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妇女能够承包荒山吗?
案例模拟
赵某是李家村的媳妇,20年前赵某嫁到了这里并将户口落到了该村,和李某一起生活,并生育了一儿一女。前些年,李某因病去世,赵某一直没有改嫁,在家照顾自己的一双儿女,同时也种植着李某留下的几分田地。村里有几处荒山,以前一直没有人愿意承包,近几年开始有人陆续承包荒山,赵某手上有一些积蓄,子女也都到外地工作求学了,于是赵某就想将村里的某处荒山承包下来。赵某找到村委会,询问相关事宜,但是村委会有一位工作人员称,赵某作为一个女人,是不能承包村里的荒山的。那么,他说的对吗?妇女就不能承包荒山吗?
以案学法
许多农村地区对于妇女承包土地都有一定的误解,认为只有男人才能承包土地,妇女只能依附于自己的丈夫,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任何人都不得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赵某虽丧偶,但是赵某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户口也已经落在了李家村,赵某就已经成为李家村的一员,应该依法享有承包权。如果有人非法剥夺、侵害赵某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赵某可以向发包方、仲裁机构或是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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