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标公告的发布
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内容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应当符合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一)招标公告发布环节存在的不规范现象
1. 违法发布招标公告。第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有意缩小公告发布范围,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等规定明显不合理,招标公告含有虚假内容,致使部分潜在投标人无法获取招标信息,也就没有投标机会,以此达到虚假招标或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发布招标公告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必须重新招标。
相关案例2-12 只在招标人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人希望A单位中标,但如果通过正常途径进行招标,招标人无法掌控招标结果,于是利用公告发布这一环节,将招标公告只发布在招标人网站和本地某一发行量不大且不知名的报纸上,结果投标人数量过少,实力也比较弱,还有某外地潜在投标人B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得知信息后也来参加投标。定标结果是招标人事先内定的A单位中标,B公司就以招标人违法发布招标公告为由四处投诉,要求认定中标无效,重新招标。
评析:本案中招标公告发布行为违法,没有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限制和排斥了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能要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
第二,发布招标公告时间过短,受众范围有限,发布招标公告后随即限期发售招标文件,致使部分潜在投标人无法知晓招标信息,难以获取或根本无法获取招标文件,可能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
2. 发布招标公告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主要是一些招标投标网站通过采用会员制的办法,只向注册缴费的会员单位提供完整的招标公告内容,而非会员单位不能及时获知完整内容或者迟延若干天后才能获得,这样往往造成一些企业不能及时了解招标公告内容而失去投标机会。
相关案例2-13 利用网站漏洞发布招标公告
某项目于2011年4月20日在某网站发布施工招标公告,要求4月25日前报名,而该网站的招标信息只有7天后即4月26日才向非会员单位提供。反映出当前一些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存在着问题,这些网站通常采取会员制办法提供招标公告,会员单位能即时获取,而非会员制单位只能在若干天后才能获取。
评析:这种做法不符合规定。无论根据原来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还是现行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论网站是否为经营性,只要其是政府指定的,其提供的招标公告信息就必须免费。指定网站可利用被指定优势,开发相关招标服务业务,如中标情况公示、招标项目介绍、招标知识咨询等,获得合法回报。本案例中,如网站不予以纠正,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可视情况取消其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并依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予以处罚。
也有因工作失误等原因,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或者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存有错误,致使潜在投标人无所适从或者按照错误的内容准备投标。
另外,邀请招标发布招标信息的方式是向特定对象发送投标邀请书。实践中存在为了形式上满足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的条件,向不满足招标项目需要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来胡乱凑数,或者故意邀请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而不邀请更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投标,来应付招标或陪衬已经内定的个别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这样是滥用权利,违反了招标的本质要求。
对于上述行为,潜在投标人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查证属实的,可以视情节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因此,招标人应严格防范因上述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不规范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招标人应当严格依法发布招标公告
1. 发布公告的媒介由国务院发展改革委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指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他公开招标的项目虽然法律并没有做强制性规定,也应当在有影响力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公告期限必须合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地点和范围,以便最大范围地让潜在投标人都有机会得悉招标信息扩大竞争,防止人为缩小公告范围和期限。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印发的《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依法确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以下简称“三报一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招标人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印发《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4号令),明确了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规范。同时,各省区市也普遍确定了本地区相关纸质或网络信息发布媒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增强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同时废止。
新《办法》改变了以纸质媒介为主的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适应了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招标采购快速发展的新形势,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统一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如北京市指定“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为发布媒介)发布。2018年1月1日起,“三报一网”以及地方政府指定的发布媒介等都将不再承担发布媒介的职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要求“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
新《办法》还要求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以及该办法规定的发布媒介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时维护更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及《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财政杂志》,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这些指定媒体发布。地方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如陕西省财政厅指定陕西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为本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同时,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作为本地区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之一。在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指定发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采取招标人自愿原则,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行决定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也可在其他媒体发布。
2. 增加公告受众范围
为了防止围标,应尽可能增加招标公告的受众范围,招标公告的公开方式必须保证足以在一个较大范围内产生竞争。如首次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少不足以形成竞争格局的,应分析其根源所在,进一步修改完善招标公告后再行发布。而且基于招标投标活动应有的公开性,招标公告的公开方式必须能够达到相应的公开要求,能够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充分竞争提供基本的信息,而不能有所隐瞒。
3. 指定媒介发布公告应当免费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网站如果采取收费的做法,违反招标公告充分披露的要求,不符合《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招标人也不得利用网站的这种违法行为来达到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否则招标人也应当承担责任。
4.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该办法第五条规定( 即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的内容要求),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该办法第六条(即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的内容要求)规定;(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5. 应邀请有履约能力的潜在投标人
为了防止在邀请招标中招标人有可能故意邀请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其内定中标人的陪衬,搞虚假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明确要求,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规避。但是对于所邀请的对象如何产生没有规定,招标人的自由度较大,可以自主决定邀请的对象,只要是3个及以上招标人认为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潜在投标人即可。
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而言,对招标人确定邀请投标人的权利进行了严格法律限制,即邀请对象必须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产生,而不是由招标人直接指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2)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3)采购人书面推荐。采用前述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采用前述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