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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根据担保发生的依据不同,担保分为意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意定担保又称约定担保,是指基于当事人就担保权的设立、担保的范围、期限等问题达成的一致合意而设立的担保,担保关系系双方主动设立。在担保纠纷中,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定而无效之外,担保合同的内容即成为处理纠纷的依据。意定担保是担保的最主要、最常见的担保形式,如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均为约定担保。其中,除保证担保外,抵、质押担保和定金担保在担保合同之外还需要登记、交付质物和定金方能有效设立担保权。简言之,保证担保仅需双方合意即可成立,而物权担保则需要合意+登记(或交付)。法定担保是指担保权人在特殊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拥有担保权的担保类型。法定担保具有法定性,即担保的当事人、担保权设立的条件、担保的范围、担保的适用范围等均由法律规定,无须当事人约定。因此,只要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且当事人无担保权排除约定,担保权人即拥有担保权,其可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担保权,如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