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法定原则
案例:铁令村村民范某结婚不久,就与铁令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铁令村的耕地十亩,期限为十年。后来,范某进城开餐馆,承包的耕地就逐渐疏于种植了。三年后,铁令村村委会响应乡政府适度规模经营的号召发展玉米种植,刚好范某承包的土地中有1.5亩耕地处于玉米基地范围内。因范某本身种植范围不饱满,便委托村支书李某找愿意种玉米的人来承揽种植其承包土地。后土地承包合同到期,铁令村村委会没有同任一村民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也未进行土地调整。同年,铁令村村委会将范某所承包土地中的1.5亩以机动地的名义发包给了肖某。范某因此将铁令村村委会告上法庭。
评析:当前的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历史进程中,这一过程的鲜明特点就是,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逐渐转移到城镇之中实现就业。而在农村里面,一些被村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开始发生流转,与之伴随的是农业经营规模逐渐扩大。土地流转成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一种重要推动力量。这是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现象和一般趋势,现在,我国也到了这样的阶段。
在具体的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关系中,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同时,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具体到范某来说,其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期限为十年,似乎符合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来说,其承包期限却采用的是法定原则,即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是由法律来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也明确指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确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并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各地区一定要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执行。在具体工作中,必须明确以下几点:(一)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二)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所以说,村委会与范某签订的十年期限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未达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所规定的三十年就另行发包,这种做法显然有悖于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