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对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处理
案例:老村支书易某一向为人耿直,在村委会选举临近时,听说有的村民为了能够顺利选上,就请其他村民吃饭喝酒送礼物,更有甚者还直接送钱。易某对此十分生气,认为这是破坏正常选举的行为。那么,他应该怎么办呢?评析:《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建设“法治乡村”。意即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一切乡村事务。显然,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的贿选,和法治乡村是背道而驰的,需要依法依纪进行打击治理。
贿选的行为绝非个案,据人民网报道,2014年5月,广州纪委召开廉洁广州定期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广州纪委公布了广州市预防和查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违法违纪行为工作情况,纪委查处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产生的贿选典型案例。从查处的案件来看,有为拉票请人吃饭娱乐消费的,有直接送现金贿选的,有通过第三方贿赂他人的,有以“慰问金”名义贿选的,这些贿选严重干扰破坏了换届选举行为,广州纪委表示将严肃处理。
这些案例分别是:(1)萝岗区九龙镇旺村村党支部书记等村干部贿选。2014年2月,萝岗区对九龙镇旺村村党支部书记钟某、村委会副主任钟某某等人涉嫌贿选行为进行了查处。2013年以来,钟某、钟某某等人为了竞选旺村新一届村党支部书记和主导组建村“两委”班子,私下组织竞选团队,进行拉票贿选活动。钟某、钟某某为提高支持率,还多次请相关人员吃饭、娱乐消费。(2) 白云区人和镇岗尾村村干部向党员送现金贿选。2014年年初,白云区纪委和人和镇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岗尾村村党总支部曹某等人涉嫌贿选案件。曹某在得知村里要进行党总支部换届选举后,遂决定参选。为确保当选,曹某让自己的亲戚刘某、甘某等人向有关党员贿送现金。(3) 花都区炭步镇三联村王某等人通过第三方贿选。2014年2月,花都区、镇两级预防和查处工作组联合行动,及时查处炭步镇三联村党员王某等人贿选一案。为确保村中党员在换届投票时支持自己,王某、叶某、何某等人采用亲手贿送或是经由第三人贿送的方式,通过贿送现金以及食用油等方式收买有关党员。(4) 从化市太平镇木棉村谢某慰问金贿选。2014年2月,从化市预防和查处工作组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查处了太平镇木棉村谢某贿选案件。为达到成功竞选木棉村村主任的目的,2013年中秋节期间,谢某以“慰问金”的名义向木棉村党员发放贿选款。鉴于谢某的贿选行为,从化市太平镇换届办依法依规取消了谢某的参选资格。
《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的通知》指出:《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是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有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方案、意见、规则,严格选举程序和相关制度,明确“贿选”界限,规范竞选行为,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保证选举的公开、公正、公平。要依纪依法查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贿选”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以“贿选”等手段当选的村“两委”成员,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当选资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民政、司法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领导,人大监督,各有关方面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贿选”问题,为推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证。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查处:情节较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