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
1代驾司机交通肇事后如何理赔
——杨某诉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第335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杨某
被告:高某、王某、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6日23时35分,在沈河区天后宫路与令闻街交会处,被告王某驾驶辽A92×××号车辆与原告杨某驾驶的辽AER×××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辽AER×××号车辆损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站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辽AER×××号出租车车主系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由原告杨某承租该车辆进行运营。辽A92×××号车辆车主为被告高某。被告王某系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代驾司机,王某与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为合作关系,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对每单业务收取20%的信息服务费。被告高某所有的辽A92×××号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含不计免赔、盗抢险、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未进行赔付。
沈阳出租汽车暨客车租赁行业协会证明出租车经营业户平均每日收入为270元,白班司机平均每日收入130元,夜班司机平均每日收入为130元。辽AER×××号出租车事故后在沈阳市天宁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维修,维修期为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3月5日。
【案件焦点】
车主高某、代驾司机王某、代驾公司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及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应如何进行赔付。
【法院裁判要旨】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王某驾驶的辽A92×××号车辆与原告杨某驾驶的辽AER×××号车辆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在车辆修理期间无法经营,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停运损失。一、保险公司应否赔付。出租车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性财产损失,但该损失的产生属于必然发生。因保险合同中无着重明确写明出租车营运损失不予赔付,也未与投保人就该类赔偿进行约定,不应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部分作扩大解释。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属于免责条款不予赔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二、代驾司机及代驾公司应否赔付。王某系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代驾司机,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对每单业务享有20%的信息服务费,且代驾司机均穿着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统一代驾标识对外服务。王某与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就事故损害责任之约定属二人内部约定,二者对本案原告均负有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杨某主张停运时间为49天,但结合事故情况及维修服务中心的结算单,修车时间49天过长。虽原告主张车辆是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维修,但原告对自己车辆的维修亦应承担监督、督促的责任。结合辽AER×××号车辆的维修项目,本院酌情认定,合理的维修时间为25天,超出时间不予支持。因此,被告王某及被告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应当就剩余停运损失费4750元(270元/天×25天-2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某停运损失2000元;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某停运损失4750元;
三、被告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与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与普通交通肇事案件的不同在于代驾司机的参与导致赔偿责任人主体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代驾司机、代驾公司及保险公司之间对赔偿意见存在分歧,均认为最终的赔偿主体不在己方。本案除侵权法律关系外,还存在另外的合同关系。一个是车主与代驾公司之间的代驾合同关系,另一个是代驾司机与代驾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其中代驾司机与代驾公司之间非劳动关系及履行职务的行为,而是代驾司机以代驾公司的名义对外服务。因此,于原告及车主而言,二者之间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应该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赔偿后可基于双方的合同约定,另行确定赔偿比例。
代驾、网约车、共享单车等一系列新型交通方式在生活中越来越普及,也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新型法律问题。在订立新型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充分协商,权责明晰,减少法律纠纷的产生。
编写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