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司法以公正或正义为依归。在人类社会生活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公正的概念至关重要。从平等对待的角度看,公正要求在不考虑人的某些差别的意义上“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有时则要求在考虑人的某些差别的意义上“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前者属于“矫正正义”范畴,而后者属于“分配正义”范畴。司法所主要追求的是“矫正正义”,但社会的发展可能完全超乎法律预料,在法律未及调整的领域,或者法律存在漏洞,或者适用法律将明显不正义时,也要追求“分配正义”以实现“个案正义”。“同(类)案件相同裁判”“不同(类)案件不同裁判”,既是公正概念对司法裁判的一般要求,也是司法裁判为社会接受并得以安身立命之关键所在。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要求司法裁判应当遵循发现法律规则、寻找案件中的构成要件事实、将具体法律涵摄案件事实达致结论的一般司法裁判方法。“同(类)案件相同裁判”“不同(类)案件不同裁判”,则不仅要求司法裁判要遵循法律的明确规定、遵循三段论的一般裁判方法,还要照顾到已决案件的裁判观点,保持司法裁判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形成稳定的社会预期。因此,裁判者不仅要熟悉法律规定,也要熟悉已决案件的裁判,既以明示的方式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先前裁判观点,以此稳定社会关系,实现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也要敏锐地发现法律规定和先前裁判自身所必然存在的滞后性和时代局限性,发现其与社会发展的龃龉之处,在此基础上更深入地挖掘实在法的深层含义,形成新的法律适用意见和裁判观点,以体现时代精神、推动法律和社会进步。在此,旧的裁判观点虽然消亡,但新的裁判观点也悄然产生,成为下一轮“同(类)案件相同裁判”“不同(类)案件不同裁判”的基点。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典型案件裁判在统一法律适用、填补法律漏洞、促进法律发展、引领法律精神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规定,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和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在办理新类型案件中,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尺度的,应当报请庭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必要时呈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改变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的,应当报请庭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后,呈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平台、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和司法改革的前沿阵地,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以下简称三巡)正有效发挥着最高审判机关贴近基层的职能作用,并以切实行动促进第三巡回区法院法律适用统一。三巡自2016年12月28日成立以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收案6362件,结案6240件,接待来访群众达44486人次。其中行政收案4348件,占到三巡收案总数的68.34%,超过了三分之二。同时,通过制定《第三巡回法庭合议庭议事规则》《第三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会议规则》《第三巡回法庭加强和改进监督交流巡回区法院审判工作办法》《第三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发布制度》《第三巡回法庭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制度》《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法院业务例会规定》,发布“第三巡回法庭典型裁判案例”,召开主审法官会议和巡回区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向巡回区5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发送行政案件审理情况通报等方式,统一裁判意见,努力发挥重要裁判的典型示范和评价指引作用。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此次编纂《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典型行政案件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行政案件理解与适用》),主要目的是为三巡和第三巡回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法官准确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依法裁判提供必要的参考,为第三巡回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公权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提供必要的指导,也为行政相对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指引。
《行政案件理解与适用》案例均为三巡成立以来自己裁判的典型行政案例,为了确保准确性、权威性和可参考性,所有案例均经第三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会议审定。正式出版前,又根据第三巡回法庭编辑出版《三巡裁判指导》丛书系列规划,作了进一步的加工编辑。总体而言,《行政案件理解与适用》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突出时效和权威,所编选的裁判文书全部是三巡成立以来自己所裁判的案件,其中有的裁判文书经《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部分为院本部环资庭对外发布的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典型涉环境资源行政案例,还有部分为三巡对外发布的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典型行政案例。二是突出问题导向,主要集中于土地房屋征收、林权权属争议、政府信息公开等常见行政管理领域和争议多发环节。三是突出法律适用,既着重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起诉期限、判决方式等传统疑难问题,也着重于行政复议双被告、行政协议、无效行政行为等新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各项新制度的理解贯彻。四是突出类案差异,收集了一批类型相似又具有个案差异性的案例,既体现“同(类)案件相同裁判”,也体现不同(类)案件裁判的差异之处,为巡回区各级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提供“范本”。五是突出参考价值,既编选典型的被告作出行政行为违法、不作为以及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案例,也编选较为典型的原告不善于依法维权、滥用诉讼权利的案例;既注重人权保障和产权保护,注重对公权力行使的必要限制,也注重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性和预防性;既注重体现个案公正和具体纠纷解决,也注重发挥规范解释、行为评价和价值引领功能,注重裁判的社会效果。
基于《行政案件理解与适用》案例编纂的审慎性,案件的终局性,反映问题的代表性,体现巡回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独特性,以及兼顾国家法治统一和地方法治特点的创造性,《行政案件理解与适用》案例在积极体现三巡“依法治国重要平台”和“司法改革前沿阵地”的职能作用方面,有其意义价值。也有理由相信,《行政案件理解与适用》体现的具体裁判观点,将能够为三巡和第三巡回区人民法院今后裁判,提供力所能及和及时必要的参考。
当然,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相同的两个事物,司法裁判中也不存在案件事实绝对相同的两个案件。所谓同案(类案),是将一个待决的案件事实与一个先决案件的案件事实做对比的结果,是从一个(先决)案件的裁判到另一个(待决)案件的裁判的归纳和类比论证,而不同于日常司法裁判中的演绎推理和论证。因而,参考适用《行政案件理解与适用》,既要关注裁判有关具体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意见,关注所提炼的案例标题和裁判观点,也要关注先决案件的具体案件事实与待决案件事实的类似性和差异性;既要理清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必要的定性分析,也要理清两个案件在具体情节上是否可以视为相同(类似),进行必要的定量分析。
因而,裁判者将《行政案件理解与适用》的裁判观点加以运用时,仍要结合各个具体案件,依照法律的精神和目的,针对社会的情形和需要,发现其中的利益衡量,作出必要的价值补充,加以考量和归置,以求实质的公平与妥当。并且,基于司法的被动性、保守性、尊重处分主义、尊重行政习惯、再审审查补充性,以及第三巡回区自身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实践法律过程中所不可避免形成的地方规定、地方习惯、地方知识、地方实践,《行政案件理解与适用》中的裁判虽然是“最终的”,但也是“过去的”,并且也不是“唯一正确的”,希望读者辩证看待。
编 者
二○一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