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须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案情
某单位大楼弱电智能化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人民币900万元。采购代理机构考虑到项目规模较大,设备种类繁杂且技术复杂,专业性太强,聘请了多位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并几经修改定稿送交采购人确认后,于2017年5月5日发布了招标公告。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26日开标,其间未收到潜在供应商提出的任何质疑或其他询问意见,项目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公司按程序将评标报告提交采购人定标,5月27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
6月2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公司收到一家未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A公司提出的书面质疑,质疑函中反映该项目采购公告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致使A公司未能及时知晓项目情况,错过参与竞争的机会,要求重新招标。采购人经与采购代理公司商议,认为该项目采购公告已在当地政府采购网及省财政厅指定媒体“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作出不予支持该质疑事项和主张的答复。A公司对答复内容不满,选择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由于A公司并非参与所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作出投诉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受理的决定。
A公司并未放弃,通过当地论坛发布网络信息、向纪检部门提交检举信等方式表达不满,纪检部门转交财政部门处理。财政部门决定受理并调阅了本项目档案资料,查阅了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报》等财政部指定媒体,发现A公司检举事项属实,认定该项目采购公告未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发布,影响了潜在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信息和进展,错过参与机会进而可能影响了中标结果,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对采购代理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分析
1.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因采购预算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六条第三款明确了“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本案例中采购代理公司按常规将采购公告在当地政府采购网及省财政厅指定媒体“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实质上反映了采购代理公司对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了解的缺失和片面理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即可,因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而本案例是在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开展的项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依据财政部于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预算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地方预算项目,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采购信息。依据该文件规定,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财政杂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上位法,法律效力高于部门规章,两部法律对同一内容规定有所不同的,应当按照上位法执行。本案例采购预算达到人民币900万元,应当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发布信息。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本项目采购公告仅在当地及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受众大部分是当地或本省区域内的供应商,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2. 行政监督部门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本案例中财政部门对检举信作出了妥善处理,但在之前处理投诉时较为草率,机械式地驳回投诉而未作进一步调查核实,间接造成了后续的供应商检举,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项目重新采购的及时开展。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法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不能“民不告官不究”。在日常工作中,财政部门有义务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介入调查。A公司投诉虽然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但采购公告未依法发布的客观事实是存在的,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的同时可以查阅相关信息,了解情况,及时依法另行处理。
3. 省级指定媒体应当及时将政府采购信息交互至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为了便于政府采购当事人获取信息,在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对于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地方采购项目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各地方分网应当通过数据接口同时推送至中央主网发布(相关标准规范和说明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案例采购人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发布媒体——“某某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政府采购信息,如该指定发布媒体依据财库〔2015〕13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将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信息推送至中央主网发布,本采购项目亦不至于出现未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采购信息的情况。
启示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发布体现了公开透明原则,对于实现阳光采购、促进廉政建设、避免通过“量体裁衣”等方式暗箱操作等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完善,对于信息发布方面的要求和规定也越发细致,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因项目采购预算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结合有关规定正确处理,避免信息发布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