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利保障的需要
正如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所言,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进程都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从身份走向契约,就是从不平等走向平等,从特权走向普遍权利。毫无疑问,我们这个时代是一个权利或者走向权利的时代。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并不是法律制度的完备与不完备,也不是对法律的重视与不重视,法治的真谛在于对人民民主权利的确认和维护,尊重和保障人权。[34]
总的来看,从价值判断看,人治并不坏,只是不适合现代社会而已。作为现代国家运行模式的法治,本身亦非万能,存在着相互推诿、程序烦琐、效率不高,多数人失误等不足。[35]当下的中国乃至世界需要法治不要人治,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位才休止。”[36]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37]
之所以要法治不要人治,原因就在于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最好的治理方式,也是最不坏的治理方式。历史经验表明,如果没有法治的规范和保障,民主也可能产生“多数人的暴政”。法治崇尚理性,能够约束民主进程中的非理性行为。社会越进步,对法治的需求越高。法治之所以比人治优越,一是因为法治所依赖的法律比人治所依赖的领导人的智慧和才能具有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二是因为法治社会能够更好地保障民主、自由、人权等现代价值理念的实现。[38]现代社会倡导法治,反对人治,但并不反对发挥个人的作用。法治与人治的对立仅仅是在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的高度而言的,法治所强调的是法律的至上性及对公权力的规范和控制,其不但不否认人的作用,而且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只不过是不让个别人恣意妄为罢了。事实上,法律一般都会赋予执政者灵活处理个别性、特殊性、变动性的一定自由裁量(Discretion)空间,只是这种自由裁量不同于人治的任意裁量、恣意裁量,而是在坚持普遍性、原则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前提下的自由裁量,是在追求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统一前提下的自由裁量,[39]即“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40]
中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就是公权力逐渐从市场退出,市场机制逐渐发挥作用的过程,即人治不断走向法治的过程。从“文化大革命”的“无法无天”到1979年“法治”这一概念进入中央的文件 [41],到“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观念的普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等概念在党和国家重要文献的广泛使用,甚至入宪,以及依法治国被确定为基本的治国方略,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已经步入快车道。但值得注意的是,人治与法治的较量远未结束。在当今和未来的中国,完全否定法治主张人治的观点不会有什么市场,因而也不会产生什么社会影响和危害。我们真正需要警惕的是人治与法治结合论。例如,有学者指出:“人治和法治这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二者可以互相弥补,共同促进。法治具有僵化滞后、尺度不易掌握的缺陷,这些可以通过人治的及时灵活、尺度易定的优势来协调;人治具有因人而异、权威性不强的弱点,这些可以通过法治的相对稳定性、权威至高无上的长处来完善。”[42]对于领导干部,尤其是转型期的领导干部来说,人治与法治的结合论可能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必须指出的是,在法治之下重视人的作用并不等于法治与人治的结合。“法治”和“人治”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治国理政方式,二者不可能相互结合、相互补充和“共存共荣”。[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