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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特别调查程序
特别调查程序,指被调查人逃匿或死亡后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特别调查程序】[108]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指刑法分则第八章、第九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109]
逃匿包括以下三种情形:被调查人为逃避调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的;被调查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被调查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110]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11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法定程序,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缺席审判程序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详见附录。
附:本章必读法规