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学法用法案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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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妇女能够承包荒山吗?

案例模拟

赵某是李家村的媳妇,20年前赵某嫁到了这里并将户口落到了该村,和李某一起生活,并生育了一儿一女前些年,李某因病去世,赵某一直没有改嫁,在家照顾自己的一双儿女,同时也种植着李某留下的几分田地村里有几处荒山,以前一直没有人愿意承包,近几年开始有人陆续承包荒山,赵某手上有一些积蓄,子女也都到外地工作求学了,于是赵某就想将村里的某处荒山承包下来赵某找到村委会,询问相关事宜,是村委会有一位工作人员称,赵某作为一个女人,是不能承包村里的荒山的那么,他说的对吗?妇女就不能承包荒山吗?

以案学法

许多农村地区对于妇女承包土地都有一定的误解,认为只有男人才能承包土地,妇女只能依附于自己的丈夫,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任何人都不得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赵某虽丧偶,但是赵某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户口也已经落在了李家村,赵某就已经成为李家村的一员,应该依法享有承包权。如果有人非法剥夺、侵害赵某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赵某可以向发包方、仲裁机构或是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