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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团贷款的类型
1.农业合作机构社团贷款
2006年5月29日,中国银监会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第二条规定,本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而农业合作金融机构是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在社团贷款中,农业合作金融机构分为成员社、牵头社和代理社。其中,成员社是社团贷款中的一般成员,牵头社负责社团贷款前期的筹组,负责组织债务人、担保人和社团成员签署社团贷款合同。而代理社由牵头社或借款人开立基本结算账户的社担任,全面负责社团贷款的贷后管理事务,具体负责:(1)为借款人统一划拨贷款资金;(2)统一负责贷后管理计算、划收贷款利息和费用,回收贷款本金,并按协议约定划转到各成员社指定账户;(3)根据社团会议决定,管理、清收或处置所形成的不良贷款,积极协助成员社采取保全措施,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社团贷款合同是借贷双方依法签订的单一贷款合同,社团贷款各有关当事人分别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社团贷款合同成立。在借款合同,资金划转以及贷后管理清收问题上,社团贷款中均由接受社团委托的代理社统一实施。
2.商业银行银团贷款
2007年8月11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三条规定的银团贷款定义是,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而可以参与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在银团贷款中,也分为牵头行、成员行和代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