当看到人民法院法官作出的异常睿智的司法裁判时我们的反应往往是拍案叫绝我们深刻地发现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我们这个国家是最富激情最富创造力最具智慧的群体之一在繁重的日常工作中他们的工作无愧于他们制服上的国徽无愧于他们所坚守的法治精神我们也从他们一份份充满智慧的司法裁判中看到了我们国家法治进程的希望

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以举世瞩目的速度迅速崛起在民事法律制度上走的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路径这一点表现在担保法制度中尤为明显客观地讲担保法律制度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也出现了很多水土不服我们认为现今是就担保法的理论和规范进行反思的时候了不是仅从民事法律理论范畴而是要从更大的综合经济学社会学的维度对担保法的立法和司法进行反思希望本书的内容对此能够有所裨益

付颖哲

二〇一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