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之自利本性
前文“粥的分配故事”揭示了法治的基础在于人的自利本性。即使不认可人性本恶的“性善论”,不赞同类似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的“人性本恶,这很遗憾,但我们必须设法抑制人性中的邪恶”的观点,也无法不承认人有自私自利的一面。孔子说:“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孟子认为,横征暴敛使民“无恒产”,“无恒产”而不犯罪,只有君子才能做到,一般的人是难以做到的。[28]韩非说:“立法令者,以废私也。”亚里士多德说:“若要求由法律来统治,即要求由神祇和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美国政治家麦迪逊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29]姜明安教授也指出,如果现实中有“天使”“公人”存在的话,人治可能优于法治。[30]
当然,可靠的科学答案还需要科学提供。被誉为“达尔文后最伟大的进化生物学家”的理查德·道金斯在其经典科普读物《自私的基因》中指出:“我们以及其他一切动物都是各自的基因所创造的机器……成功基因的一个突出特性就是其无情的自私性。这种基因的自私性通常会导致个体行为的自私性。然而我们也会看到,基因为了更有效地达到其自私的目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会滋长一种有限的利他主义。”“对整个物种来说,普遍的爱和普遍的利益在进化论上简直是毫无意义的概念。”[31]自私的基因决定了人类行为的天然自私性,但“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我们人类,能够反抗自私基因的暴政”。“我们至少已经具备精神上的力量去照顾我们的长期自私利益而不仅仅是短期自私利益。”[32]此外,人类反抗自私基因暴政的手段是文化,文化包括传统习俗、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诸多方面。
现代社会之所以选择法治而不要人治,原因在于公权力的行使者同样是具有私利的私人,不是“天使”。作为一个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法治”本身就是为了通过法律遏制政府权力而不是为了通过法律管治普通民众而提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