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理论与实务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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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无效”与“担保合同无效”概念之辨析

“担保无效”是指担保权无效,其在实践中常常与“担保合同无效”混为一谈。实际上,这两个术语是否可以互换使用,应当视具体的担保类型而定:如果是保证担保,债权人的保证债权本身也是担保合同有效所引起的法律效果,故保证合同无效和保证债权无效并无差别;但如果是物权担保,担保合同在法律效果上仅仅使担保人负有设立担保物权的义务,而担保物权还须进一步发生登记或交付的法律事实方能有效设立。故,在物权担保关系中,物权担保合同无效与担保物权无效在概念上并不同一;另外,担保物权还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即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还应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进一步考察是否存在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情形。

事实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就担保合同无效问题所构建的规则体系,在思想脉络上系建立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路之上,总体上是用合同无效解决当事人之间担保物权无效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