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信证书颁发权限转移不影响证书有效性
案情
××省监狱管理局罪犯生活日用品全塑化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某塑胶有限公司提起投诉称,根据多年的投标经验对本次投标进行自评,技术商务得分应在60分左右,但在本次项目的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没有严格依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评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实质性影响中标结果。
××省财政厅调查后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省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获得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可以得到8分。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由××省标准化协会颁发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评标委员会认为证书不是由招标文件要求的省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因此给予0分,导致其得分与自评差距较大。
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3月9日印发的《关于调整我省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程序的通知》文件,按照《××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规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工作列为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转移给××省标准化研究院、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省标准化协会、××市标准化研究院、××市标准技术研究院以及××市标准化协会6家单位承接,并明确由上述6家承接单位负责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相关工作并颁发相应等级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是投标人须提供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且投诉人提交的证书为依法由授权的单位颁发,不能因行政审批职能主体机关转移而否定其证书的有效性。因此,投诉人在“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项目上应得8分。
经核查本项目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材料,只有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证书显示为AAAA级,且在有效期内,经向××省标准化协会查证,该证书真实有效。经核查本次中标结果的得分情况,投诉人参与了全部3个包组的投标,且每个包组得分均与各包组的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人之间的分值相差在8分之内,由于对投诉人在“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项目上评分错误,改变了本项目的中标结果。据此,决定本项目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分析
1. 资信证书颁发权限的转移不应影响证书的有效性。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资质证书和资信证明文件是重要的评审因素,在认定资质证书、企业资信证明文件是否满足要求时,一般应从发证单位、持证单位、资质(资信)等级、有效期限等几个方面进行判断,如果存在发证单位没有权限、持证单位不是投标人、资质(资信)等级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有效期已届满等情况,一般应当认定为不满足要求。
2. 资信证书不宜作为资格条件要求。
本案例招标人要求供应商提供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该证书属于资信证明文件,不属于资质证书,一般不宜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门槛。对于确有需要把资信证明文件作为评审因素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资信证明文件的有效性依法作出认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信证明文件认定错误,并进而导致评分错误,影响了评标结果,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项目依法应当予以废标,重新组织采购。
启示
在各级政府简政放权的形势下,许多资质证书已经被明令取消,如工程咨询资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质等,此种资质证书不宜再作为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还有一些资信证书的颁发权限由政府机关下放到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社会组织,如采购项目确有需要供应商提供相关资信证明材料的,应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核实资信证书的颁发单位,并在招标文件中作出准确要求,可表述为“提供由××(原颁发单位)或××(新颁发单位)颁发的有效××证书”。
在评标时,如发现投标人提供的资信证书或资信证明文件的颁发单位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应注意核实是否是由于证书颁发权限转移、下放等原因导致,避免错误评分或否决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