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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果关系的裁判规则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行为与结果等内容,因果关系自身不是一个独立的要素,而属于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在所有的过失犯罪以及结果犯中,因果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要让行为人对一个危害后果负责,前提是该后果可以归因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否则让其承担责任就失去了事实根据。
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为某一行为引起某一结果。但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的因果关系都具有刑法上的意义,都可以要求行为人对结果承担责任。刑法理论上,有的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分两步考察,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后才考察有无法律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上存在条件说和原因说之分,条件说主张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逻辑上的联系,即“如无前者,即无后者”的关系,则存在因果关系;原因说将其中有力而重要的条件,作为对于发生结果有意义的原因。法律因果关系是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根据相当性理论确定因果关系的刑法意义,即对于某种原因引起某种结果的事实,一般人认为相当时,则认为它是刑法上的重要因果关系。[1]
从哲学上看,因果关系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其中,必然因果关系自然具有刑法意义,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承担责任。偶然因果关系,就要看其偶然的程度,概率是接近“1”还是接近“0”,如果有介入因素的要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或是否偶然,从而决定是否具有刑法意义。如此一来,刑法上就包括了一个半因果关系,即一个必然因果关系加上偶然因果关系中的半个。[2]这种理论较容易把握和理解,实用性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