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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溯及力的裁判规则
作为制定法,都存在是否适用于该法制定或者施行之前发生的行为的问题,理论上称之为法的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这一规定遵循了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并保证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